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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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 目 名称: *道路及下水道工程工程地点:浦东新区张江镇 委托人: *管理署监 理人:*监理公司 签订日期: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4增加:1. 4.1 “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 理人员。1.5修改为:“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 负责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本项目“总监理工程 师”须经委托人同意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在本市范围内同时 负责监理的项目不得超过两个。1.5增加:1.5. 1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 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
2、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 师。“除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须经委托人同意并具有两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 经验,并不得负责除本项目之外其他项目的监理工作。1.5.2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 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 理工程师。1. 5. 3 “监理员”是指经过专业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业务人员,不具有监理文件签发权。1.9增加:1. 9.1 ”监理连带责任”是指监理人在监理范围和监理期间,项目在质量、 进度、投资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监理
3、人 应承担的工作不到位或不作为的监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1)未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后并未制止或督促施工承包商及时进行有效整改;(3)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又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4)监理人的其他不作为行为。增加1. 12和1. 13:2. 12“施工阶段”是指监理人被委托的监理项目从获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 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止的时间段。3. 13 “保修阶段”是指监理人被委托的监理项目从移交接管之日起至委托人 与接管单位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限结束且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整改项 目全部完成整改之日止的时间段。2增加: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4. 1政
4、策法规2.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 1.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1. 5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1.6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2.1.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6号)2.1. 8关于发布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沪建建2000 第0754号)2. 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 1. 10上海市建设工程质
5、量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关于印发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建管 2003 170 号文2. 1. 12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办法(沪市政 (2004)第 131 号)2. 1. 1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2. 1. 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的整理规范(GB/T50328-2001)2. 1. 15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87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 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0) 6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
6、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 1号)2. 2依法成立的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附件。2. 3依法成立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 4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2.5由委托人提供认可的本工程施工图纸、工程建设计划及其他文件。2. 6监理人报送的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实施的监理规划。2. 7招标文件。2. 8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表式。2.9建设部令第61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 部关于修改城市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2. 10国家、地方及市建委颁发的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法令、法规、政策和规 定。2.11必须执行国家及
7、地方颁发的最新的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竣工备案 规定。4、监理人的义务及监理业务增加 4. 1-4.84.1监理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工程进度的安排等实 际情况调整完善监理机构,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在本监理合同生效之 日起30日内向委托人报送有相应资质及资历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及进场计 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1)监理机构人员的资历和资质、资格等与投标文件不符的,须参加委托 人组织的相关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方可派驻到项目监理机构负 责相应的监理工作。未通过相关考试和委托人审核确认的监理人员,不得在本项 目负责专业监理
8、工作。(2)经委托人审核确认的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应向委 托人书面报告并获得批准。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专职安全员须提前7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3)监理人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调换监理人员,更换或撤离总监或总监代 表,每换人一次,扣除10万元违约金,更换或撤离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换人一 次扣除5万元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根据实际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可以中止监理 合同。(4)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监理人 未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撤换不合格监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暂停支付监理报酬,且 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直至监理人调整至符合委
9、托人要求。未及时撤 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支付10万元违约金,未及时撤换其他监理人员的,支付5 万元违约金。4.2监理人应当严格按照监理规范、施工图纸对材料进行检验,并做好记 录。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计划进行严格审查。因监理人工作失职导致材料 设备计划等审核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或者进场材料、 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监理人应当承担处罚责任。4. 3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 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 托人实施合同预定的目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4. 4监理人应自行为参
10、与监理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委托人不对监理人 员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的意外承担伤害责任。4. 5.监理人应在收到设计文件(非施工图)后开始编制监理规划,监理 规划应在开工前,即委托人组织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前向委托人提交,经委托人 指派的项目经理(现场代表)批准后实施。监理规划的内容和监理单位内部 审批程序应符合监理规范规定。监理人应根据监理规划在开工前同时编制完 成监理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细则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补充、 修改和完善。对施工图尚未出齐的工程项目,监理人可对分项工程、单位工程以 及构成一个整体的局部工程等编制监理细则并向施工单位交底。4. 6除本合同条件明确约定由委托人
11、提供的设施外,监理人应自费准备为实 施监理工作所需要的设备和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便携式检测仪器、测量 设备、通信设备、交通设备、照相录像设备以及其它必要设备和物品。5. 7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和监理要求施工至质保阶段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监理以及合格 工程数量审核签证,协助委托人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监理人应对承包商的全部 工程行为进行监管、检查、控制和协调。6. 7. 1对承包商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发出 书面制止通知,对质量和安全隐患,监理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 告委托人。7. 7. 2质量要求:(1)工程质量除达到竣工验收一
12、次合格标准外,还必须满足接管单位对工 程质量的具体要求,其中路面弯沉值、平整度和排水管道等项目需一次通过接管 单位验收,不得发生整改项目。监理的工程质量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质量 目标未达到要求,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质量事故或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被上级 单位发文督办整改;在接管单位组织的接管验收中,因存在质量问题,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在三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达到移交标准。4. 7. 3进度要求(1)工程进度除达到委托人与承包商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关键节点进度和 工期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因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组织不当等原因导致 的工期延误。(2)监理的项目因质量问题返工
13、或施工组织不当窝工等造成工期延误,导 致委托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或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工程施工进度目标 未达到要求,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4. 7. 4投资控制要求(1)施工过程中,负责投资控制的专职监理人员应根据合同约定对项目投 资情况进行全过程控制,对现场发生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或概算内容的设计或施工 内容,应及时报告委托人,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进行验工。(2)督促承包商在最后一个单位工程外业验收之后45天内上报合同结算, 30天内完成监理审核工作。(3)对验工控制和工程结算审核要求如下:未经委托人同意,施工过程中不得超进度验工;经委托人内部审核,合同结算核减率不得超过5%,单位工程核减
14、率不得 超过10%;对签证工程进行审核。(4)审核承包商合同结算延期以及合同结算被审计核减,导致委托人发生 经济损失的,视为工程投资控制未达到监理合同要求。4. 7. 5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监理的项目发生以下情况,视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目标未达到合同要求, 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1)监理的项目在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内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安全事故;(2)监理的项目发生严重不良管理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上级单位发文 督办整改导致委托人声誉受到严重负面影响;(3)监理的项目督促管理措施落实或整改不到位,被上级单位点名通报批 评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的。4. 7. 6环境保护要求监理的项目在施工和保修阶段
15、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违反职业安全生产健康要求,发生严重的不良事件,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通报 或被媒体曝光,给委托人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视为环境保护目标未达到监 理合同要求,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1 .8监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4 . 8. 1质量、进度监理(1)审查认可承包商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委托人下达开工通知书。(2)督促检查承包商的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 健全与实施。(3)审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查施工技术 方案、施工图出图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对涉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应审查评审意见的
16、落实情况以及方案审批程序 的合规性,对不符合评审意见和审批程序要求的施工方案不得擅自审批同意施 工。(4)审查分包工程项目和分包商资质等证明文件。监理人应当审查分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资格以及这些管理人员与分包 单位的从属关系,应当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5)参加施工图会审,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合理建议。组织施工图会审,形成会议纪要,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对施工图设计进度提 出合理建议。(6)组织召开现场的施工例会,并做好会议纪要。(7)必须对有关的更改设计、施工技术措施等内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核 定,并将审核意见报委托人备案。(8)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编制分阶
17、段的监理细则和月度工作计划。(9)依据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跟踪复核、验收施工单位的全 部施工测量工作。监理人员应按委托方的要求采用自备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进 行现场复核、测试,且所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测单位检验,并在有效期内 使用,并保留所有测量原始数据。(10)详细地收集并记录每天的施工情况,包括地表及保护建筑物的沉降情 况,及时分析监测单位的信息资料,提出合理的施工措施。(11)审核承包商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计的数量和质量。(12)审查施工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的质量,进行独立平行检 验和试验。原材料和半成品抽检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施工单位自检数的10%。检 测费用由委
18、托人承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13)监督承包商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 量。在关键的施工工序上必须进行旁站监理。对预制构件等需要驻厂的工程派驻 厂监理。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对承包商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构件的检验或检测 工作进行取样见证。(14)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签证已完合格的工程量; 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及处理,检查计量器具的合格使用期及帐物卡。(15)对承包商每月18日上报的形象进度工程量进行及时审核,对所审核的 形象进度工程量严格把关,避免
19、出现漏报、错报、虚报。(16)对承包商完成并已合格的工程量签证,对已完成且未达到合格的工程量 不予签证。同时对承包商未达到合格的工程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17)重大设计变更所发生的合格工程量认真审核,并在签证中特别说明变更 理由,以便委托人及时掌握。(18)审批承包商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商编制的年、季、月度施 工计划;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督促承包商实施进度计 划。(19)及时分析并发现影响进度的隐患,督促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 若发现工程脱期,应分析原因,并督促和协调承包商调整施工计划,保证合同工 期的实现。(20)对承包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控制
20、。(21)督促审查承包商及时整理合同文件和委托人所规定的有关施工技术档 案资料及竣工资料的归档要求。(22)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23)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提出质量评估报告,对安全、档案资料、文明施工提 出评估意见,竣工验收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执行。(24)督促承包商回访。(25)督促承包商及时完成未完工程尾项,维修工程出现的缺陷。(26)参与质保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 整改。(27)对建立远程监控的工程项目,按项目规定的远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及时督促监测单位完成施工信息的输入和上传工作。(28)工程结束后,提交 套工程监理竣工资料。(29)检查、指
21、导、督促施工单位竣工档案的编制进度和质量,并在完工后(通 过预验收)3 (新建工程)6 (改建工程)个月内完成施工资料整理,其中竣工 图必须在最后一个单位工程外业验收之后的30天内完成编制,不因竣工资料整 理滞后影响合同结算和竣工档案资料通过验收。4. 8. 2安全监理(1)建立安全监理管理体系,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加以实施。严格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93号令和沪建建管2003 170号文的要求。(2)为委托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适时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协助委托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3)依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管理,确保驻地现场监理
22、人员的安全及人身保障。(4)督促和检查承包商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5)督促承包商依照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标准及监理合同的要求,分析 不同的施工阶段和不同的施工工序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理。(6)督促并指导承包商建立完整的安全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7)进行监理细则的交底、督促承包商落实安全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必 须对工程参与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传达落实国务院、市、市建委、 公司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条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安 全交底进行书面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人员的变化、施
23、工工法和施工 工况的变化等实际情况,督促承包商对施工参与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交底,进行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8)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商的各种违章作业,督促其整改。对重大安全问题 有权责令承包商停工整改。(9)检查并审核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性能、检修证,以及特种工种 作业人员操作证等,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安全隐患。(10)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承包商的安全用电情况进行专项检查。(H)每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动用明火、防护设施、施工机械的安全性 能、消防器材的设置、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并以 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进行安全生产的专题报告。(12)检查主要施工机械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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