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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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参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1 综合说明1.1 项目简况1.1.11.1.1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介绍到县级)、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拆迁(移民)数量及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等,明确工程占地面积、土石方“挖、填、借、余(弃)”量、取土(石、砂)场和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数量。矿山工程尚应明确地质储量、首采区位置、服务年限、生产期年排弃渣量等。1.1.21.1.2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简
2、述项目工程设计情况和方案编制过程。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项目进展情况。1.1.31.1.3 自然简况自然简况简述项目区地貌类型、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覆盖率、水土保持区及容许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类型及强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1.2 编制依据列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技术资料。其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在报告书相应位置说明。1.3 设计水平年根据本标准第 4.1.3 条的规定,确定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4.1.3 设计水平年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根据主体工程完工
3、时间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等综合确定。1.4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按县级行政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责任范围表),并符合本标准第 4.4.1 条的规定。4.4.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1.5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1.5.11.5.1 执行标准等级执行标准等级确定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1.5.21.5.2 防治目标防治目标根据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线型工程有分段标准时应确定分段指标值和综合指标值(对涉及区域较大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
4、标准指标计算表)。3.1.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达到下列基本目标:1 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新增水土流失应得到有效控制,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治理;2 水土保持设施应安全有效;3 水土资源、林草植被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与恢复;4 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 的规定。1.6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结论1.6.11.6.1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主体工程选址(线)的评价结论。1.6.21.6.2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简述从水土保
5、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结论。1.7 水土流失预测结果简述可能造成土壤流失总量、新增土壤流失量、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部位、水土流失主要危害。1.8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成果简述各防治区措施布设情况。工程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结构形式、布设位置、实施时段,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类型、布设位置、实施时段,临时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布设位置、实施时段。明确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工程量。植物措施统计面积,工程措施统计拦挡措施的体积、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临时措施统计临时拦
6、挡、排水数量及苫盖面积等。1.9 水土保持监测方案简述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时段、方法和点位布设情况。1.10 水土保持投资及效益分析成果简述水土保持总投资和工程措施投资、植物措施投资、临时措施投资、独立费用(含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简述方案实施后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和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1.11 结论明确项目建设从选址选线、建设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是否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提出的要求。综合说明后应附水土保持方案特
7、性表,格式内容要求见表1。表 1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项目名称涉及省(市、区)项目规模动工时间工程占地(hm2)土石方量(万 m3)重点防治区名称地貌类型土壤侵蚀类型防治责任范围面积(hm2)土壤流失预测总量(t)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防治指标防治措施及工程量投资(万元)水土流失治理度(%)渣土挡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工程措施监测费(万元)植物措施独立费用(万元)补偿费(万元)涉及地市或个数总投资(万元)完工时间永久占地(hm2)挖方填方水土保持区划土壤侵蚀强度容许土壤流失量 t/(km2-a)新增土壤流失量(t)土壤流失控制比表土保护率()林草覆盖率(%)临时措施流域管理机构涉及县或个
8、数土建投资(万元)设计水平年临时占地(hm2)借方余(弃)方水土保持总投资(万元)监理费(万元)分省措施费(万元)方案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分省补偿费(万元)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注:1 动工时间为施工准备期开始时间。2 水土保持区划应填写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中的一级区。3 防治指标应填写设计水平年时的综合指标值。4 防治措施及工程量指建设期各类防治措施的数量,如工程措施中填写拦挡的措施量、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植物措施中填写林草措施面积;临时措施中填写临时拦挡措施量、排水措施长度、临时苫盖面积。5 水土保持
9、投资均指建设期的投资2 项目概况2.1 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2 款和第 9 款的规定编制,符合本标准第 4.2.4 条的有关规定,并应有项目组成及主要技术指标表。第 4.2.1 条第 2 款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建设基本内容,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规模、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等。存在依托关系的项目,应调查依托工程相关情况。2)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通信系统、项目内外交通等。第 4.2.1 条第 9 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及处置方案,包括来源、数量、类别和处置方式。第 4.2.4 条有关规定图件应包括项目总体布置图和工程平面布
10、置图,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尚应有平、纵断面缩图和典型断面图。2.2 施工组织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3 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4.2.4 条的有关规定。第 4.2.1 条第 3 款施工组织应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布设位置、数量、占地面积等;2)施工道路布设位置、长度、宽度、占地面积等;3)施工用水水源、供水工程布置、占地面积等,以及施工用电电源、供电工程布置占地面积等;4)取土(石、砂)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取土(石、砂)量、占地面积等;5)弃土(石、渣)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容量、弃土(石、渣)量、占地面积、汇水面积,以及下游重要设施、居民点等;6)与水土保
11、持相关的场地平整、基础开挖、路基修筑、管沟挖填等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法与工艺。第 4.2.4 条有关规定图件应包括项目总体布置图和工程平面布置图,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尚应有平、纵断面缩图和典型断面图.2.3 工程占地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4 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4.2.4 条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占地有调整的应说明。第 4.2.1 条第 4 款工程占地应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统计项目的占地面积、性质及类型,并应进行现场复核。第 4.2.4 条有关规定工程占地应按项目组成及县级行政区分别说明占地性质、类型、面积,并列出工程总占地表;占地类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2、 GB/T21010 的相关规定和水土保持要求分类统计2.4 土石方平衡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5 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4.2.4 条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土石量有调整的应说明。本项目剩余表土应说明堆存、后续利用方案。工程余方应说明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情况,不能利用的应说明弃土和弃石(渣)数量和分类堆存方案。第 4.2.1 条第 5 款土石方平衡应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分区统计并复核挖方、填方、借方(说明来源)、余方(说明去向)量和调运情况。第 4.2.4 条有关规定应列岀出土石方平衡表,绘制流向框图;表土应进行单独平衡,并列出平衡表。2.5 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
13、(迁)建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6 款的规定编制。第 4.2.1 条第 6 款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应包括拆迁(移民)安置的规模、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的内容、规模及方案等。2.6 施工进度根据本标准第 4.2.1 条第 8 款的规定编制。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施工进展情况。第 4.2.1 条第 8 款工期安排应包括工程总工期(含施工准备期)、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及分区或分段工程进度安排。2.7 自然概况应符合本标准第 4.2.5 条第 1 款和第 4.2.8 条的规定。第 4.2.5 条第 1 款自然概况应包括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土壤及植
14、被,并符合下列规定:1)地形地貌调查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区域地形特征、地貌类型,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面坡度、高程和地表物质组成等;2)地质调查内容主要应包括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下水埋深,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情况;3)气象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所处的气候类型,多年平均气温、大于或等于 10C 积温、年蒸发量、年降水量、无霜期、平均风速与主导风向、大风日数,雨季时段,风季时段及最大冻土深度等;4)水文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所处的流域,河流和湖泊的名称及等级、水功能区划、潮汐情况等,涉及河(沟)道的弃渣场应调查相应河(沟)道的水位、流量及防洪规划等相关情况;5)土壤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
15、土壤类型、项目占地范围内表层土壤厚度、可剥离范围及面积等;6)植被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植被类型、当地主要乡土树草种及生长情况以及林草覆盖率等。第 4.2.8 条有关规定1)点型生产建设项目自然概况应以乡(镇)或县(市、区)为单元表述,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应以县(市、区)或市(地、州)为单元表述;2)应有项目区水系图、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区划图、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3.1 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根据水土保持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标准第 3.2.1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 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3.2.1 主体工程选址(线)应避让下列
16、区域:1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2 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植物保护带;3 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第 4.3.12 条相关要求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3.2 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3.2.13.2.1 建设方案评价建设方案评价根据本标准第 3.2.2 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 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可简化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涉及本标准第 4.2.5 条第 3 款所列水土保持敏感
17、区的,应说明与本工程位置关系,按本标准第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3.2.2 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应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案,减少大填大挖;填高大于 20m,挖深大于 30m 的,应进行桥隧替代方案论证;路堤、路堑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2 城镇区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注重景观效果,配套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3 山丘区输电工程塔基应采用不等高基础,经过林区的应采用加高杆塔跨越方式;4 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优化方案,减
18、少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公路、铁路等项目填高大于8m 宜采用桥梁方案;管道工程穿越宜采用隧道、定向钻、顶管等方式;山丘区工业场地宜优先采取阶梯式布置。2)截排水工程、拦挡工程的工程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提高一级。3)宜布设雨洪集蓄、沉沙设施。4)提高植物措施标准,林草覆盖率应提高 1 个2 个百分点。第 4.3.12 条相关要求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第 4.2.5 条第 3 款水土保持敏感区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是否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以及重要湿地等
19、,涉及的应说明与本工程的位置关系。3.2.23.2.2 工程占地评价工程占地评价根据本标准第4.3.5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4.3.5 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2 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要求。第 4.3.12 条相关要求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3.2.33.2.3 土石方平衡评价土石方平衡评价根据本标准第4.3.6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4.3.6 工程土石方平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土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最优化原则;.2 土
20、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3 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4 应符合本标准第 3.2.7 条中第 5 款和第 7 款的规定。第 3.2.7 条第 5 款外借土石方应优先考虑利用其他工程废弃的土(石、渣),外购土(石、料)应选择合规的料场。第 3.2.7 条第 7 款工程标段划分应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土(石)方、弃土(石、渣)方和临时占地数量。第 4.3.12 条相关要求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3.2.43.2.4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根据本标准第4.3.7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
21、评价结论。4.3.7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3.2.3 条和第 3.2.4 条的规定。3.2.3 严禁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砂)场。3.2.4 取土(石、砂)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2 在河道取土(石、砂)的应符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3 应综合考虑取土(石、砂)结束后的土地利用。第 4.3.12 条相关要求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3.2.53.2.5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根据本标准第4.3.8
22、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4.3.8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3.2.5 条和第3.2.6 条的规定。3.2.5 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3.2.6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流防洪规划和治导线的规定,不得设置在河道、湖泊和建成水库管理范围内;2 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宜避开风口;3 应充分利用取土(石、砂)场、废弃采坑、沉陷区等场地;4 应综合考虑
23、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结束后的土地利用。第 4.3.12 条相关要求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3.2.63.2.6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根据本标准第 3.2.7 条和第 4.3.9 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 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3.2.7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相对良好的区域和基本农田区。2 应合理安排施工,防止重复开挖和多次倒运,减少裸露时间和范围。3 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铁路、居民点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时,宜设计渣石渡槽、溜渣洞等专
24、门设施,将开挖的土石导出。4 弃土、弃石、弃渣应分类堆放。5 外借土石方应优先考虑利用其他工程废弃的土(石、渣),外购土(石、料)应选择合规的料场。6 大型料场宜分台阶开采,控制开挖深度。爆破开挖应控制装药量和爆破范围。7 工程标段划分应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土(石)方、弃土(石、渣)方和临时占地数量。4.3.9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减少水土流失的要求;2 对于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第 4.3.12 条相关要求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3.2.73.2.7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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