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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政员工积分管理办法邮政员工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合规经营、自觉遵章守纪,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和屡查屡犯问题,完善处罚规定、促进整改工作的落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积分管理是指在一个周期内,通过对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负向累计记分,或对机构和工作人员制止违规违纪、堵截案件等行为进行正向累计记分,并据以进行考核的管理方法。第三条积分管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并举、分级管理,逐级考核,鼓励自查自纠的原则。第四条积分管理实行员工与所在机构均实行正负双向积分,机构和个人负向积分与正向积分抵免计算,机构负向积分扣除主动积分的计算方法。第五条应对
2、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累计积分设立警戒线分值,并进行考核。第六条通过内部日常管理、业务检查、审计、案件调查、信访核查及外部金融监管机构检查、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的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均按本办法进行积分考核。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邮政储汇机构及其所有工作人员。第二章 积分原则第八条积分管理实行机构积分和工作人员个人积分并行的方法。个人积分包括个人负向积分和个人正向积分。机构积分包括机构负向积分和机构正向积分,机构负向积分又分为负向主动积分和负向被动积分。负向积分是对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的警戒性积分。正向积分是对机构和工作人员自觉加强管理、制止违规违纪、堵截案件、避免损失等行
3、为给予的鼓励性积分。各级机构主动检查发现辖内违规行为,已对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负向积分 , 并已督促整改落实的,属于机构主动积分。上级机构或外部监管、审计机构等检查发现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并对其本人及机构进行负向积分的,属于机构被动积分。本机构主动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已督促整改并对违规人员进行积分的,在整改期间,被上级机构、外部监管、审计机构检查再次发现同一问题的,免除对该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负向积分;超过整改期的,被上级机构、外部监管、审计机构检查再次发现同一问题的,应对该机构和违规人员进行负向积分。第九条对机构和工作人员实行负向积分和正向积分双向积分。(一)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在对其进行负
4、向积分的同时,应当对其所在的直接管辖机构进行等值负向积分;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对机构直接进行负向积分。(二)工作人员有正向积分事实的,在对其正向积分的同时,应当对其所在的直接管辖机构进行等值正向积分。负向积分的内容、标准和正向积分的标准由各省自定。第十条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邮政储汇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的,不得因积分而免除处理,也不得因受到处理而免除积分。第十一条按照邮政储汇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对工作人员做出处理的,应根据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理等处理结果进行个人负向积分,同时,对其所在的直接管辖机构等值负向积分。处理结果对应的负向积分标准由各省局规定。第十二条发现机构
5、和工作人员以前年度的违规行为,视同本积分周期内违规, 进行负向积分。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在本系统内轮岗、调动的,个人积分在一个周期内应连续累计,不应随人员变动而重新累计,同时将等值积分计入其发生违规行为时所在机构。第十四条一次发现工作人员数个违规行为,分别进行负向积分后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同一违规行为被负向积分后积分周期内再次发生的,加重积分。第十六条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因抵制无效,在他人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下被-迫实施违规行为,且已向上级机构或主管人员如实反映,并未造成资金、信誉损失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积分。授
6、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违规的责任人员,按发生的违规行为相对应的积分予以积分,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县局及以上机构查证属实的,对工作人员进行正向积分,对其所在的机构给予等值的正向积分:(一)工作人员举报或制止案件、事故的;(二)检查工作中发现案件、事故、重大违规行为的;(三)在查办案件、事故中,追收资金、控制嫌疑人等起重要作用,做出重大贡献的;(四)发现、识破、成功堵截案件、事件的;(五)发现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及系统控制中存在的漏洞,提出整改建议及措施,并被省局及以上机构采纳的;(六)其他有效制止违规违纪行为,避免邮政储汇机构资金损失,或影响邮政储汇机构声誉的行为。
7、第三章积分程序第十九条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应当核对事实,并告知被积分机构或工作人员,被积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权申辩或申请复议。第二十条违规行为积分程序:(一)检查人员发现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填写邮政储汇积分事实确认单(见附件1),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交积分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包括:各级储汇机构负责人、业务、会计、稽查、管理人员、各类检查组的成员。被外部监管、审计等机构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由被查机构或其上级机构对该机构或个人进行积分。(二)积分管理人员根据事实确认单、外部监管、审计等机构的检查意见,依据本省制定的积分标准,登记积分管理台账(见附件 2),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并经积分管理归口部门负责人审
8、核后,填写积分通知单(见附件 3)一式两份,一份发被积分机构,由被积分机构通知被积分工作人员,一份留存备查。第二十一条正向积分处理程序除正向积分事实由县局及以上机构进行核实外, 其他程序比照违规行为积分程序处理。第二十二条无法确定的重大、复杂积分事项,由积分管理归口部门报告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决定。第二十三条机构和工作人员对积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积分通知单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本级归口管理部门向本级或上级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式样见附件 4)。接受复议申请的机构应在 1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式样见附件 4)。第四章积分核算第二十四条积分周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日
9、。一个积分周期结束,工作人员和机构积分均从零分起算。一个积分周期内,工作人员负向积分达到最高值的,在受到相关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第二十五条积分考核分值为机构或工作人员积分周期内积分之和。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积分考核分值中属于机构自查发现本级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并已进行绩效考核的,该违规行为对应的积分在考核时予以扣除。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积分考核分值:工作人员积分考核分值,工作人员负向积分总和,工作人员可抵免正向积分总和其中:工作人员负向积分总和,工作人员累计负向积分,本级机构自查发现并已进行考核的违规行为对应负向积分第二十八条机构负向积分中的主动积分,在考核时予以扣除。第二十九条机构积分考核
10、分值:机构积分考核分值,机构负向积分总和,机构可抵免正向积分总和(一)机构负向积分总和为本机构及所辖各级机构负向积分总和,扣除本机构及所辖各级机构主动积分总和后的差额。(二)机构可抵免正向积分总和为本机构及下级机构正向积分之和。正向积分抵免负向积分的标准,由各省局自定。第三十条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工作人员和机构正向积分的,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工作人员通过检查和举报等方式发现、制止案件或者事故的,如案件或事故与工作人员有较大责任的,免除对其所在机构的正向积分。(二)工作人员通过检查或举报,发现、制止案件或者事故的,如其在案件和重大违规问题中责任较轻,可酌
11、情减轻或免予负向积分。第五章积分运用第三十一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当年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应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第三十二条机构积分结果应与机构评优评先、绩效考核、负责人的聘用、新业务的市场准入挂钩。第三十三条机构的积分考核分值达到警戒线分值或超过警戒线分值一定比例时 , 由上级机构对该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如下处理:(一)积分考核分值达到警戒线分值的,约见机构负责人谈话或给予口头警告; (二)积分考核分值达到警戒线分值5,的,对该机构进行书面警示、通报; (三)积分考核分值达到警戒线分值 150,的,扣减该机构当年绩效工资并取消该机构及其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四)积分考核分值达到警戒线分值 17,的
12、,扣减该机构当年绩效工资,机构负责人下岗培训;(五)积分考核分值达到警戒线分值 2,的,扣减该机构当年绩效工资,责令主要负责人辞职,或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免职、解聘职务。机构负向积分达到警戒线分值75,和 200,的,在整改期间限制该机构新业务的市场准入。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的积分结果应与工作人员的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相挂钩, 在对其提拔使用、竞聘上岗等事项进行考察时,应将该工作人员近三年的积分结果列入考察内容。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的积分考核分值达到警戒线分值或超过警戒线分值一定比例时,由所在机构进行如下处理,处理可分为五个等级:一级:约见谈话或给予口头警告; 二级:给予书面警示;三级:扣减当年一定比例
13、的绩效工资;四级:下岗培训、免职、解聘职务,并扣发其当年全部绩效工资; 五级: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工作人员积分考核分值警戒线分值及超过比例标准由各省自定。第三十六条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正向积分或负向积分提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 报本级机构决定,由人力资源、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执行。第六章积分管理第三十七条省局应成立由储汇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省的积分管理工作,并指定积分管理归口部门。第三十八条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负责确定积分管理归口部门;(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级和辖属机构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议决定重大、复
14、杂的积分事项;(四)负责提出对本级及辖属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积分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五)负责提出对辖属机构积分奖励或处罚的建议;(六)负责对积分事项的申请复议进行裁定;(七)其他积分管理事项。第三十九条积分管理归口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一般性的积分事项;(二)负责建立和管理积分档案;(三)负责受理积分事项的申请复议和积分处理的申诉;(四)负责对同级业务管理部门和下级机构在监督管理检查中履行积分管理职责的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监督;(五)负责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六)负责完成积分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县级(含县级)以上机构应指定人员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积分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15、(一)负责建立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积分管理台账;(二)负责根据事实确认单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积分管理台账;(三)负责汇总辖内机构和工作人员积分情况,定期报送上级机构; (四)负责完成积分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各级机构应建立机构和工作人员积分管理档案,由其所在机构积分管理人员保管。积分管理档案包括邮政储汇积分事实确认单、积分通知单、积分管理台帐、积分管理统计表(见附件 5)、积分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决议以及其他需要列入档案管理的文件、资料。积分管理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第四十二条工作人员在储汇系统内交流、轮岗、调动时,积分档案应移交变动后所在单位的积分管理归口部门。第四十三条机构
16、和工作人员对积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级机构积分管理归口部门申请复议,上级机构积分管理归口部门应在 30 日内做出复议裁定。第四十四条各省局每年对全省积分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和通报,对积分工作开展好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四十五条各省局应加强对下级机构积分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凡在积分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对机构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负向积分处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加重负向积分处罚: (一)虚构正向积分事实获得正向积分的;(二)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未进行负向积分的; (三)帮助被检查
17、单位弄虚作假的;(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生效前的违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各省可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备案。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0 年 月 日起施行。站内搜索:邮政员工积分管理办法看了该文章的人还看了:医院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医院员工培训管理规定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效率、高水平的员工队伍,实现员工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定。 一 总则 1 开展员工培训,目的聘用人员档案管理办法1 目的 规定员工人事档案管理的内容与要求,保证员工档案及时准确、真实有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专职员工的公司内档案管理,不适用于临时工、计时工、顾问及基层管理人员技巧1、督促督促、指导员工按规定完成接待任务,优秀的主管是在不间断的巡视之中完成这一管理职能的。 2、沟通主管必须具有善处人际关系、处事应变的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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