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防治治理管理制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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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尘污染防治治理管理制度三篇篇一:扬尘污染防治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集团、xxx公司的要 求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环境保护 条例XX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XX市大气环境 质量提升计划和XX市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方案建设工程扬尘污染 防治技术规范SZDB/Z247-20XX等相关规定编制。第三条适用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管辖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 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 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 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各项目部应当按照上级单位、集团、粤通公司和本公司要求,加强对本项目区域 为安全员、协管员工作内容之一,对裸土、绿化、道路保洁及工地扬尘等发挥监 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及时做好整改工作。5、突出重点。对新开工的工地做到早介入;对建设中的工地、按扬尘控制规范, 对
3、硬件设施管理,措施到位,软件管理规范有序;对收尾工地,继续不懈怠的加 强监管,使扬尘污染控制贯穿于工程之中。对产生扬尘污染的点位加强监管,落 实好裸土覆盖、硬化道路、冲洗车辆、洒水降尘、工地绿化5个100%必须达标 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不准、六必须”,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 道路、必须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 场;六不准一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 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6、加大执法力度。把扬尘控制工作纳入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序列,相关职能部门 每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组织日常巡查,认真履行
4、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 改,保持常态。7、落实检查制度。由项目部安全员牵头对工地进行巡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需要相关单位协同解决的,可以在相关会议 上提出,以便及时解决。三、奖惩制度:1、未编制扬尘治理方案,方案制定未落实,未配备专职扬尘管理人员,处以 500-1000元罚款2、施工现场围挡不连续或不密闭,围挡高度低于1.8米或材质不符合要求。处 以1000兀罚款。3、施工道路未硬化、堆场未硬化,现场裸土未覆盖。处以2000元罚款。4、未建自动冲洗设施(含冲洗平台、排水沟、沉淀池)。处以5000元罚款。5、材料、构配件未按规定分类存放并未设明显标识牌,水泥、
5、砂石等散体材料未分类堆放并未采取覆盖措施,搅拌机未封闭。处以2000元罚款6、楼层垃圾未采取封闭措施转运到地面,建筑垃圾未集中堆放和未覆盖,严禁高空抛洒垃圾和焚烧垃圾。处以2000元罚款7、现场未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处以500元罚款8、各项扬尘防治符合要求的并通过管理部门考核奖励3000元。篇三:扬尘污染防治治理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 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
6、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 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 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 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 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
7、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有 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五条(污染监测和信息沟通) 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 息。市和区、县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 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统。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计划)市环保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 治总体方案。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 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
8、责任)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 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 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在XX、XX、XX、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 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 进行封闭。(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 物。(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四)
9、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 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六)在XX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 扬尘防治措施。(七)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第九条(房屋建设施工防尘要求)在XX、XX、XX、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
10、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 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 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 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 者铺装。第十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防尘要求) 在XX、XX、XX、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道路与管线施工, 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
11、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第十一条(房屋拆除防尘要求)在XX、XX、XX、旅游区(点)范围内的房屋拆除作业中,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 求:(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 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 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 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
12、出施工工地。(四)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扬尘污 染防治的要求纳入房屋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和房屋拆除施工技术规范;市政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道路与管 线施工技术规范。从事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13、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 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 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 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 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料运输防尘要求)在XX、XX、XX、旅游区(点)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 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 途
14、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不 予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第十四条(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防尘要求)在XX、XX、XX、一般镇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 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 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
15、并及时清洗。XX、XX、XX、一般镇范围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 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 款的规定进行改造。第十五条(道路保洁防尘要求)XX、XX、XX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 每日冲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1次。(二)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 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
16、污染防治要求,纳 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第十六条(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措施)在XX、XX、XX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 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 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 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栽种绿化或者铺装; 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17、,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裸土的绿化和铺装)XX范围内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三)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 的裸露泥地,分别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或 者区、县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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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尘 污染 防治 治理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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