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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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表决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XX市住宅物 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XX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制 定本规那么,专为规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 议的目的使用。第一章业主大会第一条 本业主大会名称为XX小区业主大会。第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内的业主包括:(一)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二)公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 主;(三)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拆补偿等旨在 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局部的单位或者个人;(四)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局部 所有权的
2、单位或者个人;(五)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局部所有权的个人;(六)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局部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内全体业主共同组成。业主大 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5.公告期内,业主可以对拟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业主委员 会应当接受业主质询,可以对拟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拟表 决事项经修改后应重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三)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3、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投票日期15日 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 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2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四)表决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现场表决、书面表决或采用联网式表决,采用 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电子 投票系统进行。(五)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 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 字并存档,业主大会已刻制
4、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向街道办 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 抵抗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遵守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物业使用人,是 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物 业的承租人。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业主可以向物业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举报;经街道办事处查实,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 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也可
5、以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三条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一)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以下方法认定:1 .专有局部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 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 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2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 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 决权的业主所拥有的专有局部面积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二)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以下方法认定:1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局部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局部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局部,以及同一
6、买 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局部的,按一人计算。2 .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 业主人数不计入总人数。按照规划建设的已经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车库、车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但是具有销 售(预售)许可证的车库、车位,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 实测的,暂按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 积不计算投票权。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包括: (一) 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等费用;(二)有关人员工资和津贴(具体数额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
7、主 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以上费用由物业共用局部经营所得收益支出。业主大会、业主委 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 本议事规那么进行财务管理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年度 审计。经费收支账目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 会、业主的监督。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向 社会公告,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做书面报告,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财务清算工作:(一)建筑物灭失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化的;(三)其他原因导致业主大会无法续存的。财务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 业会以及业主大会、业主
8、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因物业管理区域合 并或者分立而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业委员会应该将保管的其他档案 资料移交给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建筑物灭失的,业 主大会应该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给当地街道办事处。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本议事规那么的 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执行管理事务。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委员 会履职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三)拟定共有局部、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方法;(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
9、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 次筹集;(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催促业主交纳物 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 行为进行制止;(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局部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 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十一)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 督;(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本议事规那么第三条规定事项;业主大会 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
10、定本议事规那么第二条规定事项。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该拟定以下下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一)工作制度.印章管理制度;1 .财务管理制度;.会议制度;2 .档案管理制度;.值班接待制度;3 .公示、公告制度;.其他制度。(二)工作方案.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1 .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2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制度的方案;3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 益方案;.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4 .其他工作方案。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
11、区域的 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业主是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 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未有XX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规定 的行为;(七)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八)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条件;(九)同等条件下,在职党员或自管党员优先。业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 委员的选举。
12、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只能由 一个自然人代表。房屋共有的,业主可以授权共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 的选举。第二十条 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 补委员:(一)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四)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 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五)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 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六)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七)建筑物中抛掷物品;(A)制造超标噪声:(九
13、)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十)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 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 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十一)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十三)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9名,其中主任一名,副 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本物业管理区域选举候补委员工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 选连任。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以下方式产生:(一)社区党组织推荐;(二)居民委员会推荐;(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按照前款方式推荐确定的业
14、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报社区党 组织。社区党组织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二十三条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新一届)确定后,由业主 委员会(或筹备组)在各楼道单元前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所在幢数、政治面貌等情况。2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等额选举】。3 .业主委员会委员按照本议事4规那么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 比例不高于50 % o.选举得票票数超过半数的,按得票从高到低顺序中选委员、候 补委员,候补委员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的50%。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乙日内召开首次会 议,在业主
15、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 成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 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 副主任。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 以下职责:(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二)主持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三)主持制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 常问题:(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七)完成
16、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 主委员会工作;(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二)参与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参与制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 日常向题;(五)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 管理动态、
17、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 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六)承当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 工作。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阻挠、阻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阻碍业主委员会 换届交接工作;(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权益,对全体业主负责。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或者
18、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选举、更换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三)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 格;(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人事实服务;(五)管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七)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决定共用局部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共用局部经营收益等 共有资金;(九)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 任实施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 决议;(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
19、大物业管理事项。业主委员会、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上或者占总人数20% 以上的业主可以就前款规定的决定事项向业主大会提出讨论方案。第四条 业主共同决定第三条的事项,应当有专有面积占比2/3 以上的业主旦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 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局部面积3/4以上且 参与表决人数3/4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六)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 有财产(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 利益交换(八)泄露业主信息;(九)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
20、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项至第 (五)项行为的,街道办事处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 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 并向业主公示。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额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 顺序递补剩余任期;候补委员名额用完,出现业主委员会委员经递补 人数仍缺乏总数的1/2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物业所在地的居 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 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 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
21、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 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在报告同 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 处暂时保管。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档案资料、印章 及其他财物账目等的移交工作。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空缺数达半数以上的,在未增补至 额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前,只得行使看守责任,组织业主委员会委 员的补足工作,监督物业服务机构或个人的履职情况,不得对外新订 与本住宅区建筑物管理和物业服务有关系的任何合同。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 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组建换届小 组
22、,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应当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 作:(一)起草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工作 履历以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 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催促其履行职 责。街道办事处也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小组。换届小组依照筹备组的人员构
23、成组建。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 情形发生之日起自动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一)任职期限届满的;(二)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三)因健康等原因长期无法履行职责的且未提出辞职的;(四)被依法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并经批 准的。第三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 会委员、候补委员资格中止:(一)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二)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三)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
24、务的;(四)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 业使用性质的(五)无故欠缴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的;(六)违法出租房屋的;(七)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 半以上的:(八)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出现委员、候补委员资格中止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包日 内提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终止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未提请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 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 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或者中止的应当自发生 之日起3日内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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