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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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 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 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 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 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余具体
2、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 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 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 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 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 输销售活动的企业。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3、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 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 或者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 外国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为外国经营人颁 发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许可。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 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许可或者不 许可的书面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向外国经营人说
4、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本节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者英文以外的其他 文字,应当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者英文译本。第四节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第三十四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经营人书面声明放弃;(二)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三)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第三十五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 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 发生变更的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六条经营人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5、规定在申请危险品航空 运输许可时所提交的材料,在许可有效期限内发生变化的,经营人应当将更新后 的材料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认可。第三十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申请许可有效期延期的,应当在许可 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 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许可有 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第四章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第三十八条国内经营人依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相关要求申 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时,应当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与其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
6、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 行审查。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内容可以按照专业类别及其承担的责任编入经营人 运行、地面服务和客货运输业务等其他手册中。第三十九条经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的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 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编写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以便飞行机组和其他人员履 行危险品航空运输职责。第四十条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二)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三)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四)危险品事故、危险品事故征候的报告程序;(五)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危险品的识别;(六)使用自营航空器
7、运输本经营人危险品的要求;(七)人员的培训;(A)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响应方案;(九)紧急情况下危险品运输预案;(十)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者说明。从事危险品运输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二)通知机长的信息。国内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所有内容的实用性和有 效性。第四十一条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人员及其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 服务代理人的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 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 要求实施。第四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通过书面
8、形式要求国内经营人对危险品运 输手册的相关内容、分发或者修订做出调整。第五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第四十三条托运人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对航空运输的危险品进行分 类、识别、包装、标签和标记,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运输文件。第四十四条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包装物应当构造严密,能够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温度、湿度或 者压力的变化,或者由于振动而引起渗漏;(二)包装物应当与内装物相适宜,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物不能与该危 险品发生化学反应或者其他反应;(三)包装物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四)包装物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五)对用于盛装液
9、体的包装物,应当能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 而不渗漏;(六)内包装应当以防止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发生破损或者渗漏的方式进 行包装、固定或者垫衬,以控制其在外包装物内的移动。垫衬和吸附材料不得与 包装物的内装物发生危险反应;(七泡装物应当在检查后证明其未受腐蚀或者其他损坏时,方可再次使用。 再次使用包装物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随后装入的物品受到污染;(八)如果由于之前内装物的性质,未经彻底清洗的空包装物可能造成危害 时,应当将其严密封闭,并按其构成危害的情况加以处理;(九)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第四十五条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粘贴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 的规定,技
10、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其内装物的运输专用名称,技术细 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 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装物,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 的规定予以标明,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 装规格的包装物,不得在该包装物上标明包装物规格的标记。第四十七条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标记应当加用英文。第六章托运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的人 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第四十九条托运人将危险品的包装
11、件或者集合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 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 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供真实准确的危险品运输相关文 件。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五十条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 进行托运。第五十一条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向经营人提供正确填写 并签字的危险品运输文件,文件中应当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技术 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危险品运输文件中应当有经危险品托运人签字的声明,表明按运输专用名称 对危险品进行完整、准确地描述和该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
12、规定进行分类、 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必要时托运人应当提供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或者经营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 具的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鉴定书。托运人应当确保危险品运输文件、物品安全数 据说明书或者鉴定书所列货物与其实际托运的货物保持一致。第五十二条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危险品运输文件应当 加用英文。第五十三条托运人必须保留一份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至少24个月。上述文 件包括危险品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以及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的补充资料 和文件。第五十四条托运人委托的代理人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 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第五十五条托运人的代理人代表
13、托运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适用本 规定有关托运人责任的规定。第七章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第一节经营人的责任第五十六条经营人应当在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所载 明的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第五十七条经营人应当制定措施防止行李、货物、邮件及供应品中隐含危险 品。第五十八条经营人接收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至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附有完整的危险品运输文件,技术细则另有要求的除外;(二)按照技术细则的接收程序对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者装有危险品 的专用货箱进行检查;(三)确认危险品运输文件的签字人已按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培训并合格。第五十九条经营人应当制定和使用收运检查
14、单以遵守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的规定。第六十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集合包装件以及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 箱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在航空器上装载。第六十一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 在装上航空器或者装入集装器之前,应当检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损的迹象。泄漏或 者破损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者装有危险品的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第六十二条集装器未经检查并证实其内装的危险品无泄漏或者无破损迹象 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第六十三条装上航空器的任何危险品包装件出现破损或者泄漏,经营人应当 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或者安排由有关机构从航空器上卸下。在此之后应 当保证该托运物的
15、其余部分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并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第六十四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 从航空器或者集装器卸下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破损或者泄漏的迹象。如发现有破 损或者泄漏的迹象,则应当对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或者集装器的部位进行破损或 者污染的检查。第六十五条危险品不得装在航空器驾驶舱或者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舱内, 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六条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泄漏或者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的, 应当立即进行清除。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触表面上的辐 射程度和非固着污染超过技术细则规定数值的,不得重新使用。第六十七条装有可能
16、产生相互危险反应的危险品包装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 邻放置或者装在发生泄漏时包装件可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上。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装在航空器上。装在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将其与 人员、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进行分离。第六十八条符合本规定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时,经营人应当保护危险品不受 损坏,应当将这些物品在航空器内加以固定以免在飞行时出现任何移动而改变包 装件的指定方向。对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充分固定以确保在任何时候 都符合本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分离要求。第六十九条贴有仅限货机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按照技术细则的规 定只能装载在货机
17、上。第七十条经营人应当确保危险品的存储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 分离与隔离的要求。第七十一条经营人根据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托运人提供货物符合航空运 输条件的鉴定书的,应当告知托运人其认可的鉴定机构,并确保其所认可的鉴定 机构满足民航局关于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将认可的鉴定 机构报民航局备案。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民航局应当将鉴定机构予以备案,并对外 公布。第七十二条经营人应当在载运危险品的飞行终止后,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 关文件至少保存24个月。上述文件至少包括收运检查单、危险品运输文件、航 空货运单和机长通知单。第七十三条经营人委托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其从事与危
18、险品航空运输地面 服务的,应当同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涉及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所委托的中国境内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符合本规定有关地面服务代理人的要 求,所委托的中国境外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经营人应当自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所签订协 议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七十四条经营人委托货运销售代理人代表其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 的,应当同货运销售代理人签订包括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内容的航空货物运输销 售代理协议,并确保所委托的货运销售代理人满足以下要求:(-)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从事危险品收运工作、货物或邮件(非危险品)收运
19、工作的员工,从 事货物或邮件的搬运、储存和装载工作的员工按照所代理的经营人认可的危险品 培力11大纲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培力11机构培力11合格;(三)在货物、邮件收运处的醒目地点展示和提供数量充足、引人注目的关 于危险品运输信息的布告,以提醒注意托运物可能含有的任何危险品以及危险品 违规运输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这些布告必须包括危险品的直观示例;(四)不得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被盗或者不正当使用而使人员或者财产受到 损害;(六)发生航空器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事故征候时,向调查职能部门报告 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的情况;(七)其他在经营人授权范围内代表经营人
20、从事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符合 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第七十五条经营人委托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货物航空运 输相关业务,应当在代理协议中要求代理人对收运货物进行查验或者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货物中隐含危险品。经营人应当对代理人的货物查验及相关措施进行认可 并定期检查。第二节经营人的代理人的责任第七十六条本规定所指的经营人的代理人,是指位于中国境内的代表经营人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企业,包括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 其他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企业。第七十七条货运销售代理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应当同经营人 签订包括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内容的航空货物运输销
21、售代理协议。第七十八条货运销售代理人不得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第七十九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无论是否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均应当满足 以下要求:(-)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三)确保其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 培训并合格;(四)与经营人签订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在内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五)制定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其中应当包括地面应急程序和措施;(六)拥有经营人提供或者认可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七)托
22、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 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 操作的驾驶员。(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 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 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 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 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 险品事故征
23、候。(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项目要 求的规定。(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输的内 装物。(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 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 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料。第八十条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除满足本规定第七十 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制定符合技术细则要求的危险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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