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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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JSP41-2022-0004浙人防办(2022) 27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 推进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结合民用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现将修订后的浙 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12月30日附件2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确定规则新建民用建筑类型新建防空地下室 战时功能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政府机关和城市电 信
2、、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 共建筑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新建医疗 卫生项目一级医院(2099张床位)救护站二级医院(100499张床位)急救医院三级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中心医院人民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或 组建单位新建公共建筑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重要经济目标或毗邻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 业队工程和关键部位地下 化工程其他建设 项目(优 先建设人 员掩蔽工程)lOOOOnf W应建面积COOOOnV的配套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 细分专业中选一种20000而W应建面积GOOOOnf的配套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 细分专业中选二种应建面积230000m2的配套工程、防空专业
3、队工程 细分专业中任选三种备注:1.表格中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建设人员掩薮工程:一是配建物资库应满 足控规单元规划人口人均人防物资库建筑面积小于0.2平方米;二是住宅用地建设项 目还应满足出让地块内竣工和在建人员掩蔽面积已达到人均1平方米,其中人口按照 每户3.2人计算。三是战时功能应根据防空片区防护需要,结合周边人防工程布局、 战时功能实际情况确定;2 .配套工程细分专业主要有物资库、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汽车库、食 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3 .防空专业队工程细分专业主要有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 疫、通信、运输等防空专业队工程。
4、10 附件3浙江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城 市收费标准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2500绍兴市、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衢州市、 台州市、丽水市、舟山市2100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1700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130011 附件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处12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处12 -可以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2022年12月31日印发序号符合减免政策情形减免依据1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 公共租赁住房免收浙价费(2016) 211 号2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免收3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4新建幼儿园、学
5、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 服务设施等减半5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 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免收6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 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 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7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8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 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列入省农村住房 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投资 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免收9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 场所免收10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 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的项目按收费标 准的7
6、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下的 项目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收11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项目免收浙委(2009) 56号12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育实验 室等教学活动,且教学活动面积超过50%的单体 多层教学综合楼减半国家发改委(发改办 价格(2017) 799 号)1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收财税(2019) 53号14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收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 76号15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项目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管理(以下简称结建审批管理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 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建审批管理。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结合城市新建(含 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的各类审批活 动。第三条 企业投资新建低风险小型项目,按照浙江省企业 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最多20个工作日”改革试点工作指 引,可以免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免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第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结建审批监督管理 数字化场景,加强结建审批监督管理,及时处置各类预警,督促 建设单位履行结建义务,确保
8、人防结建政策落实到位。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五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 和战备属性,做到防空区、片内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第六条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 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或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重要经 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 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 目标等区域内的修建比例按照所属国家或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 点城市的比例执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 合理布
9、局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关键部位地下化 工程。第七条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公益建筑、构筑物以及其 他建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第八条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已明 确人民防空具体指标要求的,按照确定的人民防空指标要求执行。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未明确人民防 空具体指标要求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办法确定的结建标准执行。第九条鼓励防空地下室建设统一规划、集中联建,推动形 成平战结合、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条件中 人民防空具体指标尚不明确的,同一项目或同一地块分期建设、 同一建设主体相邻地块、涉及
10、相邻地块的人防综合体项目可以统 筹建设防空地下室。统筹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应当在先期建设项目中修建防空地 下室,确需在后期建设项目中修建的,应当在办理先期建设项目 施工许可证前提供相应的银行履约保函,并在先期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备案前办理后期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银行履约保函承诺 期限内正常履约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退还履约保函;到期 未履约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缴相 应的履约保证金。统筹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主要做地主体牵头 编制人防设施统筹建设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各地块防空 地下室建设规模、战时功能、防护等级、易地建设、互连互通、 平战转换等要求,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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