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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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修正)作者:佚名 法规来源:劳动仲裁网 点击数:454更新时间:2006-8-7年收藏此页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0-16执行日期:1994-3-1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企业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发 展,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和在企业中工作的职员、固定工、合 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职工依法享有劳动、休息权利和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权利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
2、劳动纪律,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保证职工享受合法的劳动权益,并对企业侵害职 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计划 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协助。第六条 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投 诉,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控告。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双方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企业招用职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订劳 动合同。由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造成职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八条 企业制
3、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第九条 保护职工的人身权利,不得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严禁企业管理人员殴打、污 辱、体罚职工和对职工进行搜身。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边 防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主要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罚或者警告,造成职工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十条 企业必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定意外事故应急方案,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 的安全与健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
4、强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情况的监督和检 查。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 职工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除赔偿外,还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 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企业提供的职工宿舍、饭堂和工场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条件,具备必要的防 火、通风、采光和水电设施。职工宿舍不得与存放有易爆、易燃物品的工场、仓库混合。工 场、宿舍应当备有紧急出口,保持通道畅通。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危害职 工生命安全,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造成职工伤亡的,应当予以赔偿,并依法追究直 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劳动
5、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包庇企业违反第一款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职工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 个工作日八小时的制度。第十三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坚持自愿和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原则。企业不 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和胁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有权拒绝违反本规定的加班加点。班后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 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职工有权在加班加点后要求补休假,或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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