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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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在深化教学改革过程中,为进一步推动考试改 革,加强对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规范。关于考 试命题、考试组织、考试管理、考场纪律、监考教师职责、 考试成绩评定、试卷归档等规定,原则上适用于体育课、艺 术类课以外所有课程的考试和考查(体育课、艺术类课的考 核由基础部另行规定)。第二条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 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 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 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考核有 利于推动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考核工作是教 学管理的重
2、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 坚持公平、公正、诚信、严谨的原则。第三条凡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 学期考核;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项目等实践 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第四条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 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第五条本管理规定主要适用由学院组织进行的各类第二十一条试卷保密原则一、任课教师在考试复习期间不得为学生押题、划定考 试范围或向学生透露试题内容,出题教师与接触试卷的教师 在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透露试题内容、出题教师不得 在公用电脑上留有试题样本、其他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阅看 试卷或询问试卷内容。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
3、处理。二、学生在复习期间不准向教师询问试题内容、更不准 以各种形式向教师套题、摸底,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 者给予纪律处分。三、审批试卷的各系部领导及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皆要 对试卷保密负责。若有失密现象,将按教学事故处理。第七章试卷评阅与成绩登陆与管理第二十二条试卷评阅一、试卷评阅具体由系部负责。试题评阅给分、扣分等 具体方法应按照清晰、严谨的原则,由系部制定统一的规范, 并严格执行。二、学生的答卷批阅前严格禁止拆密封线。阅卷时由两 名以上教师讲授的课程,应采用分人分题流水作业的方法, 在固定地点统一阅卷,决不允许教师将试卷带离阅卷地点。 评分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答案,严格按卷面打分
4、, 不得随意加减分,做到评分准确、合理、公正。并按确定的 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严禁徇私舞弊,如有发现将严 格按照学院有关制度进行严肃处理。三、各系部应抽样逐题检查阅卷情况,抽查量不低于试 卷总量的10%0教务处可随时抽查教师的阅卷情况,并以适 当方式公布抽查结果。四、平时成绩、实验成绩(要求计算的)、期末成绩、 总成绩均按百分记,平时成绩、实验成绩(要求计算的)、 期末成绩有关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成绩若有小数最多保留至 0. 5o五、所有在册学生均应有登记,作弊、旷考、免修、退 学、缓考等情况均须注明,不得留有空格。成绩单登记表最 后一栏的分析中以参加考试学生的总成绩进行分析和记录。六、考
5、试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做出试卷分析,及时总结 学生答卷中的问题。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若 成绩不符合此分布,如优秀率太高或不及格率偏高,教师应 对此在试卷分析中作出说明和解释。七、考试成绩由系部统一公布,班主任或辅导员通知学 生及家长,任课教师和有关人员在考试结束前不得事先向学 生公布。对考试或重修不及格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在期末 时通知学生。八、任课教师对试题评阅、成绩评定负责,开课单位对 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则 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成绩登陆一、考试成绩评定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两天内完成。学生 成绩一律由任课教师采用网上登录的方式进行。评阅教
6、师或 小组在考核结束后两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及网上登录工作,成 绩提交后,在成绩系统中打印出成绩单(原始)一式二份并 签名(手写成绩无效),连同学生原始成绩册一同交开课部门, 由开课部门统一将打印成绩单(每门课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其它的由开课部门暂时保存至下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再由 开课部门移交学生所在系部保管。原始成绩册和打印成绩单 作为教学资料专门存放,不得遗失、更改。教务处将不定期 的对系部成绩的原始记录、试卷分析等进行抽查。二、至成绩录入截止日前无法录入完毕的课程成绩,须 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系部分管教学领导签字,报教 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录。未经允许而未能按时提交成绩者,将 根据情况
7、认定教学事故。三、课程成绩一旦提交,任课教师如因登录失误等原因, 需要修改成绩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如学生试 卷等),经系部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教务处 修改。四、学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需要查询时,须填写学 院复查试卷申请表,经系部主任同意并由教学干事和阅卷 教师共同复查试卷,若确有问题由阅卷教师在试卷上更正, 并将更正原因,依据实际情况填入学院复查试卷申请表 中,经系部主任签字后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 任课教师在在试卷上及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由教务处 教学干事负责修改网上成绩。第二十四条成绩的管理一、学生成绩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管理,各系部向学生 公布成绩和为
8、学生查询成绩提供服务。教务处的成绩作为学 生升降级、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各系部负责为毕业生提供 成绩单。二、各系部的成绩单与教务处的成绩单相矛盾时、在查不清原因的情况下以教务处成绩单为准。三、学生成绩单按学期、班级定期装订成册,及时按规 定和要求登记输机,对已毕业的班级应及时整理送档案室存 档。四、学生因考研、出国等原因需要学院提供在校学习成 绩单时,教务处以教务管理系统内的成绩单为准,如实出据 证明,其它部门出据的成绩单无效。第八章试卷归档一、建立考试试题(样卷)归档制度。每学期期末考试的 样卷(A、B卷)及电子版均要归档,并按期末考试试题试卷 归档表中要求,填写课程名称、考试班级、考试时间
9、、考 试时限、命题教师、审题教师等项。二、在考试结束后,学生考试试卷由开课系部归档备查; 学生考试成绩表由教务处和系部各存档一份。学生的原 始成绩单要永久保存,考试试卷要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在此期间如果试卷等相关教学资料遗失,学院将按规定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留存期结束后可由系部自行处理。第九章考试总结 一、各系部在期末考试结束一周内,对本系部考试的各个方面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 进意见,并写出书面材料报教务处。二、教务处在考试结束两周内,在各系部总结的基础上, 对全院考试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并形成 书面材料呈报主管院长。第十章学生考场纪律 一、考
10、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二、学生应提前半小时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试卷发出1小时后,方 可交卷离场。三、学生应试时必须出示学生证,在教室考试者应把学生证摆放在课桌的右上角,以备查对,学生证丢失者应及时 补办。四、服从监考教师安排,在指定座位上考试。五、闭卷考试时,书包、书籍、笔记、纸张等一律按监 考教师要求集中放置。六、学生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计算器、计算用图表和 曲线等。七、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在考场 上得急病、突发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 应立即赴医务室就医(凭当日医疗证明到系部补办缓考手续 并报教务处备案,不需
11、休假者不得缓考)。八、离开考场前不得与他人说话,有疑问可举手,请监 考教师解释(只限于试题印刷不清);不得左顾右盼、看他人 试卷。九、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收卷。交卷、收卷过 程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十、不允许携带具有信息传递或存储功能如手机等工具 进入考场。十一、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 论处,课程成绩为零分。十二、严禁考试作弊。如有违反,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 答卷作废。事后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一章巡视检查一、由考务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巡视检查考试当天所有考 场。巡视人员必须配带标记,有权进入考场,有权认定学生 的作弊行为,有责任纠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监考人员失
12、职或 违纪情况,处理考试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二、教务处应成立考试工作检查巡视组,于考试全天巡 视检查所有考场。第十二章监考教师职责一、监考教师主要由系部提供,教务处统一安排。主监 考教师一般由专职教师担任,辅监考教师可以由其他教师出 任。监考教师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私自找人代替或交换监 考任务。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某场考试监考的,须经系部 负责人及联系院领导同意后,由系部安排人代替其监考,但 要求在考试前到教务处备案。二、监考教师应熟悉“考场纪律”。主监考教师对考场 全面负责,辅监考教师协助主监考教师完成监考任务。三、监考教师应在考前15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到,主 监考教师领取试卷。辅监考教师
13、于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 监督学生按要求的顺序入座,不得私自调换座位。四、监考教师应在考前清理考场,考场座位周围不应留 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闭卷考试时书包等非考试物品集中 放置在教室的两旁或讲台附近,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五、监考教师应在考前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 事项,检查学生所带物品,与考试无关的用品不得带进考场,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 准许考生交卷。六、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要负责检查学生的身份证、 学生证或胸牌,防止代考。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发卷、 收卷,要求学生在试题及试卷上分别写好姓名、学号、班级。七、若遇到监考教师解释不清或处理不了的问题,
14、应及 时向巡考反映情况,由巡考会同考务办公室一同处理。八、开考后若发现有试卷短缺、破损或其它异常情况, 请立即与巡考联系。九、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巡视考场,不得随意离 开考场,手机要求关机或开震动,不准接听电话,不准玩手 机,不准吸烟、聊天、阅读书刊、报纸或做其它事情。十、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考生 注意时间。终了时间一到,应向考生宣布立即起立,停止答 卷,将卷面朝下放置,待监考人员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才允许 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带走。收卷后,试卷 按学号从小到大顺序理齐进行装订,交考务办公室指定的地 方。十一、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应坚决制止并将违纪情 况详细
15、填写在“考场记录单”上,对考试作弊者应取消其考 试资格。十二、认真核对(发出、收回)试卷份数,填写考场记录 单。收卷、发卷份数应当相符,若收卷、发卷份数不符,要 当场查明原因,在考场记录单中说明。十三、监考教师不负责任,违纪或作弊不报、考场纪律 混乱,主考人员有权取消其监考资格并按教学事故处理。若 事后举报,经调查属实,将按教学事故处理,并不得参加教 学系列的评优活动。第十三章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同时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的;.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2 .考试开始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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