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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体稍微伤的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平安行业标准GA/T146-1996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稍微损伤的评定的原那么方法及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所造成的稍 微损害。2总那么1.1 本标准依据民法通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 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们国家法医工作的实践阅历,为鉴定稍微伤供应 科学依据。2. 2稍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稍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2.1 3鉴定人应由公安机关
2、及有关执法部门托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 人员担当。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状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 关部门必需赐予帮助。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 作出综合评定。2.5 稍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逝前作出评定。2.6 本标准为稍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连接,未到达本标准 的为不构成稍微伤。3头颈部损伤3. 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3.2 头皮创。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病症。3.4 面部软组织非贯穿性创。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特别。3.6
3、 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3.7 眼部挫伤。(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髓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 分之五十;(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峻障碍;(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 度或者严峻旋转畸形;(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峻影响下肢功能;(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
4、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 度或者严峻旋转畸形;(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梯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 并发慢性骨髓炎;(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 十;(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舐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 峻影响肢体运动功能;(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峻影响肢体功能。第三章容貌毁损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 障碍。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掩盖瞳孔;(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四)一侧眼部损
5、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受形。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第十四条额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颗骨骨 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颗颌关节毁损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三)颗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 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第十六条
6、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 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 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 脸蛋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镇静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 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 严峻障碍。第四章丧失听觉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第十八条 损
7、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第五章丧失视觉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一)损伤后,一眼盲;(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其次十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其次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 者功能严峻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次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第三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 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力量明显障碍。其次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峻嘶哑。其次十五条 咽、食
8、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其次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其次十七条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力量。其次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峻障碍。其次十九条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峻障碍。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峻障碍。第三十一条肛管损伤致使严峻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峻狭窄。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峻障碍。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四周器官造成瘦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峻障 碍。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峻畸形致其功能严峻障碍;第
9、三十六条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力量。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 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逼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峻影响人体 健康的损伤。第一节颅脑损伤第三十八条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 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力量,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消 失脑受压病症和体征;硬脑膜裂开。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第四十一条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第四十二条颅脑损伤当时消失昏迷(30分钟以上)和
10、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第四十三条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需伴有神经系统病症和体征。第四十四条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第四十五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病症和体征。第四十六条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第四十七条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第四十八条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第四十九条颅脑损伤导致严峻器质性精神障碍。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病症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屡、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其次节颈部损伤第五十一条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11、。第五十二条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推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屡或者假性动脉瘤。第五十三条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峻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第五十四条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峻障碍。第五十五条胸导管损伤。第五十六条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第五十七条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第三节胸部损伤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第五十九条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第六十一条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裂开。第六十二条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
12、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第六十四条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瘦、食管胸膜 疹或者支气管食管屡。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峻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第六十六条女性一侧乳房缺失。第四节腹部损伤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裂开。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裂开;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第六十九条肾裂开;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第七十条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瘦等。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第五节骨盆部损伤第七十三条骨
13、盆骨折严峻变形。第七十四条 尿道裂开、断裂须行手术修补。第七十五条膀胱裂开。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裂开。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 或者严峻感染。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峻损伤。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第八十一条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 小便严峻障碍。第七节其他损伤第八十二条烧、烫伤。(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 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
14、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 五以上。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以下情形之一:1、消失休克;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3、严峻呼吸道烧伤;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峻后果;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二)特别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峻影响形状和功 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第八十三条冻伤消失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峻障碍,参照本标 准有关条文。第八十四条电击损伤伴有严峻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 文。第八十五条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峻障 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第八十六条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第
15、八十七条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第八十八条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外表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 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峻功能障碍。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第九十条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第九H一条各种缘由引起呼吸障碍,消失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 能障碍。第八章附那么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 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详细状 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第九十四条
16、本标准所说有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 定。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 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 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3月29日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3.9 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转变。3. 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3. 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3. 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3. 14涎腺其导管损伤。3. 15外伤致使牙
17、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3. 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3. 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4. 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 上。4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5. 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5.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 上,刺创深达肌层。5.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5.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4. 5外伤后血尿。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18、4.8 阴囊、阴茎挫伤。4.9 脊柱韧带损伤。4. 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5四肢损伤5. 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5.6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5.7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5.8 手、足骨骨折。5.9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6其他损伤6. 1烧烫伤6. 1. 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 以上;深二度烧伤。7. 1.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8. 1.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
19、cm209. 1. 4烫伤达真皮层。9.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9.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9.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稍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附录A (标准的附录)附加说明A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稍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A2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 准损伤的60%。A3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A4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法(司)19906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
20、的理 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阅历制定,为轻伤鉴定供应依据。其次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 器官结构的肯定程度的损害或者局部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稍微损害的损 伤。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 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 定。第四条 鉴定人应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当;也可以由司 法机关聘请或者托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当。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协作。鉴定人必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
21、守案件隐秘,遵守 有关法律规定。其次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 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 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消失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局部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局部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 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
22、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 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形状或者功能的。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 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23、第十三条额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颗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 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 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 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转变6平方厘米。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局部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到达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消失窒息征象的。第十九条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第三章肢体
24、损伤其次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其次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 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 功能的。其次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其次十三条手损伤(-)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消失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次十四条足损伤(-)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跑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时关节脱 位。撕脱骨折除外。其次十五条
25、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其次十六条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局部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 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其次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其次十条。其次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九条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消失 呼吸困难。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消失窒息征象。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局部缺失;一侧乳房乳 腺导管损伤。第三十五条腹
26、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 能完全汲取的。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局部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 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瘦或者肛管狭窄。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 能,短期内能恢复的。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第五章其
27、他损伤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外表积浅n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n度2%以上(儿童1%以上);m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n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形状、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消失休克前期病症体征的。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其次十条。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其次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 损伤或者局部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六章附那么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
28、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洁相加作为轻伤。假设有三种(类) 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详细状况,综合评定。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司发1990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试行以来,在重伤的法医学
29、鉴定中收到了较 好的效果,同时,各地司法机关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现将司法部依据各地司法 机关的意见修改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法医评定重伤的标准, 正式施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1990年3月29日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 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们国家法医检案的实践阅历,为重伤的鉴定供应科 学依据和统一标准。其次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 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损伤。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详细伤情,详细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
30、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 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 合评定。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 担当,也可以由司法机关托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当。鉴定时,鉴定人有 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协作。 鉴定人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隐秘。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在判决前完成。其次章肢体残废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丢 失功能。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31、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 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 度小于10度;(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峻影响上肢功能;(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峻障碍;(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峻障碍;(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