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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通用版Generalversionofsafetymanagementsystemforrailwayspeci alline第 1 页 共 25 页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通用版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对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 线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2、国务院 令第 430 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1 号)和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 3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安全监管办贯彻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实施 办法(试行)(京铁安监管【2015】6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分工的通知(京铁安监 管【2015】5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监管办及其各专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按照铁道部明确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 办公室管辖范围,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第 25 页 共 25 页路和铁路专用线的运输安全监管管理,确保管辖范围
3、铁路运输 安全。第三条安全监管办工作部门由北京铁路局各相关处室及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组成。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依法履 行对管辖范围内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 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第四条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行政工作时,应当出示“北京铁路安 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安全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时,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内容第五条安全监管办对合资、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主要包括:具有铁路运输特性的行车安全管理、设备 设施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旅客伤亡处理、危险货物运输
4、、货 物装载加固、超限超重货物、路外伤亡处理、道口安全管理、 施工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管理等。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监督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落实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有关运输安全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情况;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质及考核等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措 施的落实情况;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治情况;危险货物运 输、货物装载加固、朝鲜超重货物等安全技术措施和生产作业 行为,掌握并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信息。2. 行车设备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机车车辆、线路、桥涵、隧道、通信、信号、水电、道口、客、货运设施等固定设 备、移动设备和必要的安全技术设备、行车安全保障设施质量
5、及使用、更新改造情况;检查行车设备大、中维修情况;对行 车设备安全隐患的整治进行跟踪复查。3. 安全规章制度管理检查监督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的 情况;审查合资铁路公司技术管理标准、设备质量标准、技术 作业标准和重点技术作业醒目并指导实施。4.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合资铁路施工中,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办法、措施,以及执行铁道部或北京铁路局关于营 业线施工安全规定的情况。5. 事故处理、救援及应急管理组织调查处理合资、地方铁路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督促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参照北京铁路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
6、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指导监督资源配置 和预案演练。6. 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执法范围内的违法事项和行 为,依法施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合资铁路不同管理模式,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对合资、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监 督管理的职责,健全本部门对合资、地方铁路运输安全专业管 理的要求、标准、责任,建立健全对合资、地方铁路专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强专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重点指导。第七条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夯实安全管理基础,设置安 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专业安全管理制 度和安全管理台帐,定期分
7、析安全现状,强化日常安全检查, 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提升本单位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 平。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八条定期检查制度1. 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要明确对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评估标准,由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 牵头,对合资、地方铁路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诊断和安全评估。2. 安全监管办各工作部门,要根据各自专业管理职责及安全重点,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履行监 管职责。3. 各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要结合不同时期安全重点、安全关键,组织有关站段工作人员,每季度对合资、地方铁路 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4. 各接轨站(交接场)在
8、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 由车务段主管站段长牵头,组织机务、工务、电务、车辆等部 门工作人员,每月对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进入 接轨站(交接场)的自备机车作业情况,车辆运用状态、货物 装载、人员素质、行车设备、安全措施、交接办法、各项协议 等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第九条信息通报制度安全监管办各部门、各单位要与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对口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明确信息通报的内容、办法等,确保信 息及时畅通;对检查中发现的运输安全问题,要及时与相关企 业书面交换意见,并根据问题性质发放安全监察(检查)通 知书、安全监察指令书;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 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检查报告通知有关单位
9、,抄送上级主管部 门和安全监管办核备;对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应立即采 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并追踪检查整改情况;对问题严重且整改不 力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尽快整改。合资、地方铁路 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专业管理部门人员变更时,应 及时通报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和对口管理部门。第十条事故报告制度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发生铁路交通事故,要严格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部令第 32 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令 30 号)规定,分别向接轨站、安全监管办专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各部 门要公布事故报告电话)。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 报告安全监管办主任(副
10、主任),并根据安全监管办指令,依 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工作部门要按照国铁标准和直管站段的要求,把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管理纳入同步部署、 同步检查、同步考核的有机整体,并履行下列运输安全监管主要职责:第十一条安全监察部门主要职责1. 监督、检查和指导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法和所 属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依法纠正合资、 地方铁路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定及措 施、办法等行为;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 例规定,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
11、处理。2. 监督、检查、指导合资、地方铁路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完善 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办法及安全管理台帐等情况。3. 及时转发国家、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文电。4. 参加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对合资、地方铁路的安全检查 和安全评估工作。5. 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二条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主要职责1. 负责受理合资、地方铁路危机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 人行过道行政许可申请,转送有关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出 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
12、建立相关管理台帐。2. 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 及救援工作,并提出有关要求和整改意见。第十三条总工程师主要职责1. 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的审查,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对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 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 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批。2. 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有关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办法及安全措施等的“建立
13、、修改、补充废止”情 况。3. 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落实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 专项检查。第十四条运输处主要职责1. 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铁道部行车安 全规章、制度、标准、命令、电报情况并进行指导;检查合资、 地方铁路.企业安全措施、作业标准、办法等的制定情况,并 对有关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合资、铁路.提速安全保障体 系的建设情况。2. 依法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防范事故的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3. 对合资、地方铁路与国铁接轨站签定的相关运输安全 协议、作业办法、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查。4. 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事项和行为,依
14、法实施行政处罚。5. 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管理 评估。第十五条机务处主要职责1. 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部颁技规、运规、安规、行规、操规等规定的落实情况 并进行指导,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2. 依法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事故防范的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3. 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自备机车投入使用、验收、维修标准,企业自备机车和过轨调车机车运行监控记录装 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安全装备的使用情况以及监控装置记录数据分析标准和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4. 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机车乘务员的培训、考试
15、, 年度技术鉴定和驾驶证年审情况。5. 监督检查合资铁路企业机车、水电、供电等行车设备 设施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落实情况。6. 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 评估。第十六条工务处主要职责:1. 监督、检查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铁道部技规、修规、安规等有关规定的情况;检查合资、地方铁路工务线桥设备维护管理、施工等规章制度、措施、办 法等制定及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或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 见;检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工务技术管理情况。2. 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 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事故防范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3. 监督检查工务线桥设备的部件、
16、产品是否有国家、铁道部颁发的产品上道使用资格证书或北京铁路局工业产 品鉴定(质量审核)证书;合资、地方铁路线路设备的维修 养护情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绘制及标桩,桥梁、隧 道警示标志等设置情况。4. 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事项和行为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5. 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管理 评估。6. 监督检查合资铁路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第十七条电务处主要职责1. 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电务设备维护、管理规定的情况;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电务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2. 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
17、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 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事故防范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3. 监督检查上道运用的信号产品、设备(器材)应具有铁道部颁发的铁道工业产品制造许可证CRCC认证、铁 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或北京铁路局工业产品鉴定(质量审核)证书。4. 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自备机车和过轨调车机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 安全装备的装设、安全装备的检测、维修和控制模式设定、检 索分析情况。5. 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事项和行为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6. 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 评估。7. 监督检查合资铁路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第
18、十八条车辆处主要职责1. 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检查车辆检修、运用及车辆检测设备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办法等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并对有关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2. 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 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事故防范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3. 监督检查铁路车辆维修、许可等有关证书,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铁路运输的罐车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 检验是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4. 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专项检查和安全管理评估。5. 监督检查合资铁路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第十九条客运处主要职责1. 监督检查办理客
19、运的合资铁路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客运安全规定的情况;客运设备设施及旅客运输等安全管理制度 的制定及落实情况;旅客携带物品、托运行李的“三品”查堵 和安全检查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2. 参与安全监督办组织的合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 救援工作,提出事故防范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3. 定期对合资铁路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管理评估。4. 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事项和行为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5. 监督检查合资铁路企业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货运处主要职责1. 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货运安全规定的情况;货运设备、设施及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章 制度的制定及落实
20、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2. 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开办军事运输和超限、超重、鲜活易腐、危险品等特种货物装载和运 输条件是否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3. 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 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事故防范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4. 对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申请的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以及铁路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 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5. 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管理 评估。6. 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事项和行为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7、监督检查合资铁路企业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第二十一条土地房产管理
21、处主要职责1、监督检察合资、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的绘制、安全保护区划定及其标桩的设置情况;监督检查安全保护 区范围内非法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情况。2、检查合资、地方铁路对涉及铁路运输生产的低压电器设备、生产生活房屋、站台、罩棚等设施的维护、维修情况。3、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专项检查和土地管理评估。4、对合资、地方铁路涉及铁路运输安全及铁路发展规划 土地的资产处置进行审核。5、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事项和行为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道口管理监察办公室主要职责1、对合资、地方铁路线路企业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 行过道进行行政许可的实质性审查,变建立相关管理台钟。2、监督检查合
22、资、地方铁路企业建立健全道口各项标准, 基本作业制度、应急处理程序、人员培训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 况。3、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按照道口设备标准、开展道口信号、供电、铺面、标桩以及警示标志等设备设施的专 项整治落实情况。4、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 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事故防范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5、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管理评估。对机动车流量大的(省、国道)繁忙道口进行不定期的 重点检查。第二十三条合资处主要职责1、监督、检查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铁道部和有关省市地方政府关 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
23、情况。2、协调指导合资、地方铁路企业与国铁相关部门及接轨 站签定相关合同、协议、办法、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3、协调相关部门对合资、地方铁路的诊断和评估;监督指导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合资、地方铁路 企业运输安全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2.合资铁路,督促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制定相关安全措 施,加强运输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办劳资、职教、建设、物资、信息处等其他部门都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合资、地方铁路的安 全监督检查,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上岗资质检查,检查发现的 问题要及时通报安全监管办安全检察部门和对口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公安局主要职责1、监督检查合资铁路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掌
24、握内部治安状况和职工动态,配合有关部门疏导、化解矛盾,处置突 发事件,落实维护合资铁路公司内部治安稳定的各项措施。2、监督检查合资铁路站、车、线路治安保卫工作,切实 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整治突出治安问题。3、监督检查合资铁路消防工作,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合资铁路做好消 防宣传教育工作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4、监督检查合资铁路运输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开展信息安全教育,查处和侦破危害铁路运输信息系统安全的事故和案 件。5、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 处理和救援工作。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 保护条例的事项和行为依法实施行政
25、处罚。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 的建设、维修、运输、安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 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 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所属的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具体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铁路专用线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国家铁路运
26、输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做好铁路专用线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铁路专用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及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维护铁路专用线的生产秩序,保障运输安全。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铁路专用线设施、设备的义务,对于盗窃、破坏、损毁铁路专用线设施、设备和扰 乱铁路专用线运输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铁路专用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向国务院铁 路主管部门申请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许可,并按照国家 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铁路专用线,应
27、当征求相关 部门、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第七条铁路专用线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 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检 测检验,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八条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法由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 付使用。第九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线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本单位不具备维修技术能力的维修项目, 应当委托具有专业维修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维修服务的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
28、不得 封锁铁路专用线线路。第十一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建立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制度,确定专职运输员。第十二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作业管理制度,按年度与国 家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年度运输协议和安全协议。第十三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月和按年度向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报送运输统计报表。第十四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抢险救灾物资 和国家规定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予以优先运输。第十五条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运输营业、公共货物运输营业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省铁路专用线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铁路专用线与有关
29、单位共用的,应当签订共用协议,抄 送设区的市、自治州铁路专线办备案。第十六条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收取的铁路专用线运输管 理费,应当专款用于铁路专用线管理。第十七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铁路专用线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专职安全管-理-员,专项安排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与铁路专用线平面交叉的道口(含人行过道,下同),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移动道口的 设施、设备和标志。第十九条铁路专用线两侧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由铁路专用线所在地的县级
30、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划定。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区 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第二十条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专用线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实施建房、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放牧、堆放或者悬 挂物品,种植影响行车了望的树木,以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 行车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 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限期拆除。拆除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 依法给予补
31、偿。但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第二十二条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铁路专用 线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第二十三条 铁路专用线发生安全事故时,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 地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受理 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 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道口的, 破坏、损毁、侵占或者移动铁路专用线道口安全设施、设备和 标志的,由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构成治 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区内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专用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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