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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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法规分类号】204106199219【标题】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时效性】失效【颁布单位】商业部【颁布日期】1992/11/04【实施日期】1992/11/04【失效日期】1995/03/15【内容分类】企业管理【文号】(92)商安字第 286 号【题注】全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零售商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与国家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粮食部门与供销社系统经营通常商品的商店。其他专业性强、危险性大或者营业面积不足十平
2、方米的小店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务必同意上级主管部门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商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商店务必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者行政第一把手要对本店的消防工作负责,可有一名要紧领导分管安全工作。营业部、班(柜)组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与岗位防火责任制。第五条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五百人下列的可配备兼职防火人员第六条商店务必建立与经营规模相习惯的义务消防组织,分工明确,定期开展活动与演练。第七条承
3、包经营的商店(场),在承包合同中务必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在承包期间务必遵守本规定与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第八条商店防火负责人职责:(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与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与落实各项安全制度;(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安全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与灭火技能;(四)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方案,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
4、整改事故隐患;(六)组织扑救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发生火灾的原因,严肃处理;(七)定期总结本店(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第九条营业部、班(柜)组防火负责人职责:(一)负责本责任区内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制度,组织学习防火文件、材料,落实岗位消防责任制;(二)定期检查,养护消防设备、器材;(三)随时检查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现象,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四)发现火灾,应即组织扑救。第十条岗位消防安全员职责:(一)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二)掌握基本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主动清查事故隐患;(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
5、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四)发现火灾,立即进行扑救。第三章火源管理第十一条严禁在柜台、堆货场所、仓库内吸烟与使用明火。第十二条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严禁安装火炉与使用明火。经营通常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者使用明火时,务必经商店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火炉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务必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的距离,或者用不燃材料隔开;(三)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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