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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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7日由长春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11月30日经吉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 起施行。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2022年10月27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升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形
2、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社区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四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社区治理的资金,保障社区治理工作所需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社区治理经费 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专项资金依法审计。鼓励通过慈善捐赠或者慈善组织设立社区基金等方式,有序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区治理。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 半径、居民结构、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数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本级人才发展 规划
3、,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设立“社工岗”,健全落实城市社区 专职工作者岗位等级、薪酬制度和“五险一金”等待遇,逐步完善薪酬动态调整 及职业成长机制,畅通优秀城市社区工作者晋升通道。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工作者 管理、培训、培养、考核评价、晋升辞退等制度,建设高素质城市社区工作者队 伍。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公开招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事业单位从事社区有关工作的人员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以面向 本辖区优秀“社工岗”人员开展专项招聘。依托社区干部学院、干部培训平台等开发社区服务精品课程,提升教育培训 系统性、针对性。鼓励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和资格考试,对获得社
4、会 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津贴。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O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建立并公布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等,并建立动态调 整机制,严格落实不应由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列入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 与事项任务匹配的工作经费、条件和信息支持,并负责业务指导。未经党委和政府部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 的事项转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第四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年度
5、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居(村)民开展社区服务满意度调查评估,建立社区服务评价激励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村)民对供水、供电、供气、供 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反馈评议意 见。第四十五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燃气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村)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 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 报批评;情节较重
6、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予以纠正;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责令改正。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 其工作人员在社区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社区治理,是指在党的领导下,以政府为主导,以社 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社会力量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 治、德治相结合,
7、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活动。社区治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三)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四)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五)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治理工作的领导,将社区 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区治理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区 治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开展社区治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乡社区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治理的统 筹协调、综合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治理有关工作
8、。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区治理工作。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以服务居(村)民为宗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社区治理工作。第九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社区治理创新做法 和突出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治理的氛围。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社区治理中做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社区建设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
9、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 有关专项规划、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养老、托幼、医疗、文 体、购物等生活设施的配置,打造功能设施完备、资源配置有效、居(村)民生 活便捷的生活服务圈,满足居(村)民生活需求。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治理能 力等情况划定社区。城市社区的规模一般应当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区域相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或者调整后,应当及时依法选 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 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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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 城乡 社区 治理 促进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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