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论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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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设立。1995年11月9日,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这是 我国鼓早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秋实:*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开业,中国律师3 , 1995年第12期。1996 年12月18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标志性事件;宫晓冰、高贞:中国法律援 助制度的实践、探索与前景(),当代司法,1997年第6期。2008年,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成立,标志 着我国法律援助管理体制进一步完舌健全。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1997年刑事诉讼法首次对法律援助作出原则性 规定;2003年9月1日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法律援助的行政
2、法规,它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的基本框架,强化了司法行政领域中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运行;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法是我国第一 部专门规定法律援助的国家法律,也是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形成的重要标志,从此法律援助工作进入“国家法时代”。 法律援助法是一部“法良意美”的法律,必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 权益。必须指出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需求与日俱增,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 的发展也面屿新的挑战。本文将阐释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宗旨、基本原则以及基本根架,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特色 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与完善问题。一、中国特色法
3、律援助制度的宗旨与原则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的组成部分,“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法律援助立法与实践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 法律援助制度最大特色和优势所在,显然,我国法律援助范围的不断扩大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逻辑结果。就刑事法 律援助范围而言,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知辩护仅限于审判阶段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法律 援助法将其扩展至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而且死刑复核案 件被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服务也覆盖于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而言,法 律援助法首次规定了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事项范围。从实
4、践层面来看,2003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66433 件。蒋建峰、郭婕:2003年全国法律援助统计分析,中国司法,2004年第3期。2018年则达到1452534 件。樊崇义、施汉生: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报告No.1(201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36页。 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其他诸多制度也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例如,公民获得法律援助需先行申请,但开具经 济困难证明条件较为烦琐,从而加大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难度,法律援助法规定了信息共享查询和个人诚信承诺 两种经济困难状况的核查方式,经济困难审查从“证明审杳制转变为说明核查制,这大大降低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难 度。再如,法
5、律援助法还规定了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为特定群体提供便利服务、委托辩护优先等制度。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其一,尊重和俣障人权原则。司法活动关涉 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重要权利,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人权的重要制度设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 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 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本原则。其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只有社会公平正义,社会才能和谐 稳定,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应以司法公正为前提和基本保障。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被追诉者往往无法自行进
6、行有效辩 护,律师对他们而言是“必需品,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保障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追诉者的权利,从而最大限度 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其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主要是指有 关法律援助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公开,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考核、监管、经费使用等事项也应予以公开:公平原则意 味着任何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花得法律援助的机会,不能因身份、经济条件、民族等因素受到区别对待;公正原则要求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保障公民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紧密相连,要实现公平、 公正,离不开公开。二、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在不到3
7、0年的时间里,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巳然建成,其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 重要的作用。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系统性的制度体系,其基本框架主要体现如下。第一,国家作为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法律援助责任的归属,决定着爱立和实施这一信度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重 大问题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立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在法律援助制度体系中,国 家责任具有统领性的作用。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律援助经历了由律师慈善举动到国家责任的转变过程。法律援助条例 规定法律援助属于政府责任,首次将法律援助定位为政府责任仍意义深远,这使人们认识到法律援助既是政府贲任也是 公民权利。法律
8、援助法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属于国家贵任,法律援助法笫2条虽未明确表述法律援助是国家的 贵任二但从该条对法律援助的定义来看,0法律援助法巳将法律援助规定为国家责任。这是法律援助制度本质的体现, 也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一方面,国家责任意味着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负有保碌法律援 助实施的义务,这既要求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与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如财政部门、编制部门等)应保障法律援助的实施, 也要求公检法机关应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如告知、通知、转交等义务,以及不得泯制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权利等)。 另一方面,国家责任有助于保障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甚至可以认为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经费是国家主体
9、责任最为重要 的体现。另外,诸如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体系、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场所、开展法律援助宣 传等都是国家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责任理念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有血有肉的制度实体,樊崇义:我国法 律援助立法与实践的哲理思维,江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第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双轨制运行模式。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是开展法律援助的基本保障,我国逐渐形成了法 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双轨制运行模式。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存在的问短也日益凸显。 其一,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一.我国法律援助机构设立之初就面临性质不统一的问题,当时在政府部门内新增机构较为 困相
10、,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采取事业单位的性质。张耕: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年版,第100页。此后,为控制行政体制过度膨胀,许多地方在原则上不新增行政机构和行政编制的情况下,不 得不背离职能决定机构的逻辑起点,成立了大量事业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桑宁:法律援助管理体制研究,中 国司法,2008年第6期。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包括行政性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全额拨款事业 单位三种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属于行政给付行为,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行政性 质职能的政府行为似乎并不合理。其二,法律援助机构的弱化倾向。在制定法律援助条例时,考
11、虑到法律援助机构 设置的现状,既对现有法律援助机构从法律上进行确认,又要给地方政府自主决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和数量留下空间 和余地,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法规教育司:6法律援助条例通释,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年版,第9页。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司法行改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但近年来机构改革对法律援助 机构冲击很大,一些地方巳经不存在法律援助机构,还有一些地方在球磨取代它,变换名称。11顾永忠:援助法 立法历程中的六个重要问题,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期。据统计,2020 %全国现有法律援助机构2651个, 同比减少6%,且减少主要是县(区)法律援助机构。12张勇
12、、熊选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粽义,法律出 版社2021年版,第69页。其三,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能定位不清。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是在法律 援助机构之后出现的,当初妁定位是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实施、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出现 了“两块牌子,一个班子”的现象,有的甚至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效率。针对上述问题,法律援助法从两个方面加以 解决: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1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即司法部、省、市、县四级司法行政部 门都必须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这属于刚性要求。二是调整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职责,即将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 理职责调整为指导和监
13、督职责,从“管理”到指导”是非常大的转变,意在实现“管办分离工由此,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应立 足于宏观职能,如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发布指导性案件以及开展标准化迂设、实施监督等: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 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二者定位和职责有所不同,应各司其职.第三,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多元化发展。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在何种形式下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涉及法律援助的提供 模式,根据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定位,法律援助提供旗式分为两种基本模式:一是国家既是法律援助的“提供者”,又是 法律援助的“生产者,即国家通过自己的雇员直接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二是国家是法律援助的“提供者,但不直接“生 产.法律援助,即国家采取购买
14、律师法律服务的方式间接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基于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援助和实现控 制法律援助成本的双重考量,直接提供与间接提供相结合的多元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成为时代潮流。当前,我国法律援 助提供模式包括两种基本情形:一是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 构可以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当时很多地方的律师资源有限。在制定法律援助 法时,有意见认为法律援助机构既负责监督管理,又直接提供法律援助的做法不妥。13江必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报,
15、2021年第6期。换言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但是.与社会律师相比,专职律师投 入法律援助的主动性、使命感更强;专业性更强;追求更好的结果。14高贞:论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及作用,中 国司法,2004年第1期。从域外实践来看,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是普遍的做法。2006年日本法律援助中 心首次确立了专职律师制度,意在解决律师缺乏地区的法律服务供给。15吴宏爆、赵常成: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世界范围受到广泛采用的公设辩护人制度也是一种典型的专职律师模式。 目前,我国仍有不少地区社会律师资源有限,允许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提供
16、法律援助实有必要,这也是国 家直接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因此,专职律师模式不仅不能弱化,更不能取消,反而需要加强,并逐步朝专业化的方向 发展。对此,法律援助法再次肯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二是社会律师为受援人提 供法律援助。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主要采取行政指派的方式,这也是当前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受指派的 社会律师获得的是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属于基本成本费用,不具有市场属性.低法律援助补贴与法律援助服务 质量不佳之间存在很大的关联性,-法律援助补贴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法律援助发展的结构性矛盾16吴宏耀等:G法律援 助法注释书,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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