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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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化肥商业储藏管理方法学习解读新制订的国家化肥商业储藏管理方法(讲义)国家化肥商业储藏管理方法(以下称方法)是为保障春 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国内钾肥供应以及灾后应急化肥需要, 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藏管理工作制定的法规。2020年7月31日,由国 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2022年8月22 日,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国家化肥商业储藏管理方法进行 了修订,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31日。第一局部:方法的修订背景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对粮食增产贡献率在40%以上。为保障 灾后农业生产、春耕期间化肥供应与价格稳定、国家粮食平安,我国 从
2、1998年起先后建立了 “中央救灾化肥储藏”“化肥淡季商业储藏” 和“钾肥国家储藏”,随着农业生产和化肥产销形势的变化,三项储 备在实施执行中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比方,三项储藏制度分设,行 政和经营本钱较高;储藏规模调整机制不完善,未根据化肥产销形势 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有的肥种储藏承储企业竞争择优机制不健全,储 备布局尚待进一步优化等。确保国家粮食平安,解决好14亿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 经济开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国家发改委第十条钾肥储藏布局和救灾肥储藏重点区域,由承储企业按以 下原那么自主确定。(一)钾肥储藏重点布局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储藏库点 均需位于我
3、国海关关境内。(二)救灾肥储藏能力根据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规律,重 点向灾害易发地区和重要粮食主产区倾斜。第十一条 氮磷及复合肥储藏分省(区、市)布局,由国家开展 改革委、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 势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 研究确定,并由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库点。粮食主产 区氮磷及复合肥储藏任务中,尿素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藏规模的30%o第四章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第十二条国家化肥商业储藏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境内具备化肥生产或经营资格及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 力,经营正常。(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
4、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联合 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西 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 述其他省区储藏任务的,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三)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 商检标准的产品。(四)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五)氮磷及复合肥储藏承储企业,如为化肥流通企业,国内销售量近三年年均需在30万吨以上;如为化肥生产企业,需在国内拥
5、有销售网络,且尿素或磷酸二铁产量近三年年均40万吨以上或复合 肥产量80万吨以上。联合体各参与企业应分别满足上述条件。西藏 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 其他省区储藏任务时可酌情降低条件。在标的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 量不低于企业投标量的1.2倍。(六)钾肥储藏承储企业,需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 贸易企业或拥有自主钾肥生产能力的企业。拥有自主钾肥生产能力的 企业近三年年均国内供应量不低于100万吨实物钾肥。(七)救灾肥承储企业,需具备能力储藏的相关计划,保证完成 储藏任务的进货渠道,在沿江、沿海地区有较为完善的经销网络和运 输保障能力。(八)在承当原“中央
6、救灾化肥储藏”“化肥淡季商业储藏”“国 家钾肥储藏”“春耕肥储藏” “夏管肥临时储藏”或相关省级化肥储藏 任务中,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九)银行信誉良好。第十三条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 开、公平、公正原那么,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国家 化肥商业储藏承储企业。第十四条 氮磷及复合肥储藏在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单个标的量不超过2万吨,其他地区单个标的量一 般为5万吨。原那么上每2年招标一次。第十五条投标钾肥储藏的承储主体需为单一企业,不接受联合 体投标。原那么上每4年招标一次。钾肥储藏中由化肥进口国营贸易 企业或
7、非国营贸易企业承储的局部将与救灾肥储藏进行联合同步招标, 中标企业将同时承当两项储藏任务。钾肥储藏根据招标评审排名原那么 上取前4名,前4名申请总量未超过总储藏规模时,按各自申请量 安排储藏任务,剩余储藏任务按照评审分数排名顺延安排;前4名 申请总量等于或超过总储藏规模时,各自储藏任务按评审分数占比安 排。第十六条公开招标时,招标公告应当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中标候选企业名单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布。邀请招标时,应向 相关企业及时发出邀请投标文件,明确招标要求。第十七条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承当储藏任务,不得单方面 终止储藏任务。储藏到期后国家就下一期承储企业重新组织招标。第五章储藏任务下
8、达及管理第十八条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藏任务, 明确中标企业名单、储藏品种、数量等内容,文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 部、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开展银行、国铁集团、财政部 相关监管局。其中:(一)氮磷及复合肥储藏任务下达给相关省(区、市)开展改革 委、财政厅(局),相关省(区、市)开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及 时通知中标企业。(二)钾肥、救灾肥储藏任务直接下达给中标企业。第十九条国家化肥商业储藏承储企业应当将储藏库存与其他政 策性储藏、企业库存明确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仓库应当标 注“国家化肥商业储藏库(氮磷及复合肥/钾肥)”。第二十条 年度储藏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
9、出现重大自然 灾害等特殊情况,国家可对储藏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 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财政部根据实际承储时间、储藏实际库存等 拨付承储企业补助资金。第二十一条 钾肥储藏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储藏轮换时机时,轮 出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补齐储藏库存。因宏观调控需要投放钾肥储 备时,有关投放、补库等安排由国家开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协商一致 后按程序实施。第二十二条申请动用救灾肥储藏时,由相关省(区、市)开展 改革委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区农业生 产的影响,向国家开展改革委上报动用申请;国家开展改革委及时向 承储企业下达救灾肥储藏投放通知,并可根据地方救灾需要投放其他 化
10、肥储藏。承储企业应在收到投放通知后3日内调集救灾肥并启运, 尽快送达,投放后尽快恢复储藏再次投放能力。承储企业投放救灾肥 储藏时,应当标明“国家商业储藏救灾化肥”标识。第二十三条国家投放救灾肥储藏时,单次投放规模不超过企业 承储任务量。承储企业灾区投放价格,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最近一次公 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 和供销合作总社最近一次监测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的平均值。第二十四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藏仅用于满足国内农业生产需要, 不得用于出口。氮磷及复合肥储藏仅用于满足所布局省(区、市)农 业生产需要,除国家指令要求外,不得跨区域投放。第六章储藏任务履行及考核第二十五条
11、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在年度储藏时间内未完成储 备任务的,由所在省(区、市)开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取消企业 储藏任务,并将相关情况在年度储藏时间结束后联合上报国家开展改 革委、财政部的报告中反映。对承储责任期第1年未完成的储藏任 务,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可将未完成的储藏任务,在承储责任期 第2年参考最近一次招标排名情况在本区域再次进行安排,无法安 排的可安排至相邻区域。同时承当钾肥、救灾肥储藏的企业在年度储 备时间内未完成任一储藏任务的,由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取消企 业储藏任务,并可将未完成的储藏任务及所对应承当的其他储藏任务, 参考最近一次招标排名情况再次进行安排。第二十六条氮磷及复合肥
12、承储企业每年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一)年度储藏时间内在标的区域内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 承储任务量的1.2倍。(二)年度储藏时间内第三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 的50%o第四至六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100%。(三)在年度储藏时间到期后,需在30日内将储藏调出“国家 化肥商业储藏库”并积极向社会销售,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四)调入量为企业调入承储区域内或在承储区域内生产的、货 权未发生转移的化肥数量。(五)储藏库存量为企业在承储区域内各库点(含厂区)的化肥库存合计数量。生产企业位于标的区域外厂区内的库存化肥不计入库 存量。(六)承储企业储存多个品种的,按品种分别考核
13、。单个品种考核未通过的,视为全部承储任务考核未通过。第二十七条钾肥承储企业原那么上按照年度储藏时间内日平均库 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进行考核。第二十八条 救灾肥承储企业按照年度储藏时间内是否按照国家 指令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储藏化肥调拨任务进行考核。年度储藏时 间内国家未发布指令的,视同完成当年储藏任务。具体考核工作由国 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申请动用救灾肥储藏的地方省级开展改革 委、财政厅(局)等负责。第七章储藏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等申请贷款支持。各银行在坚持信贷政策、合规办贷的前提下, 根据承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储藏时间提供优惠、
14、便捷的信 贷支持,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对同时承当救灾 肥储藏的钾肥储藏承储企业,提供政策性信贷支持。第三十条中央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补助。(一)钾肥承储企业分为两类:同时承当救灾肥储藏的化肥进口 国营贸易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拥有钾肥自主生产能力的企业。两类企 业均给予固定金额补助。最终补助标准将按照两类中标企业中的各自 最低报价且不超过相关合理本钱确定。合理本钱统筹考虑资金占用、 仓租保管等因素确定。(二)对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承 储货值、承储时间、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申请贴息当年的首 月)计算确定。第三十一条 按照贴息方式补助的储藏任务,尿素、
15、磷酸二铁、 三元复合肥的承储货值单价,按照国家统计局年度储藏时间内公布的 各期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平均 价格和年度储藏时间内供销合作总社监测的相关肥料平均批发价格, 经再次平均后加上合理且不超过当前水平的仓储运杂费综合计算确定。 其中,确定三元复合肥承储货值单价时,如氮磷钾有效养分含量小于 45%,视同养分含量均为40%,货值单价按照与45%含量的比例计算 确定;如氮磷钾有效养分含量大于等于45%,按照有效养分含量为 45%的货值单价计算。第三十二条 年度储藏时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将 申请补助资金所需的各类购进化肥票证或各类出入库单据、运输凭证 等证明资
16、料报有关单位申请补助资金,并对真实性负责。其中:(一)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报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 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相关省(区、市)财政厅(局)收到氮磷及 复合肥承储企业相关材料后,于4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补助资金申 请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二)钾肥承储企业报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北京监管局。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拨付国家化肥商 业储藏补助资金,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企业补 助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地方财政转拨。地方财政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 补助资金后,在30日内转拨至承储企业,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补助 资金,并接受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的监督。第三十四条 按照全面
17、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化肥商业储藏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 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八章储藏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储藏工作开始后,各承储企业需在每月前10个工 作日内,根据本企业承当的储藏任务,向相关部门报送上月储藏动态 情况。其中:(一)钾肥储藏承储企业报送给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同时抄报国 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或两单位的指定机构以及农业农村部、承贷银 行。(二)氮磷及复合肥储藏承储企业报送给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同 时抄报所在省(区、市)开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或两单位指定的 机构以及供销合作社、承贷银行。第三十六条 年度储藏时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储
18、企业根 据储藏情况编报国家化肥商业储藏业务报告,分别报有关单位。其中:(一)钾肥承储企业报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北 京监管局。(二)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报所在省(区、市)开展改革委、 财政厅(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随后当地省级开展改革委、 财政厅(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市)汇总情况上报国家 开展改革委、财政部。第三十七条 通过“国家化肥商业储藏数据管理平台“报送氮磷 及复合肥储藏要求的数据及报表,纸质报表由承储企业妥善留存备报。第三十八条国家化肥商业储藏建立事中事后监督核查机制。(一)国家开展改革委会同供销合作总社、承贷银行负责监管钾 肥储藏,在承储责任期内,部署有
19、关方面对全部储藏库点进行监督核 查。(二)相关省(区、市)开展改革委会同供销合作社、承贷银行负责在承储责任期内监管本区域氮磷及复合肥储藏,对全部储藏库点 进行监督核查,每年核查时间在氮磷及复合肥储藏年度储藏时间第三 个月及以后开始。同时,可委托市(县)对口部门进行核查或邀请相 关行业协会或行业专家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核查,建立现场核查结果专 家组、当地部门、承储企业三方签字确认机制。相关省(区、市)在氮磷及复合肥储藏监督核查中,要切实防止 监督核查标准不统一、企业迎检负担重等问题,对委托市(县)对口 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督核查的,在实地核查时不得设置超出考核 指标外的加码要求,减少受托核查单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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