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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测科科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1、在矿长、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政策、规定、规程规范,对测量、资源管理、绘图等工作全面负责。2、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3、建立健全各种测量、储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并组织落实。4、组织编制本科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5、组织编制年度的材料、设备、仪器及配件计划,加强经营管理。6、负责组织施测近井网、水准基点、井下基本控制网、大型贯通和测量仪器的检校。7、参加每旬检查,对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现场指导隐患
2、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8、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参加年度及专项辨识,形成相应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落实管控措施,定期检查以及培训等保障工作。9、参加矿井远景规划与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组织提供生产或其它部门所需要的测绘资料。10、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对本科室人员安全生产全面负责。11、积极推广测量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煤矿测量工作水平。地测科科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第5页共5页地测科科长是进行煤矿地质测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地测科科长必须熟练掌
3、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 1 条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按照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煤矿测量规程,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任务。第 3 条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第 4 条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 5 条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第 6 条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
4、7 条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第 8 条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第 9 条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第 10 条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解决措施。第 11 条按规定负责组织及时填绘交换图。负责组织做好地质测量专业的标准化、安全专项整顿、双基、安全评价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及检查考核等工作;第 12 条按统一的标准、规定、规程和要求,负责每年对矿占用的矿产储量消耗情况进行检测。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进行管理,对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填
5、写矿井资源储量报表及台帐,做好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第 13 条负责做好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设开发等方面的地质测量工作;第 14 条负责建立仪器仪表台帐,分类保管及时校验仪器仪表,执行好设备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时打印各种图纸;第 15 条负责做好矿井地质、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井资源储量级别; 第 16 条负责联系、组织矿井各种地质、资源储量报告修编工作;第 17 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 18 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 19 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第 20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科长警
6、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21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22 条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
7、负直接责任。第 23 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24 条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25 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 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26 条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27 条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工,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28 条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测科科长负重要责任。第 29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30 条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31 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32 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33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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