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乡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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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乡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共XXX省委XXX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 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X党发(2015) 21号)和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 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x党办发(2015) 40号)精神,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 策规定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 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 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黔民发(2018) 28号)相关要求,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
2、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 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 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 的原则,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 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二、组织保障为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完成,成立XXX乡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如下:组 长:XXX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常务副组长:XXX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XXX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副 组长:XXX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乡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武装部部长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乡副科级干部乡
3、纪委委员、财政分局局长乡副科级干部乡副科级干部成员:XXX社会事务办负责人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征收办负责人经济发展办负责人社保中心负责人各驻村干部、各村(居)两委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社事办,由XX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社会事务 办全体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提标工作的培训、业务指导、政策解答、核查召集等 工作。三、基本原则(-)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原则O各村(居)要严格执行“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原则,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收入 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 防止将城乡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
4、的错误做法。(二)深入调查、精准识别原则。各驻村工作组牵头,各村(居)组织全面对辖 区低保家庭进行入户核查,坚持将家庭收入核查作为评定低保的前提条件,组织 精干力量对低保申请家庭进行深入调查,重点了解申请低保家庭财产状况、家庭 收支、重大疾病刚性支出等情况,切实做到精准核实、精准识别、精准测算、精 准保障。四、工作安排(一)严格执行城乡低保标准新区直管区20xx年继续实行城乡低保一体化,城乡低保标准为685元/月。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二)精准认定城乡低保对象。一是严格执行城乡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 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
5、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 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 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 (2017) 152号)关于“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 或3%视为脱贫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 3%”的要求,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 纳入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 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城乡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 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二是要健全低保家庭收
6、入核算办法。要认真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 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 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 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 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的实 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 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就业的低保对象, 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 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加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以及(黔民发(2018) 28号)文件关于“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
7、、慢性病、 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实家庭收入时可按规 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保项目和抵扣金额。三是健 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认真落实(黔民发(2018) 28号)文件关于“对未脱贫建 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 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 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 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 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独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规定,
8、全面落实重病重残人员分户保障政策。四是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各村(居) 要贯彻落实(黔府办2017) 27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 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 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 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 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 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 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 准的,给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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