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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股份章程合资方: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签署日期: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
2、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 偿责任。第九章 附那么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应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并应依法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股东:(签字)日期: 年 月 日股东:(签字)日期: 年 月 日股东:(签字、盖章)日期:股东:(签字、盖章)股东:(签字)XX股份章程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各方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 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章程。公司名称为:O公司法定地址:第二条本公司合营各方为: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第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当责 任。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 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
4、,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第二章公司经营范E第六条 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批准的工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工程,应当 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投资总额为:。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其中:甲方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人民币,占注册资本%;乙方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人民币,占注册资本%;丙方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丁方以人民币现金出资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_%;戊方以人民币现金出资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_%;己方以人民币现金出资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第十条合营公司甲方、乙方、丙方注册资本按其出
5、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 之日起两年内缴付,丁方、已方注册资本按其出资比例自20年 月 日前缴付完, 戊方注册资本按其出资比例自20年 月 日前缴付完。第十一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 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局部股权,须经合 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局部股权时,合营他方有 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 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第四章 董事会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 大问题。董事会
6、的职权范围如下:(一)决定合营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营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合营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合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合营公司约增加、转让或者减少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六)对发行合营公司债权作出决议;(七)对合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合营公司形式作出决议;(A)修改合营公司章程;(九)决定合营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制定合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
7、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一名,工方委派 名,丙 方委派 名,以方委派一名。董事任期为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 以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 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 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8、第十七条以下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1)合营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2)合营公司的中止、终止、解散;(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5)合营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决算方案;第十八条 以下事项需由半数董事同意、且戊方董事同意方可通过:(1)审议公司内部设置管理机构的议案,审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反贿赂相关政策);(2)审议公司聘任或者解聘合营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营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的议案(3)将公司和/或子公司的全部或局部资产(有形和无形)出售、出租或 以其他方式
9、处置,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4)修改公司会计准那么或改变公司的会计年度;(5)指定或变更公司和/或子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6)公司或子公司在任何一宗交易或在该会计年度中累计发生超过人民 币500万元的债务,经适当批准的年度预算中所包含的债务除外;(7)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任何单笔或该会计年度中累计发生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的任何资本支出承付款项,经适当批准的年度预算中所包含的资本支出 除外;(8)许可任何在公司和/或子公司的全部或局部业务、资产或权益上设定 抵押、留置权或质押(不管是以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单笔 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10、(或等值的其他币种)或在该会计年度中的全部交易金额合 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9)对公司和/或子公司日常经营内的任何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其他知 识产权(含公司专有技术)进行出售、转让、许可使用或其他形式的处置;(10)指定公司重整、清算过程中的管理人、清算委员会成员等;(11)除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相互间定价公允的业务往来 外,批准或调整与公司的任何关联方进行的任何交易,或者修改任何现有的与该 等关联方之间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为公印或子公司的任何董事或股 东提供累计余额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或预借款,或为其债务提供任何担保、 补偿或保证;(12)直接或间接处置或稀释公司
11、在其任何子公司中的股权或利益;(13)公司或任何子公司购买或另行收购另一家实体或另一家实体的全部 (或三分之二局部)业务和/或资产,或者公司或任何子公司参与任何合资企业;(14)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重组、重新划分或对条款的修改;(15)公司或任何子公司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任何重大的变更,或进入新 的业务领域;(16)公司或其子公司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累计余额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借 款或预付款,提供任何担保或发生任何或有负债;(17)与公司股份制改造相关的任何可能影响投资方权利的公司政策、文 件、治理相关事项的修改或变更;(18)授权委托董事会的任何成员或其他任何人士处理任何上述事项;(19)开始或发
12、起对任何第三方的诉讼或与任何第三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 和解,且和解后须向第三方支付的金额到达人民币贰拾万元以上。第十八条以下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戊方董事 同意方可通过:(1)公司组织形式变更;(2)授权公司发行股份或其他证券;(3)制定或修改公司及子公司分红政策和红利的分配与支付或任何其他利 润分配计划、员工股权激励安排;(4)审议批准合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或增加、转让或 者减少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5)主要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质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公司股权;(6)回购公司或任何子公司的股份(因雇佣终止而从员工手中购买的除外; 回购戊方股权的除外。);(7
13、)涉及公司主要股东变更的任何事件;第十九条 公司的任何子公司的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应拥有尽可能和 公司董事会相同的构成;任何一家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将作出的所有重大决 定应首先由公司的董事会通过;假设公司设立董事会委员会,戊方委派董事有权成 为公司董事会委员会成员。第五章 监事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由股东共同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共同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14、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第二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当。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当。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以下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15、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A)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第二十六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 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 统计、保险等制度。第八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第二十八条公司经营年限为一年,从外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公司经营年限,公司应在距经营期满前180天向审 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以下情况下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董事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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