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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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保障性住房 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 的方式申请:(一)以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 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关系的 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 带子女的离婚或者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者外地独自来 本县工作人员可以单身人士申请;(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 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
2、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 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 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来务工的无住 房人员。第四条有稳定职业是指:在城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 中心)应当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进行抽查复 核及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予以配合。在监督检查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 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可以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 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房屋 使用情况;(二)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资 格;(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及社会各 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依照各 自职责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教育、卫生、林业等部门建设的公共租赁住 房,参照本细则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本部门职工配租,并将配 租结果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劳动合同的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者外来务工,且连续缴 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与用人单 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
4、合同的非省籍外来务工,且连续缴纳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连续缴纳6个 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 和个体工商户;退休人员(只能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 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975元, 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75元。县人民政府根 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 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 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5、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同住人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无私 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取得产 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 镇未转让过住房。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于13平方米的城镇家庭;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 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 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既可以在户口所在地申请, 也可以在工作地申请,但不得在两地都申请,且每个申请人 和申请家庭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签署承诺
6、书,对所提 供材料的真实性、按时交纳租金、按照规定使用和退出、配 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第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和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签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三)身份证明和常住人口证明:本县户籍的申请人和 共同申请人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非 本县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原件,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工作单位或者村委 会(社区)的常住证明。(四)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出示结婚证原件, 提交复印件;离婚的出示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原 件,提交复印件;未婚的提交婚姻登
7、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五)工作、收入、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住房公积金缴费 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出示劳动合同原件,提交劳动合同 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体工商户提 供营业执照、税收缴纳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 保险缴费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原工作单位 出具退休和收入证明,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 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学生村 干部等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 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由申请人就业单位出具并经现居住 地村委会(社区)审核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社
8、会保险经 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生、 新就业人员提供毕业证和就业证明、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 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出具证明。(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及入户调查表: 拥有房屋产权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产权证明,面积 按产权证上的使用面积计算;无房、租房申请人需提供无房 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七)保证人担保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作 为保证人出具担保书;无工作单位的,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 地村委会(社区)作为保证人出具担保书;属本县户籍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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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 租赁 住房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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