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2021年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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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2021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国有企业党建与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 加强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市市 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 和*(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是集团公司的战略决策机构,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在*市国资委的授权下,履行 出资人的部分职责。第三条董事会由包括外
2、部董事、职工董事在内的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会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第四条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 党委会前置程序研究讨论后,再提交董事会决策。- 9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范围第五条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资监管相关规定,董事 会议事决策范围如下:(一)制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经营计划;(二)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公司年度财务决 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3、;(六)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九)制订公司国有资产转让、部分子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设立、撤销;(十二)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 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十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 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十四)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
4、司工资总额 预算与清算方案等(市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公 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十五)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指导、检查和评 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会依 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决定聘用或解聘负责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决定公司的资 产负债率上限,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 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十六)听取总裁工作报告,检查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
5、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问责制;(十七)批准规定数额以上的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 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十八)制订公司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 批准公司对内担保方案;(十九)制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二十)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授权总裁或经理层决定的事项除外);(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和市国资委授权行 使的其他职权。本条第(十七)项中的“规定数额”由董事会按照市国资委 有关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第六条董事会定期听取经理层工作报告,检查经理层对董 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组织第七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
6、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主要会议形式,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 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第九条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不少于四次。董事会定期 会议计划应当在上年年底之前确定。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二)监事会提议时;(三)市国资委提议时;(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提出会议时间建议和议
7、题安排方案,报董事长同意后制作会议通知。定期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 10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 其他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因紧急事项以及第九条规定情形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由 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决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由董 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会会议召集人签署。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分为审议议题和听取议题。其中,审议议题是指需要董事会研究讨论,并最终形成结论
8、性意见的事项; 听取议题是指需要董事会了解掌握,以便开展相关工作的事项。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董事提议;(二)总裁提议;(三)上一次董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四)监事会提议;(五)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议题经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会会议召集人确定后,由董事会秘 书组织相关部门制作议案资料。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属于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 一般应由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先行研究审议,提出意见建议, 报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五条 有关议案资料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并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会议材料。会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拟解决
9、的问题及产生背景;(二)必要性分析及政策依据;(三)解决问题的方案;(四)可行性分析;(五)风险评估;(六)征求意见情况;(七)合法合规性论证;(八)下一步工作安排及时间节点;(九)其他相关资料。第十六条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 者缓议董事会会议所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同一议案提出缓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同一议案提出两次 缓议后,提出缓议的董事仍认为议案有问题的,可以在表决时投 反对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和部门反映和报告。第十七条董事会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作重大修改的议案,应当在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复议,复议
10、的时间和方式 由董事会会议决定。第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事能 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也可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 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做出决议。董事会会议应录 音或录像,并形成书面记录和会议决议,事后由参会董事签署后 一并存档。“三重一大”等必须经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签、 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出席人员包括董事长和全体董事,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列席人员包括监事、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长同意的议题相关人员。党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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