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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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州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提高规章质量 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 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州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 定并以州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在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具有行 政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定”、“办法”等。州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备案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州政府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 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 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
2、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 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 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规章草案及说明,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州政府有常务 会议审议。第五章决定、公布、解释第三十三条规章草案应当由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 定。第三十四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州政 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作说明,起草单位作补充说明。第三十五条州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州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的意见,对规章草案作出修改后,报请州长签署,以州 政府令形式公布
3、。第三十六条公布规章,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 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州长署名以及公布 日期。第三十七条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州政府门户 网站、果洛报上全文刊登。第三十八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或视情况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规章施行前,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宣传和实施的准备工作。第三十九条规章规定施行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 义,或者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由 州政府法制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出规章解释意见,报请州政府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规章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第六章 修改、废止、备案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 规章修改或废止建议:(一)
4、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的;.(二)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废止的;(三)主要内容被新颁布的上位法取代的;(四)调整对象消失或已不适应实际情况重大变化的;(五)应当修改、废止的其他情况。修改和废止规章,依照本规定程序办理。第四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章不定期进行清理,向州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清理的建议。必 要时,州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第四十二条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州政府同时 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州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由州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州政府立项、起草、调 研、论证、
5、审查和修改阶段,参照本规定程序执行。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6 0起施行o(三)坚持民主公开、科学立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四)依法合理界定权利义务、权利和责任;(五)从本自治州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解决行政 管理实际问题。第五条规章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上 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第六条州政府对规章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州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计划的具体组织、指导、 协调和实施工作。第七条 州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州政 府法制机构做好规章的调研、论证、申报、立项、起草、审 查、征求意见、协调等工作。第二章立项第八条 州政府根据工
6、作需要,应当于当年第四季度内 完成下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州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急需先 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立、改、废”并举的原则,提 高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九条州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份向州人大、 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州政府各部门、各辖县人民政府和有 关机关、人民团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征集下一年度的 规章项目。州政府各部门可以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中选 择适当的项目提出规章立项申请。第十条州政府各部门、各辖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 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州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 年度的立项申请。本州有关机关、人民团
7、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 向州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第十一条立项申请和建议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 度、调研论证协调情况、起草的承办机构及工作进度安排等 作出说明,并附项目初稿。立项申请和建议应当经申请单位 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 州政府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和建议,应当进 行汇总研究,组织相关部门和州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 对提交的立法项目、起草调研项目、论证协调项目、规章草 拟初稿进行专题论证,并与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州政协等相 关部门充分协商,拟订州政府下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草案, 征求州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同意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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