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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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局部 .模块_ 模块二 模块三 模块四 第二局部 模块一 模块二 模块三 第三局部 .模块_ 模块二 模块三 模块四 第四局部 .模块一 模块二 模块三 模块四 模块五 第五局部 模块一 模块二 模块三 第六局部 .模块一 模块二 模块三 模块四 模块五 第七局部 .模块_ 模块二国际经济法概述3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3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开展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那么5国际经济法的主体5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5国家与单独关税区7国际经济组织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10考法律本科专业课(讲义)国际经济法概论(课程代码:00246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那么1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2、成立1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1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14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17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7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19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20国际多式联运法2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21国际贸易支付法23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23汇付与托收24信用证25国际货物贸易管理制度27贸易待遇制度27关税及相关制度29非关税措施31贸易救济措施32其他贸易制度35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36国际服务贸易及法律框架36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37第三局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模块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那么知识点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特征1、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
3、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2、特征:(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即合同具有国际性。(2 )合同内容的复杂性。(3)合同的标的是货物,或称有形动产。(4)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5)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要具备以下条款: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运输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检验条 款、免责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知识点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那么()国际商事惯例是指从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成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那么或 程序。(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那么、
4、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那么)(一)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商事条约,按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为双边、区域性和普遍性国际条约。其中,重要的统一法公约就是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s公约的产生和影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成立统一法公约基础上制订的。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按照公约第 99条的规定,公约在有10个国家批准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自1988年1月1日起,公
5、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 11个成员国生效。截至2013年4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79个。2、公约的结构、主要内容和总体评价。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序言外,共分4局部101条。第一局部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 总那么做出规定;第二局部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那么;第三局部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那么、买 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局部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存、生效、 退出等做出规定。其目的是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开展。公约是对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交易实践的总结,具有 可行性。3、公约的适用范围。(1)公约试用的主体范围须满足两个条件
6、: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2 )公约试用的客体范围一指货物买卖。公约没有对货物下定义,但根据一般理解,货物就是有形动产。公约客体适用范围的六种例外: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拍卖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电力的买卖此外,公约第3条规定,由买方提供大局部原材料的合同以及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局部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 他服务的合同也不适用于公约。公约的第4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 的权利义务。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
7、,或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对于排除试用公约的问题,还需注意:排除和修改公约要书面作出,以防止法院或仲裁庭曲解当事人的意思,排除的方法必须是在合同中明确规 定不适用公约。当事人在合同中只提到适用国际贸易交易术语解释通那么,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合同适用公约或某个国内 法。(三)国际商事法律重述法律重述是美国法学会为改革普通法而创制的一种特色鲜明的类法典体裁。它之所以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运 用广泛,影响深远,不光是因为它科学的内容和多重适用性,更在于其较好地平衡了确定性和灵活性这对法律当中永 恒的矛盾。也因为如此,重述法律的方法为国际商法所借鉴,制定出国际商事合同通那么。法律重述具有自身独特的
8、形式,即包括黑体条文、正式评论、实例阐释和报告员注释等四个局部。通那么在形式上也包括黑体条文、正式评论、实例阐释和报告员注释等四个几局部内容,整体上对法院和 仲裁机构也没约束力。知识点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1、FOB (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即装运港船上交货,又称船上交货。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买方必须自该时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失的一切。(1)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在FOB下,卖方的主要义务有10项:提供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相当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所要求的其他证据。负责办理出
9、口手续和提供出口许可证。在运输和保险方面,无办理运输和保险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日期或期间内,按习惯的方式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在装船后必须给予买方关于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向买方提供已交货的证明。卖方必须支付质量检验、度量、称重和计数方面的费用,并承当费用办理包装,适当标记货物。其他义务方面,卖方必须在买方请求时提供买方办理进口或过境其他国际需要的文件,卖方必须提供买方办理 保险所需要的信息。(2 )买方的主要义务有10项,与卖方的义务相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自己承当
10、费用办理运输,但无办理保险的义务;在装运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负担因船舶迟到而造成的相关费用,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向卖方通知船舶的名称、装货地点和交货时间;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证明;必须支付船前的检验费用,除非这种检验是出口国当局所强制要求的;支付卖方为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所需要文件所垫付的费用。2、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本钱加运保费。指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必须的费用和运费,并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运 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
11、险取得海上保险,但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 已装上船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此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该术语 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当事人不想以装上轮船为交货点,那么应选择QP。3、CFR ( cost and freight)本钱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本钱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所 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与装运港装上船时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当。此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 关手续,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FR和CIF不同在于:CFR合同卖方不负责办理投保手续
12、和支付保险 费,不提供保险单。(二)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1、FCA (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2、CPT (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3、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三)其他贸易术语1、EXW ( ex works )工厂交货。2、FCA (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3、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4、DAP (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5、DDP ( delivered
13、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模块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知识点一要约(-)要约的含义和构成要件CISG第14条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L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3、应具十分确定的内容。4、应标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二)要约生效时间及撤回L要约从其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的撤回:一项尚未生效的要约,即使注明是不可撤销的,均可撤回,其方法是将撤回通知先于原要约或 至少与原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三)要约的撤销CISG第16条规定,一项已经生效的要约,可由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以前予以撤销,其方法是将 撤销通知在承诺通知尚未发
14、出以前送达受要约人。但在以下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L要约载明有效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说明是不可撤销的;或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其信赖行事。(四)要约的终止出现以下情形,要约即对要约人失去效力:1、要约的有效期限已满。2、可撤销的要约于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时终止,但该通知的送达时间须早于受要约人的承诺通 知发出时间。3、要约于受要约人的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知识点二承诺(-)承诺的含义和构成条件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即对要约中所提出的具体内容的交易条
15、件表示接受。承诺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声明(即通知);二是按照要约的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以 行为表示承诺。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承诺。(二)承诺的生效时间CISG第18条规定,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诺,从该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但受要约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 限或一段合理时间之内将通知送达要约人;以行为的方式表示的承诺,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但该承 诺行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或一段合理时间之内作出。对于口头要约,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受要约人应立 即承诺。(三)承诺的撤回按照英美法,承诺通知在其发出时起即生效,因而承诺不涉及撤回的问题。按照大陆法和CISG的规定,承 诺通知
16、在其送达要约人之前(即生效之前)可以撤回,其方法是将撤回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模块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知识点一卖方的义务L交付货物(1)交货地点。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完成交货;如果买卖合同没有涉及货物的运输,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 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2)交货时间。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
17、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说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 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2、提交货物有关的单据。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3、品质担保义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公约的以下规定相符: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买方不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 或者这种信赖对他是不合理的;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否那么,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4、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
18、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 下,收取货物。卖方承当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系根据相应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提出。知识点二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L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2、支付价款的地点。(1)卖方的营业地。(2)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那么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3、付款时间。(1)假设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付款时间,买方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 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2)假设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可再支付价款后把
19、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 条件。(3 )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检验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二)收取货物L采取行动以便卖方交货。2、接收货物。知识点三货物风险的转移(一)概述风险的转移,是指货物风险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风险转移到买方后,假设发生灭失,那么买方仍支付价金。 假设风险尚未转移到买方即发生灭失,那么买方不仅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而且卖方假设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话还可能 要承当违约责任。(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1、风险转移所产生的后果公约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当后灭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
20、此解除,除 非这种灭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2、涉及货物运输是风险转移的时间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或自卖方 在合同约定的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当。对货物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 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除地确定在合同下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当。3、路货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当。4、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时间5、卖方根本违法合同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公约第70条规定: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即使货物的风险已转移到买方,买方也可以采
21、取宣告解 除合同、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或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方法,尤其是解除全部合同时,买方可以全部退货,从而防止 了由他承当风险转移后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害那么要承当。模块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知识点一违约及其救济方法(一)违约买卖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即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地履行义务,即是违反合同的 行为,或称违约行为。卖方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不交货、延迟交货或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不提交有关的单证等。 买方的违约行为,主要有无理拒收货物、拒不履行付款手续,不付款等。构成根本违反合同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一是违约的后果
22、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二)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1、解除合同(1)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对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时,受损方才可以宣布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1)在卖方的违 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卖方不交货,而且在买方所给予的额外的时间内也不交货,那么买方可解除合同;(2 )在买 方的违约构成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款价的义务或收取货物,卖方可解除合同;(3 )预 期违约的情形: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失效; (4)分批交货合同的宣告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
23、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 合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 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 同今后失效;买方宣告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 果该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标。(2)解除合同的生效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使有效。通知使采取投邮生效原那么,即只要宣告解 除合同方一发出通知,合同即告解除,传递上的耽误或错误风险,由违约方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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