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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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处置方法第一条为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惩办力度,规范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对依法没收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 然资源行政处分方法土地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 其他设施,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的 被处分单位或个人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条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的行政处分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分决定生效后
2、90日内根 据用地性质或工程投资主体分别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属国有公建工程的,移交行业 主管部门处置。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属私建工程的,移交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原那么上以撤除并恢复原种 植条件或植被条件为主。国有公建工程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 其他国有单位为工程投资主体建设的工程;私建工程是指除 国有公建工程以外的工程。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接收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委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或园 区管委会代为管理。第五条自然资源部门移交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时, 应当制作非法财物
3、移交书没收非法财物移交清单, 连同行政处分决定书一并移交。没收非法财物移交清 单中应当载明被处分单位(个人)、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位置、占地面积、建筑结构等。非法财物移交书一 式两份,由自然资源部门、接收部门双方核验后盖章各执一 份。第六条 被处分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的移交、接收、管理工作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依据 该处分决定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实际管理的行 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返还被处分 单位(个人)。第七条 对依法没收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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