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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尺寸:A4字体:仿宋 标题字号:20正文字号:12】【合同范本】反担保合同4篇担保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反担保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担保人与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以下简称担保协议);鉴于担保人与银行分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 编号: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借,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 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
2、的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l.i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乙方工作单位:签约地点:签约日期:年月日特别提示:债务人和反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 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 担保债权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 部条款。担保债权人(甲方):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债务人(乙方):通讯地:联系电话:反担保人(丙方)(共方):、各方经友好协商,特就担保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一致达 成如下
3、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反担保依据根据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编号:)以及乙方与 银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口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协议)(编 号:)的约定,甲方为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合同(协议)项下的借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为保障担保债权人的权 益及保证合同的履行,现丙方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 将来所得全部财产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担保金额为债务人借款本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即金额为人民币元 整(大写:)。期限自年 月1日至年 月 日(实际
4、贷款期限以银行借据为准; 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债务人先行向担保债权人缴存风险保证金为借款金额的,担保债权人承 担担保责任后可以直接扣收该保证金,不足部分继续向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追偿。 担保费率为,在银行贷款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到位后,由担保债权人一次 性向债务人收取。反担保人为多人反担保的,担保债权人有权向反担保人同时或任何一人或多 人行使全部追偿权。为减少担保债权人的担保风险,债务人愿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如下反担保: (选择一项或两项):以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实物为担保债权人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 形式(抵押质押);提供反担保人为保证人,反担保形式为共同连带责任保证。第二
5、条释义1、反担保适用我国关于物权法、担保法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亦即担保法 规所称的担保人,根据选择反担保情况,本合同中反担保人指债务人或反担保人 或乙丙两方。如无特指,以下所称的担保与反担保为用义语。2、本合同所称担保期间指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 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口止。3、本合同所称担保财产指对抵押物、质押物及质押权利的通称。第三条担保物状况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或质押物情况如下:1、债务人所有的,价值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债务人提供担保物 清单;2、反担保人所有的,价值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反担保人提供担 保物清单。第四条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如由反担保人提供保证,则
6、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 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担保债权人在前述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履行担保 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债务人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行期间为担保债权人在前述借 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至担保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利之日止。第五条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全部 保证担保范围,担保债权人凡因履行保证担保及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 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含担保 债权人在履行借款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律师费用;向债务
7、人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的各类诉 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等。第六条担保财产的占有、保管、使用及处分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所有权归属由反担保人占有、保管、正常使用, 但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正本应由担保债权人保管。反担保人同意随时接受担保债 权人对担保财产的检查、评估。2、债务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担保财产,确保担保财产的安全、完 整、有效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3、担保期间,反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不享有独立处分权。未经担保债权人书 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担保财产。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换、 转移、转让、抛弃、隐匿、发包、赠予、再担保、重复担保、托管、以实物形式 联营、合作、入股等处分方
8、式。4、担保期间,不论是否出现不可抗力,如发生担保物价值减少或面临减少、 毁损、灭失时,反担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债权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负责尽 可能恢复担保财产价值。如在30日内无法恢复足担保财产价值,反担保人需另 行提供、补足与减少及灭失价值相当的担保财产,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5、担保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6、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债权人有权单方面以拍卖、协议折价、变 卖担保财产等方式处分担保财产:债务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而使担保债权人承担或面 临承担担保责任;反担保人自接到担保债权人通知履行担保责任届满之n起仍无代偿行动;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部分
9、或全部规定;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重亏损、企业解 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反担保人非法使用担保财产或擅自改变担保财产正常用途。担保债权人处分担保财产时,可视情况通知或不通知反担保人。如决定通知 反担保人,反担保人需按通知要求无条件配合担保债权人办理处分担保财产的过 户、变更登记等手续。第七条担保登记及费用承担1、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的,在担保债权人配合下由反担保人负责办妥担 保登记手续并将获得的相关登记文件交由担保债权人收执。2、反担保人应确保在担保期间担保登记持续有效。3、如应担保登记机关要求需另行签署申请书、合同
10、等相关文件,若该等文 件与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为准。4、有关本合同所涉及公证费、担保登记费、维持费、注销费、律师费、保 险费、税收等费用,概由反担保人负担并支付。如反担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导致 担保债权人垫付时,反担保人应及时向担保债权人清偿。第八条独立担保1、本合同项下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合同(协议)而 存在,不因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合同(协议)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受借款合同 或银行承兑汇合同(协议)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2、反担保人明白:如担保债权人同意修改、补充借款合同,担保债权人无 需另行征得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承担反担保责任。但 担保债权人未
11、征得反担保人同意扩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除外。3、任何时候,反担保人均不得以担保债权人未积极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 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第九条声明与保证1、反担保人向担保债权人声明:反担保人向担保债权人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 和有效;反担保人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担保债权人接受其为反 担保人的下列事件:与银行或其主要领导人恶意串通、互涉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争议;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其他共有权人;其他业已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12、。2、反担保人向担保债权人保证:担保债权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款项。反担保人保证在 接到担保债权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即时支付担保债权人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 用;债务人若同时面临还本付息及担保债权人追偿时,应优先偿付担保债权人追 偿金额;反担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立即通报担保债权人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担保债权人报备;反担保人保证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如涉及其他共有权 人时,已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担保财产未涉及任何权属争议、法律纠纷,也不存在已被查封、扣押等权利 限制或影响使用等情形。如今后出现该等情形,由反担保人自担
13、费用出面理顺;反担保人保证本次担保合法有效,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担保的情形均已 被反担保人依法排除;担保财产不存在未为担保债权人所明确了解、接受的明显或隐蔽的质量瑕疵;保证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担保债权人依本合同约定处分担 保财产;保证不出现因其故意或过失影响担保财产价值及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情 形。第十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反担 保金额总计数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 损失,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差额。如属双方违约,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上述违反合同之
14、部分或全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合同义务,含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如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还必须继续履行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 他有效途径送达对方。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3、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 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5个工作日;(2)如果直接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15、第十二条管辖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担保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合同如不涉及担保登记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如涉及担保登记则自担保 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各方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声明:担保人已提请债务人和反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 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债务人和反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债 务人和反担保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各方已对本合同全部条款 和内容逐一协商,达成一致。担保债权人(甲方):(公章
1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公司地址:邮编:年 月曰债务人(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公司地址:邮编:年 月日反担保人(丙方):1、(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公司地址:邮编:年 月曰2、(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公司地址:邮编:年 月日3、(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公司地址:邮编:年 月曰4、(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公司地址:邮编:年 月曰5、(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公司地址:邮编:年 月日自然人(签):自然人(签):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配偶(签):配偶(签):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17、:年 月曰自然人(签):自然人(签卜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 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 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 实。1.4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 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1.5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
18、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 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 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 责任的承担。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币种)万元, 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 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第三条保证方式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 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
19、、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 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配偶(签):配偶(签):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年 月日编号: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法定代表人: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银行分(支行)(以 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 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 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 立本合同。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乙方愿意根
20、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 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 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丙方未 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 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 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
21、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 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 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 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 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 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 故(
22、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第五条:声明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 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 接受。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
23、及时书面通知甲方: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 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 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 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2、乙方
24、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 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二、违约处理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限期纠正违约;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
25、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 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 担保债务;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 项或者多项措施。第八条:权利的保留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 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 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 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第九条:通知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 方按
26、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己履行通知义务。通知必须使用中文。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 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 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第十二条:合同生效乙方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签章,该合同仍即时对其生效。第十三条: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补充条款甲
27、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乙方:(签);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签日期: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2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 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范围4.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 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 用。第五条保证期间5.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5.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
28、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 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5.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 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 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 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 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6.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
29、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 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 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 担保人之欠款。6.3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6.4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 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6.5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 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6.6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6.6.1 反担保人发生隶
30、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 整;6.6.2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 赔事件;6.6.3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6.6.4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 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6.6.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6.7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 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 同意之后,反
31、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6.7.1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6.7.2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 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6.7.4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6.7.5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6.7.6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而同意的事项。6.8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 受到影响或失效。6.9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
32、证责任。6.10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 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11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6.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 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 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 务而有任何改变。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 陈述和声
33、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 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 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7.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 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 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7.3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 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
34、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 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 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7.3.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 的情形;7.3.2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 定,对外提供担保;73.3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7.4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8.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加盖公章后生
35、效, 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 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 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8.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 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 同承担保证责任。8.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 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第九条争议的解决9.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 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
36、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第十条合同文本10.1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反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年 月曰合同编号:质权人: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出质人:(以下称乙方)根据甲方与借款人_签订的荣年委托第一号委托担保合同(下 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 农信社一年保第一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 款人借款一万元(一)农信社一年借第一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 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37、。 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甲为的担保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 的借款,数额为佰拾 万元(元)。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一月日至一年月日 止。三、质押反担保范围:(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 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 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 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
38、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五、特约事项:(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3、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5、贷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规定(贷款到期30日内)书面通知的。(-)甲方从代偿后的次月起(包括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即可 委托乙方所在单位逐月从乙方应领的全部工资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 代偿资金得
39、以全部清偿。若乙方变动了工作单位,甲方将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扣 付。若乙方出现下岗、辞职、辞退情况,即无工资性收益时,甲方将依法继续申 请执行乙方的个人家庭财产。(三)乙方有以下行为,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1、乙方以其家庭财产或合法收益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为自身或第 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2、乙方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六、违约责任: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一万元的向对方支付违 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 赔偿金。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 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一份,抄送乙方工 作单位和贷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