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中层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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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中层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和规范对 学校中层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 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审计法、党政主要 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 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 施细那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 任审计实施方法和第3203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 一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 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独立核算单 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
2、要领导干部,具体包括:(一)履行经济责任的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二)履行经济责任的实际负责常务工作的学校中层副 职领导干部;(三)履行经济责任的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学校中层副 职领导干部。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 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财第二十四条监察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 论性文书报送分管审计的校级领导,必要时报送学校党委领 导;同时,应当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提交委托审计的组 织部门,必要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将经济责任审 计报告送达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学 校规定的财
3、务收支行为,由监察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 理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依法移 送纪检部门;对领导干部应当承当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 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发现的应当由其他 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监察审计处出具的经济 责任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 日内向监察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 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 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经济责任审计工 作联席会议申请复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自收 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经
4、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五章审计评价第二十七条监察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 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10 - 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 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 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第二十八条监察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 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当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 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第二十九条本方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 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以下行为应当承当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 部
5、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 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 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 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 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当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三十条本方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 济责任过程中的以下行为应当承当的责任:-11 -(一)
6、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 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 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十一条本方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 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其他行为应当承当的责任。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 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 惩、聘用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 结果运用情况反应至监察审
7、计处。第三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 部本人档案。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本方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XX年XX 月1日大学印发的大学所属单位行政负责人聘任期满(离 任)经济责任审计方法(试行)同时废止。-12 - 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 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 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 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 结合,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
8、。第五条监察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六条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 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遵守回避制度。第七条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 组织部委托。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 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审计处、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 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第九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 审计的规章制度
9、;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 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根据组织部提出的委托建议提出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组织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工程的 实施工作;催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每年 于10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联席 会议办公室对委托建议研究讨论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草案。监察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分管审计的校 级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经济 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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