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中心管理条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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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中心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高 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各院、部建立实验中心,对院(系)所属实验 室进行统一管理。为规范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验中心必须认真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教学实验、科 学研究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学校育人事业服 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三条 实验中心及所属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人才培养 规模、层次以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第二章任务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教学指导书和实 验教材,安排实验指导人
2、员,组织实验教学工作。第五条 及时吸收现代科学研究的新成果、新装备,充实实验教学内容,提 高实验室建设水平。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第六条实验中心所属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 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新型实验装备的研制、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支持教师、技术人员申报科研课题。第七条 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提报实验室建设 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在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作好新增仪器设备、实验装具的论 证、购置工作。第九条 负责实验室仪滞设备、装具的
3、管理、维护、计量标定工作,使仪器 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第十条 负责实验室房产、仪器设备账、物、卡的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 收集、统计工作。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安 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三章体制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所属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 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实验中心是各院(系)实验室管理的具体组织 机构,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中接受资产管理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第十四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的改革发展统一组织协调。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
4、在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对实 验室的宏观管理职能,负责学校实验室规划、建设和仪器设备、房屋等资产管理 工作,配合教务处参与实验教学的组织管理。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代表院(系)行使对所属实验室的具体管理职能,负责 贯彻落实学校有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负责所属实验室的规划、 论证、建设、验收,仪器设备、房屋等资产的管理和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实验 技术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实验中心下设依托一级学科的基础课、专 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教学实验室以及根据科研任务和科研课题确立的科研 实验室,各类实验室根据专业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的需要,可设若干分室。实验 中心及所属实验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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