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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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斯狂堵道路袤逋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管理,依法及时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 害人)进行救助,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方法和浙江省实施 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制定本方法。一、总那么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下同)救助基金的设立、 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 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 葬费
2、用、局部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省、市、县(市)政府均应当设立救助基金。设区市救 助基金用于对其市辖区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 人的人身伤亡救助,县(市)救助基金用于对该县(市)行 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救 助。1 .肇事逃逸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的;2 .事故责任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终止, 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的;3 .事故责任人、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受害人或 者其继承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或 者退还的;4 .其他经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商议审定后认定可 以核销的。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遵循账销
3、案 存权存的原那么,制定核销实施细那么。(五)日常管理各市、县(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至同级财政 部门;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 报告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接受 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年度考核、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 况,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管理机构人员变动情况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省上一年度 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追偿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相关情况报送至财政部和银保监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时,应当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依法进
4、行审计,并对救助基金进行清算。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 管理和追偿情况。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接受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向社会公告。五、组织保障(一)组织领导省、市、县应当建立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 运作,商议审定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工 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省级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办公室 设在省财政厅,各级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 设在同级市、县(市)财政部门。(二)部门职责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浙江省救助基金的相关政策,并对各市、县(市)
5、救 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根据各 市、县(市)救助基金运行情况,推进实现省级以下救助基 金整合,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各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 救助基金设立情况,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 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对通过政 府采购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救助基金日常业务办理 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浙江省社保基金和交通事故救助 基金管理中心作为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各市、县(市)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告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救助基金垫付相关政策,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 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
6、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赔 偿义务人追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受害人的殡葬服 务和协助做好省内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相关工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涉 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赔偿义务人追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救助基 金相关工作,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出具意见, 会同财政部门协调解决因垫付抢救费用引发的争议。医疗机 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及 时抢救受害人,依法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 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赔偿义务人追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
7、救助基金的相关案件,执行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执行的案件,协助做好困难家庭经济状况 核查及核销的相关工作。浙江银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缴纳救助基金情况实施 监督检查,指导保险公司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赔偿义务 人追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通过多种渠道 加强救助基金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提示,为受害人及其亲属提 供便利,建立沟通顺畅、衔接严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 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六、法律责任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 提取资金、及时足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浙江 银保监局负责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 警告,并予以公告。医疗
8、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材料或者拒绝、推诿、拖延 抢救受害人的,或者不配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基金 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依法追究救助基金管 理机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1 .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 行垫付的;.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2 .违反本方法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拒绝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3 .可能严重影响救助基金管理的其他情形。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个人在申请救助基金过程中,如不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及
9、 财产相关情况,将承当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七、其他本方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人身伤亡的人员。本方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 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 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 但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 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 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方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接运、存 放、火化、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具体垫付费用标准 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参考有关规定确定。本方法所称申请人,是指医疗
10、机构和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对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陷入特殊困 难的,可以开展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具体申请程序和标准 另行制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 亡的,参照适用本方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道路以外的地方作业、 转移发生的事故,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 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 任人追偿。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 救助,由事故管辖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 照本方法有关规定执行。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11、造 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经公安机关交管部 门依法认定,可以参照适用本方法。具体申请程序和标准另 行制定。本方法所称县(市)包括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余杭区、 杭州市富阳区、杭州市临安区、杭州市临平区、温州市洞头 区、绍兴市柯桥区、绍兴市上虞区等8个市辖区。宁波市道 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方法由宁波市政府另行制定。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方法的 通知(浙政办发(2017) 47号)同时废止。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 责。救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 的原那么,保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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