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民宿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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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岛民宿管理方法(草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海岛生态旅游资源,规范海岛民宿,维护旅游 者和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涪屿岛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海岛范围内民宿的设立、经营及相应监督管理等活动。文 物、古村落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民宿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法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以住宅为载体,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 资源及农业渔业生产活动,根据本方法规定设立的,为旅游者体验渔村生活提供住宿 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本方法所称“公司”指与村委会签定海岛休闲渔业转型 和旅游开发相
2、关工程合作协议的旅游公司。第三条 公司引导、规范民宿的开展,提供相应支持。海岛民宿经营与监管,应当遵循公司统筹规范、行业经营者自律、服从部门监管、 安全守法经营”的原那么。第四条 村委会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同公司合理统筹岛上民宿的开展,对 民宿设立、经营和退出等开展监督管理。公司负责为民宿经营出具证明文件,与民宿经营者签订民宿经营责任协议,建立 健全后续监督机制。公司负责在村委会和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的支持下建立民宿的应急 保障机制,协助民宿经营者统筹处理卫生环境提升、主题气氛布置改造、消防治安宣 传、餐饮配送等问题。第五条 村委会协同公司为保障海岛民宿的可持续良性开展,共同开展
3、以下工作:(-)拟定行业自律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经营、服务规范;(二)规范民宿市场秩序,对民宿的服务质量、竞争手段、服务定价等进行指导和 监督;(三)协调民宿经营者与村委会、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民宿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四)组织民宿品质等级评定和年度复评工作,开展民宿行业的宣传、推广、咨询 等活动;(五)防范和惩戒民宿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海岛民宿台账和诚信档案,实时 公布民宿名单和诚信信息;(六)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建立民宿业务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和民宿市场 推广平台及系统机制,实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平台数据的共享的同时加强海岛民宿 的整体线上线下营销;第六条 村委会协同公司
4、,依法监管开展民宿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加强对民宿排 污、噪声等环境影响活动的监管。边防派出所负责指导公司催促民宿经营者完善消防安全、住宿登记、安保等条件, 对民宿消防安全和治安进行日常监督。市场监督管理、房屋租赁、自然资源、规划土地监察、城管、水务、卫生、税务等 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履行与民宿监管有关的工作职责。第七条公司按照属地统筹的原那么承当海岛民宿管理的以下工作职责:(-)统筹协调村委会、服务公司和民宿经营者加强对海岛民宿的日常监督;(二)有序开展民宿设立、经营、退出等工作,组织、指导制定民宿监督的实施办 法;(三)指导民宿经营者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四)依据本方
5、法的规定接受民宿设立、经营资料备案;(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对民宿经营行为的投诉,协调调处民宿经营纠纷;(六)就民宿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七)其他相关工作职责。第二章民宿设立第八条 村委会与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海岛民宿开展研究,对海岛民宿现状及发 展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导服务公司、民宿经营者开展相关活动。第九条海岛民宿经营者应当向公司提出设立民宿的意愿,并征得村委会和公司的 同意。村委会可以会同公司建立同意民宿经营的工作规那么,明确以下内容:(-)同意民宿经营的决策程序;(二)出具同意民宿经营证明文件的办理程序和资料要求;(三)民宿使用的建筑物租赁涉及的租赁
6、期限、转租、承租权转让等管理规那么;(四同意民宿经营的经营权授予费用以及为民宿经营者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标准;(五)同意民宿经营的经营权授予费用的使用或者分配方式;(六)使用民宿建筑物兼营餐饮的场所、卫生消防安全要求;(七)其他必要的内容。第十条 村委会、公司同意民宿经营的,由公司统一出具同意民宿经营的证明文件, 并与民宿经营者签订民宿经营责任协议。第十一条民宿经营责任协议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协议各方主体姓名或者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二)民宿经营主体;(三)民宿经营规模(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床位数量)等;(四)建筑物的原始状态,包括结构形式、层数、建筑面积、各层平面图(含房间 格局及尺寸
7、、门窗位置及尺寸);(五)建筑物的装饰装修程序、标准,建筑物结构安全要求,民宿消防安全要求, 民宿兼营餐饮的场所要求;(六)民宿经营者享有建筑物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同意遵守本方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经营民宿,否那么公司有权收回同意民宿经营证明文件并解除协议的承诺;(七)民宿经营期内物业管理、环卫、餐饮配送服务及经营权授予等的费用标准;(八)民宿经营者同意服从行业自律的承诺;(九)民宿经营期内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必要的内容。前款第(七)项约定的费用标准,政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公司依 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确定。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选址,不得违反消
8、防安全、水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定, 民宿不得设置于建筑物的地下楼层。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实体,不适用本方法管理:(-)建筑物超过6层的;(二)建筑面积超过800平方米的;(三)床位总数超过30张的。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 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者申领合伙企业或者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的,不适用本方法管理。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对民宿使用的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增加建筑面积;(二)装饰装修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质量标准、规范的要求;(三)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四)按照民宿经营责
9、任协议的约定拟定装饰装修方案(含材料使用),书面报送 公司、村委会。公司在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和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民宿装饰装修规 范,指导民宿经营者的装饰装修行为,并参与装饰装修的验收,发现装饰装修存在违 法、违约情形的,应当通知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协同村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进 行取缔。第十五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资料报送公司、村委 会、边防派出所。未按本条规定进行备案而开业的,由村委会协同公司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村委 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取缔。第三章民宿经营第十六条 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申领相关证照。不符合村委会和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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