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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学生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 生团体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发挥学生团体在学 院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上级团组织的相关规定, 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团体是指全日制在校学生依据法律,遵循 一定宗旨和原则、按照一定章程自愿结成的具有固定成员和 特定活动范围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院级学生团体是指依 法成立的冠以“职业学院(或*职院)”等字样的协会、学 会、研究会等组织。系级学生团体是指本院各系管理的冠以“XX系”等字样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组织。第三条 我院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 国家政策,以党的中心
2、工作为指针,根据学生的需求和特点, 共青团工作的总体部署,围绕经济建没和精神文明建设,协 助党委和学院管理部门的工作,沟通会员和党政管理部门及 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促进共青团事业及学生团体工作的发 展。第四条 我院学生团体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 道德风尚,不得违反校纪、校规,其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第五条 院级学生团体的业务活动受共青团职业学院 委员会的指导,系级学生团体的业务活动受各系团总支的指 导,其资格审查、年检等综合管理、协调工作由院团委负责。第二章成立登记第六条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备
3、齐一切申报材料,由其筹备组织向上级团委提出资格审查申 请。院级学生团体由院团委审批,系级学生团体由各系团总 支审批,并报院团委备案。第七条 申请资格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学生团体筹备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学生 团体章程草案; (3)学生团体主要负责工作人员 名单、分工情况、联系方法; (4)成员数额。第八条 我院学生团体的章程必须注明其宗旨、工作 方法、管理制度等必要事项。学生团体负责人具有章程所赋 予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学生团体的所有行为及后果负 责。第九条 我院学生团体的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 分布相一致,学生团体一般不邀请校外人员参与,确实需要 的要经院团委
4、批准。系级学生团体代表本院对外活动时,需 报院团委批准。第十条成立登记后,各学生团体必须填写职业学院 学生团体管理登记表及学生团体成员登记表,并上报 院团委。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一条 院团委对院级学生团体、各团总支对所辖 的系级学生团体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学生团 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 监督、指导学生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 据其章程开活动; (3)监督学生团体进行活动,履行注 册登记手续; (4)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审核;(5)监督各学生团体收取和使用各类费用。第十二条 院系团组织对其直属学生团体申请登记、 思想政治工作、机构建设、财务
5、活动、人事管理、召开研 讨 会和对外交往等重要活动安排、接受资助等事项有领导责任。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两周以上 向院团委学生团体部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活动内容、时间、 地点、人员、师资经费、保证措施等。第十四条学生团体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和印制学生团 体证件。各学生团体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院团委学生团体 部的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学生团体部请假,事后 应主动学习会议精神。第十五条各学生团体要认真搞好学生团体的汇总工 作,学生团体在举办活动之后,必须做出书面总结,交至院团委学生团体部以做备案。第十六条 工作中出现问题应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上 报学生团体部,不得隐瞒或拖延时间。
6、学生或会员有监督学 生团体工作和举报的权利,若发现问题可以向院团委检举。第十七条学生团体必须按照已经审批的本团体章程、 条款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 名义从事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勤工俭学要纳入学 院整体工作范围,由学院统一管理。禁止组织具有地域和宗 教色彩的学生团体,一经发现,对首要人员要严肃处理。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原则上限于校内活动,确有必要的 对外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到学院举办讲座,必须提前一周提 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对方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学生团体部审 核后,送院团委审批。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应为美化校园出一份力,禁止广告、 海报等乱张贴现象。第二十条学生团体收取
7、会员费,以年度为单位列出数 额,用途报院团委审查,视具体情况给予确定,不得擅自乱 收费,学生团体经费收支情况应在学生团体内部公开,并定 期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我院学生团体换届选举、召开大会及重大 事项应将工作报告、修改章程、人事变动等报上级主管部门, 并抄送院团委备案。第二十二条 当学生团体的负责人或组织形式、活动范围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向院团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 按照学生团体章程规定的理由和程序, 学生团体负责人可向院团委提出终止申请,经审核后,即可 批准宣告终止,有关材料及手续交院团委封存。第二十四条各系应建立学生团体管理档案,每年应对 学生团体进行注册登记,并将结果上报院团委。第二十五条院团委每年对院级学生团体进行注册登 记,定期召开学生团体工作会议,交流各学生团体工作、讨 论下阶段工作安排。对成绩突出的学生团体将予以表彰,对 于存在明显问题、违反有关规定的学生团体要限期整改,整 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要予以取缔。对在政治倾向上、活 动方式上有严重错误甚至触犯法律的要立即取缔,其负责人 报有关部门处理。经取缔的学生团体一年内不得重新登记, 其负责人和发起人在校期间也不得再以其他形式或内容申 请登记新的学生团体组织。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学生团体相互协作,促进学生团结 和全面发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团委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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