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滨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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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渭滨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根据宝鸡市农民工工 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宝政发(2017) 2号),制定本细 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 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 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 项用于支付为相应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 资,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预存、支付等管 理工作。第二章保证金预存主体、比例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预存保证金。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
2、照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合 同造价的2%预存保证金。第三章保证金差异化预存办法第六条实行保证金差异化预存办法,允许施工总承包 单位以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方式履行保证金预存和补 存义务。提供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法人单位名义提 交由在本市范围内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的性质为见 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函有效期为5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保函到期前 30日内重新递交保函。第七条保证金预存单位必须在银行设立所承揽建设 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推动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 度的实施,并由区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农民工工资 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管。第八条保证金预存标准的动态调整(一)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
3、施工总承包单位连续两年 内承揽工程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所承揽的 下一个工程项目保证金按合同造价的1.5%预存,并按合同造 价的0.5%逐次递减,但不得低于合同造价的0. 5%。(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揽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 工资行为的,其所承揽的下一个工程项目保证金按合同造价 的2. 5%预存,并按合同造价的0. 5%逐次递增,但不超过合同 造价的3%o(三)施工总承包单位1年内因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制度不到位,2次被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的,从第2次下 达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其所承揽的下一个工程项目保证 金按合同造价的2. 5%预存,并按合同造价的0. 5%逐次递增, 但不
4、超过合同造价的3%o(四)对准予调减保证金预存的单位,如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预存或补缴。 第四章 保证金的预存、支取、返还程序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预存保证金时应提交的 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施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基本户开户信息。第十条保证金的预存程序:(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如实填写保证金预存基数审核 表,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核发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 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后,持银行存款凭证 或银行保函,到区人社部门领取保证金预存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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