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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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2022) 3 号)2022年8月25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9日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8月25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设施第三章服务供给第四章医养与康养第五章保障与激励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
2、则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托省统建平台迭代智慧养老应用场景,接入本 地区养老服务信息,开展养老政务经办、咨询查询等一站式办理和智慧化服务, 并对老年人需求开展分类建模、全量统计和智能分析,梳理刚性、共性和高频需 求,推进供需精准对接。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数据信息应当依法提供,与智慧养老应 用场景互联互通。鼓励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依法将其开发的老年人生活呼叫、健康管理、紧急 救助、远程照护、远程诊疗、居家安全监测、防走失定位、防范诈骗等服务接入 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广个性化、点单式服务。第二十六条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物业企业、家 政企业、志愿者等参与养老共同体建
3、设,为老年人提供精准、便利、多元的居家 养老服务。倡导健康文明、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的养老消费和生活方式,推进老年人宜 居环境建设。第四章医养与康养第二十七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和督促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疾病预防与干预、慢性病管理、心理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自我保健、急救技能、功能康复等健康指导;(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慢性病长处方 等服务;(三)建立与综合性医院、康复机构、护理机构的转诊制度,并为有需要的 老年人提供便捷就诊和优先转诊服务;(四)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开
4、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康复服务;(五)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有条件的增设安宁疗护床位并开展相关服 务;(六)其他医疗卫生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规范,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有需求 的高龄、失能老人和慢性病、疾病康复期、疾病终末期老年患者提供家庭病床服 务。第二十八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老 年人常见病、慢性病治疗和康复护理等方面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续方配药、费 用结算等提供便利。上门诊疗、康复、护理和家庭病床等费用按照省相关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 围,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第二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医康养服务规范及项目清单。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
5、疗保障部门推进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建 设,就近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康复训练和生活照护等服务。支持有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搭配、中医调理养生、用药指导等健康服务。支持康复机构、护理机构将服务延伸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家庭。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按照照护协议对老 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推行养老床位标准化赋码,实时监测老年人 健康状况,定期提供护理服务。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为需要长期照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保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相关联的保险产品。第五
6、章保障与激励第三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 算。本市地方留成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五以上应当用于发展 养老事业,并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第三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机构和组织给予专项补贴:(一)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二)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三)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四)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五)其他符合专项补贴条件的机构和组织。具体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制定并公
7、布。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确定一名负责养老服务的 工作人员,并配备与辖区内老年人口数量相适应的养老服务工作辅助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配备助老 员,并制定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养、 使用、评价和激励:(一)为长期在家照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雇用人员,提供护理培训;(二)组织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在岗轮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免费职业 技能培训或者给予技能提升补贴;(三)建立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定期发布养老护理人员职位工 资指导价位;(四)定期举办养老护理人员技能竞赛,
8、支持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各类评选, 推进职业道德教育和典型宣传,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五)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 或者培训项目,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贴;(六)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人员可以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租 赁补贴,具体办法由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与健康、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广告、食品、药品、保健品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合法、规范经营。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休假照护老年人的权
9、利。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给予赡养人、扶养人一定时间的假 期,便于其护理照料患病住院的老年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居家养老服务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结 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的依据。民政等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服务设 施等地方标准,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效实施。鼓励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参与标准制定,推动行业规范发展。第三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分级应急管理机 制,强化居家养老的安全和应急保障。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应急管理预案,落实应急管理知识宣传培训,提
10、升应急处置能力,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 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工作, 加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共享。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 度,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指导频 次;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 施;依法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11、办事处执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实施。第四十一条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拒绝履行 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 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赡养人、扶养人拒绝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 理有关规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用途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
12、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 的,对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第八章附则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缩小城乡养老服务差距,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 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村(社区)为依托,以社 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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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 居家 养老 服务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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