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承包商(人员)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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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来承包商(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外来承包商(人员)安全管理规定1范围为了明确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保障业主和承包商的经济利益,保障业主和承包商(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外来承包商(人员)是指参加公司所属单位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检修及相关服务项目的承包商(包括工业、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防腐保温、装置及设备拆除、厂区绿化项目)。本规定规范了业主对外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确认,安全审查内容及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安全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承包商。是对新、改、扩建项目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2职责2.1 工程管理部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2.2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承包方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管理。3管理内容3.1 安全资质确认3.1.1 业主对承包商的资质必须要进行确认,由项目负责单位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和经营范围确认后,再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外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认证,并签署审查意见。3.1.2 承包商与业主在签订经济合同前,必须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交资质等级证明书、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安全监督管理网络、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主要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相关资料。3.1.3 承包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监督网络是否健全,安
3、全设施与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可靠。3.1.4 危险性大的设备是否经主管部门检验,并在使用期限内,施工机具、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能否达到安全施工要求。3.2项目合同及安全协议签定3.2.1 业主对承包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同时附有业主与承包商签署的安全合同。3.2.2 施工过程中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还要补办项目安全合同书,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行。严禁未签安全合同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者禁止作业。3.3安全教育3.3.1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经济合同和安全合同生效后,由质量安全
4、环保处组织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并建档登记,经考核后办理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卡片,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查盖章后方可作业。未经教育不得进入生产区域与装置内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由业主主管部门备案检查。3.3.2 承包商人员在现场作业必须随身携带张贴本人免冠照片的 安全教育卡片 备查,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者和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业主有权停止其工作,对严重违章指挥者和操作者,由业主承包商交纳的安全抵押金中给予扣罚。3.4业主与承包商的安全责任3.4.1 承包商员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双方必须做到:3.4.1.1 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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