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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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濮坊市应急管理局文件潍应急字(2020) 2号关于印发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急(安监)局: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应急局局长办公 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潍坊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1月13日 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询问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 利;(二)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 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三)有按相应规定获得参与应急管理活动的劳动报酬的 权利。第十六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接受市应急局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二)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应急管理、安全
2、生产、防灾 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 地开展工作,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接受市应急局委派, 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紧急调遣;(四)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 患,有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五)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完成任务后, 向委托单位提供任务有关材料。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 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六)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不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 接触,不得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从事与委派10 工作无关的活动;(七)严格执行
3、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 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A)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回避: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 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专家服务 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项;(九)专家未经批准,不得以市应急局应急管理专家名义 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第五章专家考核与解聘第十七条委派单位要根据各自负责的业务工作,从遵守 工作纪律、服从任务委派、承接任务数量、工作记录归档、法 规标准获取、参加业务培训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对本行业领域 内专家进行考核,每半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工作情况评定,并形 成
4、书面评定意见,报专家管理科室备案存档。第十八条专家每年要对参加任务情况进行一次述职,形 成述职报告并上报市应急局专家管理科室。市应急局定期召开 专家工作会议,汇总专家意见或建议,对专家工作进行总结和 评比,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九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任,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专家:11(-)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二)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年龄等原因, 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三)一年内3次以上无故不接受委派任务或未能完成委 派任务的。(四)其他应当终止聘任的情形。第二十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予 以解聘,并不得重新申报专
5、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二)一年内三次以上被委派单位评价为“不合格”;(三)在执行委派任务期间,不履行职责或义务,或不服 从管理,违反纪律,或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四)在执行委派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 任或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对全 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及不 良影响的;(五)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擅自以市应急局专家的 名义从事有偿服务等不正当活动的;(六)泄露国家秘密,泄露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七)执行委派任务时,在市应急局支付的劳务报酬之外, 另行收受被
6、服务(调查)对象提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12 支付凭证;(A)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九)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 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 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十)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第二H一条 专家被解聘后,市应急局书面通知专家所在 单位或本人,收回聘书和专家证,并在市应急局网站公示。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应 急局接受投诉举报并处理(举报电话见潍坊市应急局网站 http: /aj j. weifang. gov. cn/)o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潍
7、坊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1月12日。2018年5月2日印发的潍坊市安全生产专家使 用管理办法(潍安监字2018) 56号)同步废止。13潍坊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作用,规范专家工作行为,强化专家管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 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 专业人员。全市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聘任、考核、组织和管 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潍坊市应
8、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负责专 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 事求是开展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 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终身负责。第五条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 服务的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给予方便。第二章专家的选聘第六条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 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领 域享有一定声誉;(三)
9、具有相关专业的大学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或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资格,实践经验丰富,具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安全生产或 应急管理工作经历;(四)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能 够深入现场开展实地调查、参与应急救援、进行检查审查等能 力;(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 保证参加专家活动。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身体健康、能够胜 任委派任务的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六)达不到以上条件和要求,但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突 出专业特长或较高权威性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第七条专家主要任务类别分为:(一)应急处置类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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