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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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合同范本工程监理合同范本(精选11篇)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篇1项 目 名 称 :委托方:监理方:付款方 :委托方 与监理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1. 信息系统工程名称 :4 .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 酬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5 .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 个月(天),即从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 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 金终止。7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
2、以正本为准。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篇5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 ;总投资:;监理范围:O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 有关附件同义。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1 .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2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3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工程 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
3、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月 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篇6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 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莲南路一期安置小区人防工 程监理。工程地点: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水潭村。工程规模:莲南路一期安置小区工程,总建筑面积约 27523平方米,人防建筑面积:约1473平方米。总投资:约265万元人民币。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
4、第二局部标 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 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 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年月 日开始实施,至年月 日完成。本 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一日年月一日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篇7第一章词语定义及解释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 有
5、如下含义:Q)工程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 目。(2)工程法人(业主)是指承当直接投资责任的、委 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3)监理单位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继承者。(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当 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 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工程法人(业 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 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 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 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
6、以外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当事人。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8)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 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章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 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 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第三条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 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 件。第三章通知与联系第四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 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 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第五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 面形式为准。特
7、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 通知并即补书面 通知。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工程代表业主 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工程施工的主要 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第四章监理单位的义务第七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 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工程监理细那么。第八条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 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 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 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 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假设更换 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
8、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 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 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 的正常进行。第十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 监理职业准那么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 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 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 原那么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 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 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 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
9、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 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第十三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 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 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 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 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 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工程及监理业务有 关的报酬。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 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 保密的资料。第五章业主的义务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 系
10、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 条件。第十七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 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 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 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 中予以明确。第十八条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 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 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假设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 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 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 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
11、单位 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 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 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二十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Q)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 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二十一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 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 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 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 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第六章监理单位的权利第二十三条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 合同
12、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Q)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信息系统工程地点2. 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3. 本合同签订地点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第二局部标 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1 .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局部);2 .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局部);3 .本合同附加合同条款(第四局部);4 .实施监理方案和内容(第五局部);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 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 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
13、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 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确实认权与 否认权;(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7)工程工程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 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 签认权;(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
14、量和工 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 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第二十四条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 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 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 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提出书面处置意见。第七章业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 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 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第二十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 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第二十七条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
15、程师有 批准权和否决权。第二十八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 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第八章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当履行本监理 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 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十一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 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 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 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当责任。但 应承当监理应承当的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 局部履行,监理单位
16、不承当责任。第九章业主的责任第三十四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 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 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 单位进行赔偿。第十章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 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 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 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 间,那么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 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 时间
17、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三十七条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 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 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 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 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第三十八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局部暂 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那么应当在56天前通知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 务。同时由业主承当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 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 义务的通知。假设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
18、可在 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 止。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 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 和变更。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工程建设计 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工程全部或局部暂 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 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局部按合同收 取监理费用,未履行局部,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 理单位一定的补偿。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 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第四十二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 担的责任。第十一章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第
19、四十三条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 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 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 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 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 间计算。第四十五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 书中费用或局部酬金工程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 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 无异议费用或酬金工程的支付。第四十六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 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当。第十二章合理化建议
20、第四十七条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 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 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工程提前 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八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 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 利的原那么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 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 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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