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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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 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 17号),加强和 规范排污口门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提 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 文明思想,坚决落实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 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碧水 保卫战,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逐步建立责任明晰、设 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 污染物排放,为实现美丽天津建设目标
2、奠定良好基础。二、总体要求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 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 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一排污口一排污通道一 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明晰责任,严格监督。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逐个排污口明确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有 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合力推动排污口排查 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 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 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 理等。二、分类整治(三)依法取缔类排污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
3、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 置的排污口,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 律,由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 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 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四)清理合并类排污口。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 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 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 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 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 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 个工矿企业排污
4、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 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 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 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 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五)规范整治类排污口。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 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 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 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 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 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 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
5、污 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 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 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六)加强规划引领。各区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规 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 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 划区划中关于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 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 无序设置。(七)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 污水处理
6、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 行审核制。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对未达到水质目 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 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 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 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实 施分级审批,入海排污口由滨海新区实施分类备案,并及时 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八)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审批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 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 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
7、厂、城镇污水处理 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 监测频次。各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排污口及其上游污染源 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开展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确保 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攻坚战及相关规划计划管理要 求。鼓励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 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 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 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 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九)严格环境执法。各区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
8、予 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 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 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 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十)建设信息平台。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 立我市排污口管理信息平台,加强排污口排查整治管理,整 合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 享,实现互联互通。各相关部门推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 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 理水平。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流域海域局并纳入国家生 态环境综合管理信
9、息化平台。天津市骨干河道名录序号河流名称流经区1州河蓟卜|2洵河蓟州、宝抵3蓟运河蓟外、宝垠、宁河、滨海新区4还乡新河宁河5引洵入潮宝纸6潮白新河宝城、宁河、滨海新区7青龙湾减河武清、宝纸8北运河武清、北辰、红桥、河北9北京排污河(龙凤河)武清、宝城、宁河、北辰10永定河武清、北辰11永定新河北辰、东丽、宁河、滨海新区12海河干流河北、红桥、南开、和平、河东、河西、东 丽、津南、滨海新区13新开河一金钟河河北、北辰、东丽14子牙河红桥、静海、西青15独流减河静海、西青、滨海新区16大清河静海17南运河(九宣闸一上改 道闸)静海18马厂减河(九宣闸一南 台尾闸)静海、滨海新区19子牙新河静海、滨
10、海新区天津市重点湖库名录序号水库名称所在区1于桥水库蓟州区2北大港水库滨海新区3团泊水库静海区4尔王庄水库宝城区5杨庄水库蓟州区6鸭店水库西青区7新地河水库东丽区8上马台水库武清区9北塘水库滨海新区10黄港一库滨海新区11黄港二库滨海新区12王庆坨水库武清区13官港湖滨海新区14新房子水库蓟州区15刘吉素水库蓟州区16官善水库蓟州区17三八水库蓟州区18郭家沟水库蓟州区19于庄水库(南湖水库)武清区20钱圈水库滨海新区21刘庄子水库蓟州区22赤霞峪水库蓟州区23穿芳峪水库蓟州区溯源、分类整治等工作。统一要求,长效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全面摸清现有排污口底数,分步分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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