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出租屋及社区经营性场所基本消防安全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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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出租屋及社区经营性场所基本消防安 全条件一、居住出租房屋及社区经营性场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单层居住人数超过20人的,每个楼层应当至 少设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确有困难的,可设置一部 疏散楼梯,但每个楼层还应设有其他应急疏散逃生设施,或 能直接转移到相邻建筑安全地带的设施;三层及三层以上的 居住出租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 室内金属梯。二、居住出租房屋及社区经营性场所的疏散楼梯不得与天井合用。出租房屋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该网点的安 全出口必须与住宅局部隔开;居住出租屋的内部隔墙应当采 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三、居住出租房屋及社区经营性场所安全出口
2、和室内、外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通道、 出口处堆放物品或设置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严禁在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存放电动车辆或者为电动车辆充电。四、居住出租房屋及社区经营性场所的灶间(厨房)内 使用的液化气应与蜂窝煤炉等易于散创造火的其他用火设 备保持安全距离。五、居住出租房屋及社区经营性场所电气线路敷设及电器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规范接拉电线,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等电器产品,的保险装置等电器产品,不得超负荷用电。六、居住出租房屋及社区经营性场所内严禁加设生产、经营、存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空间。七、居住出租房屋及社区经营性场所内严禁在窗户设置防盗网,防盗网,确需设置的必须开设逃生窗口八、居住出租房屋及社区经营性场所内或室外应按消防标准配备灭火器材,并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其周围 不堆放物品。九、居住出租房屋及社区经营性场所内要配备漏电保护器、烟雾感应器、灭火器,丙类及以上场所(居住10人 以上出租屋)要安装简易喷淋装置。十、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基本消防安全条件参照 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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