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案例 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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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区别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裁判要旨1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 即具有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即使合 同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但行为人根 本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 同诈骗罪作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罪,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 有实施任何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合同”就意味着仅是 一个道具,未实质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仅是侵犯了他人财产 权利。2 .即使行为人与被害人订立了合同,且行为人实施了与合同 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要认定合同诈骗罪也不够,还必须要求合 同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
2、理的主要原因。本案 中,被告人贺某1虚构建厂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1、冯某1钱款, 虽形成收据及入股协议,但并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 也未曾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另,使被害人王某1、冯某1产生错 误认识的并非收据及协议本身,而是被告人贺某1宣称的虚构事 实,故被告人贺某1的该局部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犯罪行为。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贺某1以投资经 营废旧电瓶回收企业入股为名,与被害人王某1、冯某1签订入 股协议,骗取其100万元。1、2017年7月25日至8月11日,被告人贺某1以为被害人 崔某1的儿子安排工作为名,骗取崔某120万元,在崔某1报案 前贺某1的亲属归还
3、其2万元。2、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贺某1以购买通辽市科尔 沁区木里图镇工业园区土地需送礼为名,分屡次骗取被害人魏广 记人民币30万元。3、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贺某1以帮助张某1要土地征 收补偿款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0万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受、立案登记 表、立案决定书、前罪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微信截图、企业 档案资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银行 交易流水记录、被告人供述与辩白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 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
4、十四条的规定, 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1又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作案三起,侵犯财产共计68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 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贺某1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 提出指控事实均为民事纠纷,贺某1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辩 解及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一、魏广记在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大六家子村的马场 建设“电瓶冶炼厂”,至2017年8月,贺某1未能按约办理该
5、 厂的环保及相关手续。贺某1遂提出由其购买场地重新建厂,魏 广记表示同意。至2018年1月间,魏广记一直催促贺某1购买 场地事宜。期间贺某1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工业园区通辽市 兴合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门口看到法院张贴的拍卖公告,遂告知 魏广记其购买通辽市兴合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地,将于春节 前完成过户。其后以购买场地需送礼为由骗取魏广记30万元。 期间就上述“购买场地建厂”事项,贺某1向被害人王某1、冯 某1等人谎称:其已和工业园区、银行等达成协议,只要交足 550万元竞买保证金,就可以取得通辽市兴合农牧业有限责任公 司的所有权。后于2018年3月16日,贺某1找到被害人王某1 等人就上述事
6、项称其已有几百万元,骗取王某1、冯某1各50 万元,共计100万元。案发前贺某1分别向王某1、冯某1转帐 31.2万元、31.1万元,共计62.3万元,其余用于消费支出。二、被告人贺某1以为被害人崔某1的儿子安排工作为名, 于2017年7月25日至8月11日间共骗取崔某120万元。在崔 某1报案前贺某1的亲属归还其2万元。三、张某1托李某1帮助找人办理征地补偿款事项,经李某1 联系贺某1,贺某1称能办。2019年1月23日,李某1、张某1 一同来到贺某1处,张某1与贺某1相商,由贺某1办理上述补 偿款事项,张某1先行给付贺某120万元,张某1如约给付钱款, 贺某1未能办理上述事项。另查明,贺某
7、1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本院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裁判结果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 作出(2019)内0502刑初154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贺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分 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 二年中的缓刑局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并处分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 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 5日起至2031年9月4日止。所处分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 纳。)二、责令被告人贺某1退赔王某118. 8万元、冯某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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