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汇编.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汇编.docx(6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汇编(第三辑)重庆市司法局编制2021年12月典型案例二:何某传播暴恐音视频案【关键词】网络传播、暴恐视频、行政处罚【要旨】传统案侦手段与高科技运用相结合,多警种协同作战;处罚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与过错相适应。【基本案情】重庆市公安局网安总队例行网络巡查时发现沙坪坝陈家桥 辖区一网民在微信群中传播暴恐音视频,涉嫌违法犯罪。沙坪坝 区公安分局陈家桥派出所依法传唤该网民接受调查。何某对自己 通过微信传播一段时长1分01秒的暴力血腥恐怖视频供认不讳。 陈家桥派出所将该视频呈交沙坪坝区公安分局网安支队进行审 读,通过与公安部暴恐音视频样本库比对,系统显示该视频
2、类型 属于暴恐音视频。【处理理由及结果】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 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何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 日的处罚决定,同日送沙坪坝区拘留所执行。【案件评析】一、本案的成功侦破是传统案侦手段与高科技运用相结合, 是多警种协同作战的共同成果。实践中,随着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各类通讯工具、聊天软 件以及移动存储介质的普及应用,境内外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 分裂主义三股势力越来越多通过制作语言通俗、内容生动的视频 音频以及图书资料,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煽动暴力恐 怖活动。二、对违法行为人何某某的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处罚与过错相适应,
3、起到了很好的处罚和教育被处罚 人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实践中,有些人出于好奇、刺激、炫耀等心理原因,在自己 电脑、U盘、手机中存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视频资料或 在微信圈、朋友圈、微博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音频 资料,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网络空间不是 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制作、持有、下载、存储、传播宣扬含有 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思想、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文 字、图片、音视频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4、下罚 款:(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 品的;(沙坪坝区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三: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关键词】逃避监管的方式、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情形【要旨】1.趁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 件之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为从重处罚的裁量情形;2.兼有从 重与从轻情形时应进行全面、合理裁量。【基本案情】2020年6月23日,重庆市基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某实业公司进行现场勘察时发现重庆某实 业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收集池内安装有一潜水泵,潜水泵电源插头 呈断开状态,潜水泵软管出口连接至其厂区旁雨水沟内,软
5、管已 无污水排放,但软管出口有排污的痕迹,该厂区旁雨水沟连接至 园区污水管网。经试通测试,潜水泵电源插头一旦连通,其生产 废水收集池内废水即可通过软管立即排入厂区旁雨水沟。重庆市衰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采集了潜水泵所在废水收集池 废水,之后出具的监测结果显示,该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 12.66倍和0.17倍(氨氮无三级标准)。【处理理由及结果】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 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 定,重庆市恭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6、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重庆 某实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45万元罚款。同时, 重庆市某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 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豪江区公安局环境安 全保卫支队移送了案件。后由重庆市衰江区公安局下达对该案直 接责任人员李某执行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评析】一、趁自然灾害期间实施违法排污行为违法,构成从重处罚 的裁量情形。本案中,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 项,应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
7、重庆市生态 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中的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雨水沟连通的废水处理池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1(GB8978-1996 )三级标准12.66倍和0.17倍,属“超标排放污染 物”中“(3 )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应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 下的罚款。6月21日至22日,某江区普降暴雨。6月23日,豪江持续大雨,洪水过后,正值全力灾后抢险恢复之际,重庆某实业有限 公司趁此自然灾害发生的特殊时间节点,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根 据渝环(2019)77号第十条
8、第(一)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应 从重处罚。重庆市恭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裁量 时,也将此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二、兼有从重与从轻情形时应全面、合理裁量。本案中,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一方面存在上述从重裁量情节, 另一方面,该公司为初次违法,并在事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 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又构成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所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形。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 应当对两者都进行考虑,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处罚幅度 范围内对其处以45万元罚款。【法
9、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 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 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 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排放水污染物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之一,尚不构
10、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 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 染物的;(恭江区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四:重庆某生物科技(集团)公司虚假宣传案【关键词】虚假宣传、法律衔接、行政处罚【要旨】载有宣传用语的展示牌摆放在当事人办公场地,其办公场地 用于对内部业务员、服务顾问以及用户等特定人群开展培训和产 品使用演示。上述宣传方式应定性为
11、宣传而非广告,适用反不 正当竞争法。【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4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 举报后对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以传销、拉人头有提 成等方式进行销售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案中 当事人与服务中心之间的收益关系为产品销售收入不构成传销 行为。同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Revise眼镜, 外包装有“瞳仁堂护目天使专注于青少年眼部健康近视防控” 标识,且在当事人办公场所墙上的展板上有“两天矫正视力,无创伤、非手术、非药物”、“近视矫正”、“矫正案例、【瞳仁堂护 目天使】视力矫正技术从2019年开始以来已经帮助超过3000名 青少年矫正视力摘掉眼
12、镜视力达到5.0以上占绝大多数”、“8-16 岁青少年600度以内两天矫正视力”等宣传用语,涉嫌虚假宣传 误导消费者。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视力训练仪系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属二类医疗器械。鉴于此,仅有取得了相关许可的医疗 器械,方可宣传具有视力训练功能。在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 Revise眼镜具有上述功效的相关证明,仅能提供其作为普通工业 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通过随机电话回访部分消费者和 当事人并且经过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重庆医科大学附二院 眼科、重庆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五官科的专家论证分析后一致 认为该产品属于3D虚拟现实眼镜,配套复训服务并非用于治疗 近视,不可能达到
13、治疗近视效果 用于治疗视力的宣传是伪科学。 该机构没有医疗资质,产品无功效,属虚假宣传的产品完全不能 达到其宣传所称的“两天摘镜”效果。另查明,当事人在办公场所 展示的广告展示牌宣传的近视矫正功效等宣传语(含“近视矫正 方法”、“矫正案例:矫正视力,摘掉眼镜,视力达到5.0以上占 绝大多数等),无医学检验报告等相关依据。据部分消费者投诉 举报称其并无实际防控治疗效果,并且有部分青少年有近视不降 反涨的现象,顾客要求其退款,该公司拒绝退款,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危害了青少年健康。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 - 2025 年(以下简称纲要)中提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
14、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的重要支撑在行政执法领域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行 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强调要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我市在推 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优秀案例”由于其在执 法方式、执法技巧、力度强度等方面的优越性而能够很好地实现 行政执法活动宽严相济、法理相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据此,在2019年首辑、2020年第二辑重庆市行政执法优秀典 型案例选编推出之后,重庆市司法局于今年继续遴选和编撰了 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卜本辑所选16个案例涉及网络安全、非法行
15、医、知识产权保 护、市场监督、法律服务、疫情防控和环境污染等领域编撰中, 充分衔接并认真贯彻了新行政处罚法的新成果、新要求,可 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培训资料、法律教学科 研机构进行案例教学与研究的素材、广大市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读 物。【处理理由及结果】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 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 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
16、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60万 兀。【案件评析】本案焦点在于应当适用广告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案最终认定应当全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理由在于,广 告应当是一种“广而告之”的宣传方式,其对象应为不特定多数人。 载有上述宣传用语的展示牌摆放在当事人办公场地,其办公场地 用于对内部业务员、服务顾问以及用户开展培训和产品使用演示 而非对社会公众进行展示;内部业务员、服务顾问以及用户仍属 于特定人群而非不特定人。因此,上述宣传方式不应界定为广告, 更准确的应定性为宣传,该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
17、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 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 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两江新区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五:樊某在某公立三甲医院骗取处方权非医师行医案【关键词】卫生健康、卫生健康、非医师行医、行政处罚【要旨】执法机构人
18、员专业水平过硬发现隐蔽案情;对非医师在合法 医疗机构内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作出正确认定;处罚与教育 相结合、处罚与整顿相衔接,推进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 任。【基本案情】某公立三甲医院在依法执业自查中发现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医疗机构端无法查到该院肛肠科中医师樊某的信息,遂向市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卫生许可办理人员进行查询,并提供 了樊某提交给该院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 件。许可办理人员发现证书真实性存疑后,立即通报总队医疗卫 生专业执法支队,由支队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调查查明:樊某2013年毕业于某中医药大学,为中西医结合七年制硕士研究生,2013年10月受聘于某医院
19、,2015年转为 事业编制,期间3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均未通过。因与医院约定 2年内如未能取得医师资格,医院有权单方予以解聘,樊某于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通过网络购买了伪造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以此获得处方权。樊某自 2016年4月到案发前一直作为肛肠科住院医师,独立开展诊疗活动,非医师行医的违法事实成立。【处理理由及结果】樊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鉴于樊某开展诊疗活动期间没有发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案发后,自行辞职,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 事实,同时,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提交了恳求从 轻
20、处罚的申请。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其改过 自新的机会,决定对其在法定范围内给予较轻处罚。市卫生健康 委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参照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 处罚裁量权标准规定,给予樊某没收违法所得45907.5元、罚 款64000元的行政处罚。樊某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此案结案。因 樊某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执法人员已向公安机 关通报了有关线索。【案件评析】一、执法人员专业过硬,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本案案情十分隐蔽,一是患者基于对公立三甲医院的高度信 任不易对樊某的医师身份产生怀疑;二是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属于 入门考试,樊某的医学硕士学历背景容易让医院管理人员忽视对 其资质真实性的审查;
21、三是三甲医院规模大,医师数量多,执法 人员监督检查往往只能采用抽查的形式,难以面面俱到。本案能 够顺利发现有赖于许可人员过硬的专业水平。卫生许可工作人员 仅从证书编码就断定樊某的证书系伪造。其资格证书复印件编码 第8、9位类别编码为“51” ,不符合“中医专业”编码的规定;其执 业证书编码更是完全不符合编码规则。通过医师资格信息管理系 统检索,进一步证实樊某并未取得医师资格。二、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值得借鉴。本案违法所得的认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卫生部 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 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明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
22、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 参照答复的解释,樊某非医师行医期间的全部工资收入均应 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适用答 复的解释。樊某的工资收入为劳动所得,其劳动内容不完全是 诊疗活动,其独立从事诊疗活动所获的收入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应对劳动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区分,进而区别认定收入的合 法性。本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一方面,本案处罚依据为执业医 师法第三十九条,执业医师法的有权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 常委会,原卫生部的解释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另一方面,本案 是非医师在合法医疗机构行医,樊某的收入为劳动报酬,并不存 在“成本”“利润”之分,也无法借鉴答复的意见。因此,本案 未采用第
23、一种意见。本案中,樊某系在编人员,无论从事何工种, 无论是否获得处方权,基本工资都是其应得的最低收入标准,而 绩效工资则与医师岗位直接相关。按照有利于相对人原则,执法 人员认为将绩效工资认定为“违法所得”,是较为实际和合理的做 法。最终,本案将樊某在非医师行医期间所获全部绩效工资认定 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尽量区分被处罚 人收入来源的合法性,排除可以认定的合法收入部分,在依法处 罚的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整顿相衔接。一方面,执法人员在询问案情的同时还详细了解了樊某行为背后的动机,关注到他因就业、婚姻以及家庭变故等原因背负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 行政 执法 典型 案例 汇编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