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pd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pdf(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健康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市场环境,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公示、评价、处理、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
2、“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信用制度的组织实施,依法开展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处理等工作,为信息使用单位和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及时、准确地将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四条第四条 针对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开展的相关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第五条 鼓励测绘服务机构主动向社会做出事前信用承诺。测1绘服务机构履行事前信用承诺情况将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内容,主管部门将对测绘服务机构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认定和管理。第六条第六条 依照南
3、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录)及信用等级评定的要求,信用信息划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注册测绘师及测绘作业人员变动信息、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二)优良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在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中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成果质量优良、业绩突出等信息。(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违反测绘技术规范、测算细则、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包括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特定严重失信信息。第七条第七条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如下:(一)测绘服务机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由测绘服务
4、机构通过南宁市“多测合一”信息化管理系统填报,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优良信息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 6 个月内进行填报,逾期申报不予认定。(二)测绘服务机构不良信息主要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采集、行业协会提供和社会公众举报等。第八条第八条 信用行为的认定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由2主管部门依法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经查证无误的予以认定,并录入南宁市“多测合一”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为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依据。第九条第九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之外,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南宁市“多测合一”信息化管理系统公布,并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
5、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第十条第十条 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基本信息的公示期限至测绘服务机构终止,优良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严重失信信息和特定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公示期限届满后,转为归档方式进行存储,不予对外公示或查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测绘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将信用信息量化得分,动态计算信用分值,并评定信用等级。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信用综合评价实行累计加减分制。测绘服务机构初始分值为100分,根据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评价标准,有优良信息的予以加分并公示,至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将扣减相应增加的分值;有不良信息的予
6、以扣分并公示,至信用信息公示期满或进行信用修复后,将恢复相应扣除的分值。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分为红名单、正常、管控、黑名单四个等级:(一)无失信行为的,信用分值 100 分以上(含 100 分),3评定为红名单等级;(二)有失信行为的,信用分值 80 分以上(含 80 分),评定为正常等级;信用分值 6080 分(含 60 分),评定为管控等级;信用分值 60 分以下或产生特定严重失信信息,评定为黑名单等级。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评定等级为红名单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给予以下奖励:(一)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机会。(二)在“多测合一”行政审批受理中可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
7、理”机制,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依法依规优先选择。(四)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五)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活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信用评定等级为管控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责令其限期整改。(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三)依法不予受理测绘服务机构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的申请。4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信用评定等级为黑名单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除采取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向
8、社会通报。(二)从南宁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予以清退,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将该测绘服务机构纳入名录库。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信用评定等级为黑名单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因执业行为导致本机构列入黑名单的注册测绘师和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参与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测绘服务机构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核查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对核查后
9、确需更正的,应立即予以撤销、修改、补充,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主管部门发现因自身原因造成信用信息错误的,应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信用主体。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主管部门应对该信用信息予以“异议处理中”的标注。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作出“异议处理中”的标注。异议处理完成或申请核查期满的,取消异议信息标注。5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测绘服务机构在其信息公示期限内具有主动改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出具信用修复承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撤下该条失信信息的公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宁市 建设项目 合一 信用 管理办法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