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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强化政府投资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 组织实施程序,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江 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人民政 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 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 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 目为主。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 相
2、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 金。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 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第六条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引进社会投资,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增强社会投资活力。第七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 政府投资管理职责。第八条 建立统筹管理的工作机制。成立扬州市市级政府投 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作为统筹管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
3、 算的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发改委、 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审计局、国 资委、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定期听取项目实施情况 汇报,审议储备库更新和投资计划调整事宜;研究部署项目和预 算编制工作;审议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 项目投资预算草案等。市发改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提出拟纳入年度投资 计划项目建议、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方案等。市财政局负责根据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情 况测算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预算限额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限额,测 算未来三年财政承受能力限额,测算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PPP 项目资金平衡和保障方案,审
4、核拟纳入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资 金需求及资金来源。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财政投资评审、财政资 金拨付使用的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拟纳入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用地 合规性进行审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拟纳入政府投资计划项目是否符合环 评办理要求进行审核。市住建局负责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是 否组织集中建设进行审核。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 计监督。市国资委负责对国有平台公司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 管。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拟纳入政府投资计划项目是否符合立 项要求进行审核。第九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 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
5、业发展规划、本部门和单位事业发展的 需要以及其他能佐证项目实施必要性的依据,研究提出近三年内 本行业、本区域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根据全市发展总体规划,提出项目入库建议,经市 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审核后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储 备库。储备库实施动态更新,拟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 储备库中选取。第十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 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 期工作,原则上均应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前期策划生成,保证前期 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
6、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 关规定审批。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政府项目审批部门 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 资项目审批手续。市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 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 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三条政府投资计划实行年度计划和三年滚动储备相结 合的管理机制。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全市发展总体要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牵头负责并会同市财政部门 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 导小组同意
7、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下发。第十四条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实施分类管理。以 前年度已经开工建设、本年度继续实施的项目为续建类;申报时 实施条件完全具备、开工时间十分急迫的新建项目为新建一类; 实施手续暂未齐备、年内有望开工建设的新建项目为新建二类; 未来将要实施,当年启动前期研究工作的项目列为储备类。新建 项目须从上一年度投资计划的储备类项目中或从政府投资项目 储备库按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相关程序策划成熟的项目 中选取。项目类别由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年度投 资计划时正式确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 划以及本部门和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于每年6月起
8、向市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按市财政部门要求同 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按照规定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规模和项目类别(续建、新建一 类、新建二类、储备类);(二)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三)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 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是否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等;(四)续建项目截至申报时建设进度,新建项目截至申报时 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六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
9、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手续;(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符合 发债条件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在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通过市 级政府债券安排,不符合发债条件的项目在预算控制额度内安排。 5亿元以上的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单独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 拨付,优先保证续建项目和新建一类项目的资金需求。新建类项 目纳入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范围。储备类项目市级财政可以安排一 定的前期费用,各项前
10、期工作应当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管理等 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应当执行,不得擅自 变更。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财政预算, 未列入的,原则上不得安排财政预算。第二十条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每年6 月15日前,由项目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相关主管部门审 核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 小组审议,按程序实施调整,过期不予调整。市政府直属单位, 可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原则上当年 不追加新建项目,确需追加的,应充分论证资金来源方案,待前 期策划成熟后,报市政府决定,需要调整预算的,按预算调整程 序报
11、批后实施。第二十一条列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要督 促项目单位抓紧做好各项前期工作,确保按计划推进建设。项目 实施应按照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月调度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各责任 单位应按时报送项目形象进度、投资进度、财政资金拨付等情况 以及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汇总上 报市政府。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市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 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按其意见开展相 关工作。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
12、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 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 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撤销或审批权限划转 的,报承接职责的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应当采用集中建设 方式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范围按省、市相关规 定执行。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集 中建设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 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 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 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
13、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 核定,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概算核定部门撤销或职能划转的,报 承接部门审批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市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审计及依法对政 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 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 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复的投 资估算,数额较大但未超过10%的,应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超 过10%的,应重新论证资金来源方案并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未经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不得纳入预算或实施。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 目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列明事项,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江 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市级其他有关 政府投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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