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协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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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项目名称:XXXXXX 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地点:XXXXXX合同编号:委托人:XXXXXX监理人:XXXXXX签订地点:XXXXXX签订日期:二零一一年七月六日第一部分监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XXXXXX(以下简称委托人)受托人:XXXXXX(以下简称监理人)本协议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监理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按本合同要求进行 XXXXXXXXXXXX 施工监理。建设监理围与容按招标文件规定。但委托人认为必要时,有权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监理单位的尽职、尽责表现、现场监理的业务素质以及综合协调能力等对监理人的监理围进行调整,受托人须无条件接受
2、。建设监理服务期自委托人发出本标段监理进场通知之日起至本标段工程容全部完成并合格竣工验收交付委托人使用,且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为止。如保修期发生质量问题的,仍需延长监理服务期,且费用不增加。如委托人调整监理围,监理服务期也做相应调整。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为固定总包干价即监理人填报的投标总报价壹佰贰拾叁万伍仟贰佰肆拾叁元(¥1,235,243.00),由委托人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支付,除非委托人指令新增监理工作或委托人调整监理围,否则一律不调整。委托人新增或调减监理围时,按监理人包干价同比例增减监理费用总额,即:监理费总额=合同包干总价(合同包干总价招标文件载明的相应标段工程投资总额)新增或调减监
3、理围部分工程造价。监理人承诺按投标文件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进场进行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且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压证,在提交进场人员及任命书时交发包人代管,工程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如监理人不能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配备及仪器仪表等条件实施监理工作,监理人退场并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包括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监理不力导致工期延误或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委托人将有权调减监理围并相应调减监理费用总额。2.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监理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监理费率
4、计算书;监理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监理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监理合同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序号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3.监理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监理义务和责任。4.委托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12 份,其中正本 2 份,双方各 1 分;副本10 份,委托人 6 份,监理人 4 份。委托人:监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
5、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邮编:邮编: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2011 年月日 2011 年月日签约地点: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监理合同通用条款3.1 词语定义及解释3.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工程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委托人”或“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建设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
6、人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经委托人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人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人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天”:是指正常的日历天。“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投标文件”:指监理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交的投标报价函、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监理费用计算书、投标辅助资料表、监理大纲及其它文件。“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合同
7、价格”:指监理合同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书面形式”:指应有有效签署和盖章的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传真。“工程建设合同”:指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并已生效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3.2语言文字和法律3.2.1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简体中文)。3.2.2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3.3监理依据3.3.1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3.4通知与联系3.4.1在
8、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通知并立即补书面通知。3.4.2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委托人授权代表委托人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者,委托人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3.5监理人的义务3.5.1监理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3.5.2监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5 天向委托人报送按合同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和进场计划;在合同签订后 10天向委托人报送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的安排,每年年未(12
9、 月 20 日前)向委托人报送下一年度监理人员服务计划,由委托人核定确认。监理人应按双方共同确认的计划安排监理人员进场。3.5.3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人员和设备计划,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和调集仪器设备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服务围的监理业务。无论本合同其它条款如何规定,监理人应按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在工程项目现场,保持相应的技术力量,以保证各项建设工作不会因监理人员不足而延期,这是监理单位在本合同中的重要义务。监理进场人员的素质、数量、专业配置及层次结构等必须兑现投标中的承诺,监理人员中,高级职称应不低于20%,中级职称应不低于 40%。
10、应根据工程进度的安排,于每季末前向业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报送下季度的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和人员,供业主核定确认。监理单位应自备与其监理资质相适应并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包括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测量仪器等。在监理服务期限,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同时离开工地,至少保证每人每月在现场的天数不得少于22天(含现场休息日)。未经业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离开施工现场。严禁转包和分包。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视同转包。业主要求更换监理人员或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期间,监理人必须保证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不得以各种
11、理由、借口推诿、搪塞或不行使监理工作。3.5.4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监理服务期限,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要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前 2 个月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予以调整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调整与更换,也应事先报经委托人同意,更换后的监理人员资质和技能应不低于前任监理人员。3.5.5监理机构应按照“守法、诚信、公正、廉洁、科学”的原则,勤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工作,帮助委托人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维护委托人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3.5.6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
12、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委托人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围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3.5.7 监理机构必须认真做好“监理日志”及各种会议记录。在每月 25 日、每年年末,监理机构应向业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分别提交监理工作的月报和年报。3.5.8 监理机构应对本合同的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3.5.9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合同服务期满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交还给委托人。3.5.10监理人
13、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委托人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3.5.11 在本合同期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的资料。3.5.12监理人应配合和协助委托人聘请的其他人员的有关工作。3.6委托人的义务3.6.1委托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3.6.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建设合同、图纸等工程资料1套,特殊文件监理人只能查阅。上述
14、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要求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3.6.3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用。3.6.4委托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委托人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回复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时限为:一般文件7 天;紧急事项委托人应在签收后一个经双方协商的能满足工程要求的更短时间予以回复。3.6.5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委托人应当将监理人、监理的容、总监理工程师的以及委托监理人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3.6.6 委托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实现文明
15、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但并不免除监理人应负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3.6.7 委托人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竣工验收。3.7监理人的权利3.7.1委托人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人以下基本监理权限:选择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对施工承包单位分包人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委托人提出优化建议;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16、、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施工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按工程建设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一般情况下,未经监理机构审核签字,委托人不应支付工程款;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防洪抢险的紧急处理权;对完工和竣工文件、资料、图纸的审核确认权;对影响到设计及工程质量、进度中的技术问题,有权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3.7.2监理机构收到委托人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
17、委托人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3.8委托人的权利3.8.1委托人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委托人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3.8.2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并要求在 15 天另行委派合格人员到场。委托人有权根据现场工作需要,要求对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构成进行调整或补充。3.8.3委托人对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有批准权和否决权。3.8.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合同的约定提交监理信息文件。3.8.5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的资源配置、监理制度
18、建设与执行、工作质量、工作效果、敬业精神、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和服务意识等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罚。3.8.6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监理单位的尽职、尽责表现、现场监理的业务素质以及综合协调能力对监理围进行调整。3.9 监理单位的责任3.9.1 全面负责监理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对所监理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管理和协调;能有效地管理承包人,做到施工安全,环保、水保达标,文明施工。3.9.2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机构的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3.9.3监理单位的任何成员在合同期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
19、凡因监理单位的成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任何损失,监理单位应负全部责任。在承包人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单位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施工方法和作业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以及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3.9.4监理机构和人员应全面行使业主通过本合同赋予的各项权力。如果现场监理人员回避行使或不恰当地行使这些权力,而导致工程的延误、损害等不良影响,监理单位应承担其责任
20、。3.9.5监理单位在服务期,应当履行本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包括主要人员不到位和在现场时间不足),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人员不到位的违约金为其合同单价的两倍,其它违约金的比例视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与后果确定。3.9.6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业主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单位除扣除相应监理费外,并应当给予业主赔偿。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折算报酬率2式中:折算报酬率为本合同总包干监理费用占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的百分比。3.9.7若被监理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或质量缺陷、事故,监理单位不代替被监理方承担直接责任,但应追究监督管理不力的责任,即按照第 3.9.6
21、条处理。3.9.8业主已赋予监理单位对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权以及危及安全紧急情况的处置权,为此,对现场发生的伤亡事故,若监理单位管理不力,将根据责任大小,予以直接损失的1%3%的赔偿金。3.9.9监理人在监理服务期累计违约金和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合同总额的 60%(不含税费)。3.10 业主的责任3.10.1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视业主违约行为确定,但是在监理服务期累计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监理合同总额的30%(不含税费)。3.10.2业主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地开展监理业务。3.11合同变更与终止3.11
22、.1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监理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委托人指令新增监理围时,相应延长监理服务期限,新增围费用计算方式按专用条款约定办理。3.11.2由于自然的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导致改变了工作量,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若工作量增减超过 8%(以单位工程总投资额计算)或监理工期增减超过 90 天时,经委托人确认可按专用条款增减服务费计算方式增减费用,服务期做相应调整。3.11.3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
23、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 28 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3.11.4委托人如果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 28 天前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无条件响应并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已完监理工作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已完监理工作费=(监理费包干总价招标文件载明的相应标段工程投资总额)已完工程造价。3.11.5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 天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 天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3.11.6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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