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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 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充分发挥管理育人的功效,注重 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和个性发展, 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 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等教育 学生。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制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新生,持 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证件,在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请假。请假 一般不得超过2
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1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学校组织各学院对新生入学 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 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1周)的,由带队(指导)负责人审批报学院备案。3、1学期多次请假的,天数累计计算。学生各类请假累 计缺课学时超过当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劝其休学。请假时,学生应填写请假报告单,假期结束后应携请假 报告单按批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对其他专业的有兴趣和专长的学
3、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 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 有明确约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具体转专业条件及流程按 照学院普通本科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并获得一定成效的, 经学校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学生专长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学校优先满足创新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对转专业学习的 需求,学生须通过课程置换、调整学业年限等方式完成转入 专业的学业要求。第二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 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 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具体转学条件及流程按 照学院普通本科转学实施办法执行。第七章休学与复
4、学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必须停课治 疗、休养时间达到当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2、根据考勤,1学期累计缺课达到当学期总学时三分之 一者。3、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者。4、申请创新创业者。5、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者。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由其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所在 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 学年为基本单位,可以多次休学,但其休学时间与在校修业 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在校最长修业年限(普本6年,专升本 4年,申请休学进行创新创业的学生,其修业年限可在原最长 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
5、2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每次申请休 学时间一般为1年或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 休学。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2、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不参加学校及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奖项的评选;3、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4、休学学生休学期间的户口不作迁移;5、学生因创业休学的,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 关证明材料),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教务处批 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第三十三条保留学籍。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保留 学籍
6、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生本人的修业年限。 退役后2年内未办理学籍恢复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 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按下列规定办 理:1、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 申请,经学院审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复学。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医 院诊断、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复学。3、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交休学期间开 展创新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4、复学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 学费。5、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并构
7、 成犯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三十五条取消学籍、开除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 申请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 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 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 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开学后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6、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7、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休学的。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 见、教务处审查后报校
8、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备案。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学院学生管理 规定、学院学生申诉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2、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无异议的,应自退学决定书送 达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籍管理部门注销其 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的, 由学校职能部门注销其相关关系。3、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者,应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 责领回。第三十九条开除学籍学生的离校手续,参照退学程序办 理。第九章毕业与结业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 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
9、,达到毕业要求,即可申请毕业,符 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 方案规定内容后,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 结业证书。1、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的,结业后可 以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向学校申请补做(补答辩),成绩合格 者,准予毕业。2、学生历年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可在最长修业年限 内通过延长学业重修不及格课程,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第四十二条结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重修不及 格课程,且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 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同时收回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 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对于学满1学年以
10、上且课程考核合格的退学学生,颁发 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 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经核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 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注册,并由审查后 报备案。第四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 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相关 证书发放条件及要求依据学校辅
11、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 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 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 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 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 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四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 申请,学校核实后按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 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提交校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备案,自2022年9月1日正式实施。 原学院全日制学生学
12、籍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修订,学校其他 有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际情况不符,或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 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新生因患病等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 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2、新生因创新创业需要,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 证明材料),通过专业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报 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3、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
13、役 后2年。4、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 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和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各学院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 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艺术、体育等特殊
14、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 合录取要求。复查合格学生学校予以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中发现 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 条第1款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相关通知要求操作。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 册手续;报到注册条件、程序等事宜规定如下:1、在校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1周内,将学费、住宿费、 教材代收代支费等规定费用足额存入学校统一发放的银行 卡中,由财务处按规定统一收取。
15、2、在校学生每学年、学期在规定期限内,持学生证、 交费票据到本人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3、教务处根据学生缴费信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 学籍电子预注册。第八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具体要求如下:1、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学院请 假并申请暂缓注册。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 未准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2、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者,应申请暂缓 注册;办理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后方予正式注册;暂缓注册 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一般不予办理注册:1、未按照学校
16、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者。2、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限未满。3、申请转学未获批准或手续不全者。4、学生证遗失未申请补办者。第十条学制与修业年限:我校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 普通专升本为2年,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 学业。基本学制为4年的,修业年限可为4-6年;基本学制 为2年的,修业年限可为2-4年;申请休学进行创新创业的 学生,其修业年限可在原最长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第三章课程修读与学分置换第十一条学生以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为依据,每学期按 开课计划规定的课程及进度修学。第十二条参加合作办学项目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 生在国(境)外取得的课程学分,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 予
17、以认定。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 新创业活动,经批准开展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 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学院可结合专业特点制定课程置换标准进行评价认定, 并置换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册。第十四条课程重修:1、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可参加下一学期正常补考,学 期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正常学制内申请重修该门课程(正常 学制内申请重修课程不得超过3门),也可以在最长修业年 限内通过延长学业重修不及格课程);校通识选修课程考核 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专业选修课程 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学。2、学业预警
18、等课程重修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学院学业 预警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课程免修:(一)大学英语课程免修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获得相 应学分后,可申请免修余下学期相应课程,成绩按一定标准 折算并记入学生成绩单。具体要求按照学院免修大学英语 课程学期成绩认定细则(修订)执行。(二)大学体育课程免修大一新生必须修完大学体育课内2学分课程;学生自第 二学期后,在某一学期内获得课外体育学分的,可以免修本 学期剩余的体育课程或后一学期体育课程。学生须在课程结 束前一周内向课程主讲教师提供获奖证书,任课教师按获奖 名次直接认定大学体育课程成绩。具体要求按照学院 大学体育异步教学实施方案执行。(三
19、)普通话训练课程免修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师范生),在普通话训练课程结 束前参加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通过省级测试的学生可直接 免修课程。学生须在课程结束前(或后1周内)向课程主讲 教师提供省级测试成绩,测试成绩可直接认定为该生普通 话训练课程成绩。具体要求按照学院普通话分级教学实 施办法执行。第十六条课程免听免听是指经批准免除学生参加某门课程课堂听课而直 接参加考核的制度。先期修读课程平均成绩绩点24.0 (90 分),或修读课程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可以根据本人自学 能力,申请课程免听:(一)学生在开课后1周内向所在学院、授课教师提交 书面申请;(二)所在学院、授课教师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
20、案;(三)免听课程含有实验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否则 取消考核资格;(四)学生免听课程的成绩按期末考核成绩计入。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七条学生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参加笔试考生须根据监考教师安排对 号入座。学校倡导学业成绩考核过程化,考核方式多样化, 除经学校研究确定的考核改革课程外,其它课程一律按主讲 教师学期考核模式备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应由过程 性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成绩折算合成,考核成绩如实记入 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八条课程的考核(含缓考、补考)和成绩评定方式, 学业预警课程重修及考核违规等处理,依据学院课程考核 管理办法、学院学业预警
21、管理办法、学院学生课程 考核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41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 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结合体质健康情况和体育教学 改革相关规定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 课学生,应按要求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免修或参加体育 健康类课程学习获得学分。第二十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 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 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 的课程成绩(学分)
22、,经学院审查,报学校审批同意后,予 以承认。第二十一条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应规范管理,要 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 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 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 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生申请、所 在学院审查、报学校审批、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第二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 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学校 相关管理规定给相应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为推进学风建设,营造良好诚信氛围,学生 诚信教育应纳入学生学业教育和管理中,对学业
23、、学术、品 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获取得学历、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 等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五章考勤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校纪校规,按时参加教育教学 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 准。集中精力参加各门课程和各个实践教学环节学习,在修 业期限内完成学业。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训)、军训、 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不能参加学校规定 的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时,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 批准或请假逾期而缺席者,均作旷课处理。1、旷课学时计算。课堂教学按课表内实际上课学时数 计算,实践教学按每天6学时计算。2、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 严重的,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直 至开除学籍。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应事 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病、事 假审批相关规定如下:1、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辅导员批准报所在学院 备案;3天以上、1周以内(含1周)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1周以上、1个月以内由学 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2、学生在校外实习(训)期间,病、事假1周以内(含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