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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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 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方法负责煤矿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监察工作。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2、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已经2012 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 造、技术引进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方法。本方法所称的可
3、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 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工程。本方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 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 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工程预算。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本方法向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
4、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当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 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职业 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方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工程职业 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对其实行 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工程,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工程,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工程,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 工后,由安全生
6、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 补充规定。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请 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 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那么,对所参与的工程提出 审查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审查以
7、及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 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 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第九条 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 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当。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 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当法律责任。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条 对可
8、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阶 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工程概况;(二)建设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 价;(三)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四)对建设工程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六)对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 对职
9、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工程放射防护预评价报 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
10、案或者审核申请后,应当对申 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 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对已经受理的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 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
11、批 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 人。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 意后,建设工程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 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 或者审核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工程。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六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编制职业
12、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 性负责。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设计的依据;(二)建设工程概述;(三)建设工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 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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