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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推进行政办公 用房资源科学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根据党政机关办 公用房管理办法XX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 关文件精神,按照“定额分配、动态调整、规范配置、厉行 节约”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 使用和调配等工作。本办法所称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在职行政管理人员所使 用的办公用房以及各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行政 办公所用的,为保障行政事务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 场所,包括履行职能所需会议室、接待室、保密室、文印室、 档案与资料室、设备用房等办公室、服务用
2、房和附属用房。 学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任何单位或 个人不得侵占、处置、截留和破坏。第三条学校成立行政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政办、组织 部、人事处、国资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保卫处、离退 休管理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后勤保障处分管房产管理工 作的副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中省和学校有关 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政策要求,统一部署、协调指导和 组织实施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研究解决行政办公用房管 理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对行政办公用 房进行统一管理,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核算、分配调整、
3、监督管理、维修维护等工作,对校内各处级单位的用房申请 进行调研、审核,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或方案。第五条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 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党政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 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 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 处置,避免闲置浪费。第二章配置管理第六条本办法所指“使用面积”为房屋的净使用面积, 单位为平方米。第七条行政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一)校领导办公用房按照省委有关规定执行;(二)正处级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18平 方米
4、,副处级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12平方米;(三)科级干部办公用房标准不超过9平方米,科级以 下干部办公用房标准不超过6平方米;(四)特殊用房:机要室、档案室、档案查阅室等按上 级文件规定配备。第八条学校实行“两校区办学、一校区办公”的管理模 式。各级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定额按两校区合并计算,行政管 理人员配备一处办公用房。第九条行政办公用房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和要求:(-)校级领导办公用房及办公家具根据上级有关文件 要求统一配置;(二)正处级及其相应职务办公家具可配备处级办公桌 椅一套、文件柜一套、长沙发一套、单人沙发一套副处级及 其相应职务办公家具可每人配备处级办公桌椅一套、文件柜 一套,每个办
5、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可配沙发一套(长沙发一套 或单人沙发一套)、普通靠背椅两把;(三)科级及以下职务人员办公家具可配备普通办公桌 椅每人一套、文件柜一套。第十条后勤保障处按照学校标准, 根据机构设置、编制数,核定各级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总数,配置定额办公用房。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校内各处级单位要严格管理使用行政办公用 房,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办公用房原有用途,不得擅自出租出 借,不得借用、占用教学科研用房。第十二条校内各处级单位是行政办公用房的二级使用 管理单位,是行政办公用房安全使用、日常管理维护的责任 主体。要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 本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建立健全本级行政
6、办公用房 台账,定期梳理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后勤保障处。(一)机关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机关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责任人是部门负责人。机关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根据学校核定的部门人员编 制数、职务级别和业务特殊性等指标,量化核算使用面积, 定额配置,严禁超标。独立建制的科室(2-3人)可配备办公室一间。确因工 作性质特殊需配备独立办公用房或两处办公用房的,由使用 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二)各学院(部)、中心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各学院(部)、中心行政办公用房责任人是单位党政负责 人。辅导员办公室原则上2人一自然间(不超过30平方米); 资料室按照一大间(不超过60平方米)进行配备,并作为
7、学 院会议室、教师综合办公室共享使用;本科生导师办公室和 党员活动室共享使用;教务办按照一自然间(不超过60平方 米)进行配备;雁塔校区研究生辅导员办公室(工作室)集 中配备,共享使用。第十三条为保证行政办公用房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各处级单位行政办公用房调整及办公地点变更,应及时报后 勤保障处备案。各处级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的房间编号由后勤 保障处统一编制,用房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第十四条因组织原因,各处级单位行政工作人员在不同 单位同时任职的,只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时,校内各处级单位应在离岗人员 办理离岗手续前收回离岗人员原有办公用房及钥匙,并及时 变更公用房台账,将台账及钥匙
8、交后勤保障处房产管理科。组织部配合做好领导干部调整过程中有关办公用房的 交接工作。人事处负责普通干部在离岗人员(包括岗位平调、 退休、调离、自动离职、解聘等人员)手续办理中将办公用 房交还作为前提条件。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外聘及已返聘人员办公用房由所 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解决或根据已签协议进行管 理。在本办法施行之后,外聘及返聘人员不单独配备办公用 房,由聘任单位在本单位办公用房定额内自行调剂解决。第十五条在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建筑物屋顶、内部及室外 绿地设立其他公共设施等,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按“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管理。第十六条行政办公用房进行改建、扩建、装修、加层、 增加隔断
9、等工程项目,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经领导小组 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保持原 有建筑结构不变和各类安全通道畅通,确保各项安全、消防、 保密措施完整。第十七条行政办公用房拆除、出租出借需按有关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第四章调配管理第十八条行政办公用房由后勤保障处代表学校统一调 配。第十九条各单位因机构调整或人员变动,提出办公用房 定额调整申请,由后勤保障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调配。 向后勤保障处申请置换新的行政办公用房前必须交回原有 行政办公用房。第二十条行政办公用房日常调整由后勤保障处受理。调 整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调配;50-100平 方米由后勤保障处提出建
10、议方案报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 审批;100-200平方米由后勤保障处提出建议方案报领导小 组研究;200平方米以上的公用房配置调整以及改变使用功 能,由领导小组评估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方案,报校长办公会 审定。第二十一条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期间,若因学校总体规划 调整、重大工作部署,需要重新确定有关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的,相关单位应服从学校 统一安排。第二十二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用房项目竣工验 收合格后,基建处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后,由后勤保障处根据 学校总体规划和使用需求进行调配。第二十三条机关各部门不单独设置会议室、接待室、资 料室、报告厅。学校会议室、接待室、报告厅的日常管理和 使用统一由学校党政
11、办公室负责。第五章监督问责第二十四条后勤保障处负责公开校内各单位行政办公 用房定额配置面积,接受师生监督。第二十五条各处级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工作人员办公 地点、实际配置面积以及自行配置办公附属用房与公共服务 用房的地点、用途等信息,接受师生的监督。第二十六条后勤保障处将严格落实责任制,采取定期或 不定期方式,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行政办公用房进行一次联 合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七条建立行政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领导 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部、人事处等单位参与,对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L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
12、等审批程序的;2 .为使用单位提供超标准用房的;3 .有其他违反行政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未 按期进行整改,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整改情况作为单 位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等工作的重 要参考。L造成行政办公用房闲置一年以上的;4 .行政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5 .未经批准改变行政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用途,擅自租 用、借用公用房的;6 .未经批准处置(转让、调换、担保、抵押等)行政办 公用房的;7 .未经批准改造、扩建、装修行政办公用房的;8 .未履行相关手续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9 .未经批准占用公用楼道、地下室等
13、公共空间、封闭公 用场所的;10 有其他违反行政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三)个人不按规定腾退移交行政办公用房、违规占用 公共空间、公用场所的,由其所在处级单位先进行约谈,拒 不腾退移交的,对私自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停止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停水、断电)后,按照人员身份,采取以下方式处 理:L责任人为正处级领导干部的,由干部管理部门进行约 谈;责任人为副处级和科级领导干部的,由所在单位党政负 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责令整改,未按期进行整改的,由干部 管理部门进行约谈。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 合格及以上等次,必要时予以组织处理。2 .责任人为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所属处级单位会同离退 休管理处进行约谈。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腾退移交办公用 房的,后勤保障处会同人事处、财务处扣发其校内补助直至 腾退。3 .责任人为已调离、已去世人员的,由后勤保障处与其 本人或家属进行约谈,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腾退移交办公用房 的,由后勤保障处会同保卫处强制清房。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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