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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顺县国土资源局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机关名称:丰顺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 有关的测绘工作。军队
2、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 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 测绘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 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 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3)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3、下列 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依照前款第(一)、(二)项 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依照前款第(四) 项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其 中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 业建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
4、十。”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没收,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 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5、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 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基
6、本农田的。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2)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3)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三)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
7、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二十以下。”(四)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 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五)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1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 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六)非法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2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 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七)非法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3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 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
9、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八)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处罚种类: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罚款。”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 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
10、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J(九)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 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 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 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11、。”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 倍以下的罚款。”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 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 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 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九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 挖砂、采矿、采石、建房、建窑、建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
12、坏基 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废水、废物、废气。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和省的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 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依照前款第(一)、(二)项 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依照前款第(四) 项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其 中擅
13、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 业建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十)违反规定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令交还土地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 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 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 上30元以下。”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14、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 条第二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 使用权的处罚。”(十一)不按规定期限开发利用土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 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 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 人
15、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 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 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 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 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 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 条第二款“未按合同规定
16、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 使用权的处罚(十二)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非法批准、使用 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 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
17、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 上30元以下J(十三)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处罚种类:责令交出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 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四)拒不履行复垦义务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 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
18、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3、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 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 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 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十五)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单位 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19、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 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 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二(十六)因开发土
20、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 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 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J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 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十七)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21、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 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八)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 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 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九)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处罚种类:责令限期
22、改正,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二十)不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利设定、变更登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 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二十一)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擅自涂改土地证书处罚种类:撤销、罚款 法律依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登记事项:(一)当事人在申请登
23、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 段获准登记的;(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撤销登记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九条“当事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得房地产权核准登记的,由房地产管 理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J(二十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
24、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 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十三)侵占或者破坏基本农田设施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进行非农业建设损害基本农田 保护区的农田水利等设施或者毁坏种植条件的,用地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恢 复种植条件,有关费用应当在非农业建设投资中列支。用地单位对基本农田保 护区内受损害的农田水利等设施未予修复或者受毁坏种植条件未能恢复的,受 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用地单位限期
25、修复或恢复,并赔偿所造成的实际损 失。”(二十四)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二十五)未经批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
26、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 标系统的;(二十六)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 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 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并给予下列处罚:(一)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非法经营测绘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可 并处违法所得50%至10
27、0%的罚款;(二)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范围以外承担测绘业务的,超出部分 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罚;(三)不按规定办理测绘资格证书年检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 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罚;(四)测绘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测绘资格验证的,责令限期 补办验证,逾期不办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罚。(二十七)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 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28、罚款。”(二十八)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 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十九)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处罚种类: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法律依据: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3号)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 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
29、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 规范和规定的;2、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 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 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 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三十)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处罚种类: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法律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3号)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 降级或者取
30、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 骗房屋权利人的。”(三十一)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处罚种类: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法律依据: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3号)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 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 损失的。”2、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处 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 级以下测绘资格
31、;(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 行政处罚案件。”(三十二)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 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 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者取消其相应的测绘 资格。”3、广东省测绘管理
32、条例第三十条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的,测绘单位应当补测或重测,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测绘单位 应承担赔偿责任。测绘单位多次提供不合格成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由省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测绘资格证书。(三十三)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 位,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
33、 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 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 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7、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四第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8、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 在地土地管理
34、部门管辖。9、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 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 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 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10、土地登记规则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 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H、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 并处罚款。”(三十四)
3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 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 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 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 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六)违反 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36、处罚的,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 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三)在 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 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 迁建费用的;(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 毁损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 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 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37、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 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 损坏的;(三十五)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
38、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侵占永 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十六)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 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 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三十七)拒绝支
39、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擅 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 建费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 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 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 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十八)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 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 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41、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矿产管理部分(27项)(-)无证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 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 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
42、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 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 究刑事责任二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 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 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 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 款;”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
43、本条例规定,未取 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 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 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 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
44、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 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 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 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批准 的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破坏性采矿的处罚种类:罚款,
45、吊销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 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 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 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 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 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6)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 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 下的罚款。”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乱采滥挖 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地
46、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 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 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J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 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
47、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下的罚款;”(五)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 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 法所得,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 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下的罚款;”(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3)买卖、出租或者 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七)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 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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