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僵局的法律风险及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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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僵局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很少消失股东会僵局,由于其股份可以上市 流通。股东会僵局一般消失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中。相对于股份有限公 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资合的产物,也是人合的产物,由于股东之间的利 益冲突、观念冲突,常常会在某些问题上达不成全都,当股东之间消失严峻的心 情化抵触时,阻碍公司运行的状况不行避开地发生,导致公司无法形成决议,公 司运行陷于僵局,使公司身陷泥潭,前进不能,后退不得。一般而言,股东会僵 局产生缘由有两种,一种是股权设置畸形,股东股权均衡,导致双方各占5。, 形成了股东之间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无法决议;另一种是股东在章程中设定了更高 的表决比例
2、要求,使一些拥有较高比例的股东的对立也能够形成股东会僵局。当 然,一些公司股东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对公司漠不关怀,长期不出席股东会, 导致股东达不到召开的法定条件,也会形成股东会僵局。公司法第183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峻困难,连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恳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该条为打破股东僵局供应了弥补性规定,然而该规定排解了低于百 分之十表决权的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同时所供应的解决措施也只有解散公 司一项,并不肯定符合全部股东的实际愿望。针对股东会僵局的法律风险,实行 的对策是,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事
3、先建立打破股东会僵局的更为多样的措施, 甚至可能由于章程的有效规定使股东会僵局不会形成。董事会僵局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执行机关,在公司治理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除较小 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外,其他公司的董事会都是一个集体行使权力的 机构,因此导致了董事会也可能消失僵局。依据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 选举或委派,不少公司的董事是由股东自行担当,这使董事会与股东会有肯定的 相通性,一旦股东会消失僵局,很可能导致董事会僵局消失。依据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到13人,股份董事会成员为5到19名。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法律并没有限定董事会成员不能为偶数,当董事会成
4、员消失 偶数时,董事会表决就可能消失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即使在董事会成员为单数 的状况下,董事会僵局仍旧可能消失,如某名董事未出席也未托付他人出席,某 名董事投弃权票等,都可能导致有效投票为偶数。这种表决对抗,是最简洁的董 事会僵局。董事会僵局还包括董事其他对立冲突,导致董事会无法召开的状况。 其一是公司多数董事之间形成对立,各方均无法到达法定的召开董事会的人数, 无法形成决议;其二是由于程序上的要求,各方均无法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 合法有效地召集董事会。如董事会拟召开临时董事会罢免董事长,应留意公司法 在一些会议召开的召集人采纳了组织机构作为召集人,如监事会,如何在章程中 合理地表达某次
5、特定召集是该机构的意志那么特别重要。假设要求每次开会前都先召 开另一个会议通过决议,那么公司因此支付的本钱就过高,这在某种意义上同样是 一种法律风险。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执行机构,在消失僵局时 可以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冲突的董事会做出调整以解决董事会僵局。在公司的股东为法人的状 况下,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并不像理论上那么顺当。当然最为便利的解决方式是在 公司章程有相应的董事会僵局处理方式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选定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 者经理担当,并依法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来担当,应由公司在衡量本公 司的具体状况后,选出合适的人选,
6、不肯定非要由董事长来担当。只有公司自己 才最了解代表权支配不当可能消失的风险,而法定代表人事项留给公司章程规定 才最符合公司的利益。在董事会中,全部董事的法律地位是公平的。董事长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与其他董事地位不同之处在于他是董事会的召集人、主持人,除 此之外无其他区分。当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时,其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怠于 行使权力,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和损失。公司法针对此状况进行规 定,副董事长帮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但应留意的是,公司法没有对副董事长的
7、人数作出限制性 规定,而实践中可能消失多名副董事长的状况,此时假设消失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 履行职务的状况,由哪一名副董事长来履行董事长职责就可能成为一个问题。像 “三九医药”消失的问题就是巨额资金、关联交易由董事长赵新先一人打算而造成 的,公司治理结构严峻不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因执行董事的职权由 公司章程规定,所以,当执行董事担当法定代表人时,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 性更大,此时应预先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执行董事的职权,以防止执行董事滥用权 力或怠于行使权利。经理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事务的组织、执行者,每时每刻都 接触具体事务,当经理担当法定代表人时,除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董事会 的制
8、约职能外,更主要的是在章程中法律规范经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发生侵害公司利益的状况特别常见,对此,应在公司 章程中明确其职责,做到有职有权,权责明确,对于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和怠于 行使权力的情形也同时写明,并且制定切实可行的追究措施。2002年轰动一 时的有“中国股市第一案”之称的中科创业股价操纵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中科 创业的前身是深圳康达尔股份,主营业务为饲料生产和养鸡。1994年 在深交所挂牌上市。1998年一年里,康达尔的股价疯狂上扬。由于没有业绩和 题材的支撑,致使炒作其股票的深圳英特泰负责人朱焕良深套其中,于是想找上 市公司协作,并找到在业内运作股
9、票颇知名气的分析师吕梁。吕梁是以北京燕园 投资集团董事长身份消失的,要收购康达尔34.61%的股份,后又提出为了绕过 证监会批准豁免全面收购要约的手续,改为由海南燕园、海南沃和及民乐燕园三 家公司分别收购。加上朱焕良的北京英特泰公司原已持有康达尔2.53%的股份, 四家共持有37.14%的股份,比第一大股东深圳龙岗区投资管理的36.1% 要多。在四家联手造成控股事实的基础上,吕梁已经具备了操纵公司的基本条件。 在康达尔公司的股权重组后,为迷惑公众,吕梁把公司改为中科创业,公司董事 会也进行了改选。在11名董事中,吕梁方派出了 7人,龙岗方推举了 4人。但 吕梁方的7名董事中,6个人授权常务董事
10、龚增力行使权力,龚增力1人代其他 6个人签名。吕梁用先利诱后挟逼的方法,掌握了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会开会期间或不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只要董事长同意 和签名,就能生效。因此,吕梁从一开头就特别留意掌握董事长,让董事长也能 按他的旨意办事。在这种状况下,公司董事会就成了吕梁为所欲为的掌上工具。公司设立风险的法律掌握实务公司设立是股东通过出资、创立公司的行为。公司设立从股东角度讲, 是投资行为;从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角度讲,是通过工商行政审批经济组织成 立的行为。新修订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开头实施,进一步降低了 设立公司的门槛,表达了我国鼓舞投资的经济政策。公司设立
11、阶段比拟简单,需要经过许多行政手续,预备大量的文件。公 司设立阶段严格执行和采用我国的法律法规,保证公司合法设立;梳理和明 确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力义务,保证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建立 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运作程序,保证公司运营顺畅。做到这三点, 就基本上到达了预防、化解和掌握公司设立阶段风险的目的。下面,对公司设立阶段的风险掌握予以分别阐释。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风险法律掌握实务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依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 数为50人以下。因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超过 50人的,公司设立行为会被法院判定无效,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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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 僵局 法律 风险 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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