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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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企听字12022) 3号永嘉县岭头乡鑫鑫果蔬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专社(名单详见附件2):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永嘉县岭头乡鑫鑫果蔬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 专社(名单详见附件2) 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当事人永嘉县岭头乡鑫鑫果蔬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专社(名单 详见附件2),均是2019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且至 今仍存续的农业专业合作社,上述企业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未 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
2、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我局通过对该批农 专社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巡查,并以电话方式进行联系 核实,以及向税务机关核实纳税登记情况,证实上述6家农专社已连 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第七十一条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 销其营业执照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 七十一条规定的,本局拟对上述6家农专社(名单详见附件2)给 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 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 的要求,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单位)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 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联系电话:、)(6家农专社名单详见附件2)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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