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金融工作局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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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茂名市金融工作局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扶持作用,缓解企业短期 资金周转压力,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决定设立茂 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下称转贷资金)。为规范转贷资金的 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贷资金是指专门为茂名市行政区域内 有还贷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的短期周转的 政策性资金。茂名市粤茂投资有限公司是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的 运营公司(下称运营公司),负责转贷资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运营公司要建立转贷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制度,制 订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操作规
2、程报市金融工作局和市 国资委备案,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及合同文本、申请表格等;与银 行签订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合作协议;开立转贷资金 专用账户;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拨付、跟踪、回收等; 设立转贷资金使用台账,每季度向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市 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第三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制订转贷资金工作规划、制度 等,审议转贷资金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转贷资金运行中的重大问 题。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落实转贷资金,逐步扩 大转贷资金规模,并对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 金专款专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转贷资金的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市国资委负责对转贷资金运营公司的业务开展
3、情况实施监 管。第二章资金安排第三条 转贷资金规模扩大至不少于5000万元,转贷资金 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高效运转,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一)转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安 全。(二)运营公司要编列资金使用计划,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三)转贷资金可根据政府扶持的产业方向适当倾斜,支持产 业转型升级。(四)转贷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如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 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企业;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 未享受过转贷资金服务的优先于已享受过服务的原则办理。第三章服务对象第四条转贷资金服务对象需符合如下条件:(一)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
4、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经营,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微 法人企业(房地产业除外);(二)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且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 关书面材料并承诺保证转贷资金安全。(三)优先支持我市重点优势产业和在我市形成实物量实体产 业的贷款项目。第四章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第五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第六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在茂名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二)与运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并无条 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转贷资金的责任;(三)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四)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五)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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