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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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提升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能力水平,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 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 )2号)精神,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扬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 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认定(以下简称“市工信局”),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 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 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条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 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
2、平台,包括具有良好发展前 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 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制造业创 新中心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 业。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一 星、二星分级认定。根据平台建设水平、服务能力、服务绩效等 方面综合评分确定不同星级。综合评分7585分为一星,85分 (含)以上为二星。第五条市工信局负责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并择优推荐申报 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扬州市内注册且运营
3、两年以上, 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近两年无不良诚信记录。(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 等,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健全, 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比例占80%以上。(四)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50家以上(培训类 平台服务企业不少于300家),用户满意度在85%以上。近两年 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 和品牌影响力。优先推评服务于先进制造业领域的技术类平台。(五)积极参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 推广活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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