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暂行)》.docx
《《鄂温克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暂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鄂温克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暂行)》.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鄂温克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开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有关问题的 通知(呼住建字(2018)32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鄂温克旗实际,制定 本方法。第二条鄂温克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已取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
2、同约定(包括预 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房价款。第三条鄂温克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 专用的原那么,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 屋初始登记后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 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其他相关费用。第四条鄂温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旗住建局)是新建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到商业银行开户行开 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由旗住建局、商业银行开户行、房
3、地产开发 企业三方签订鄂温克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幢或多幢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协议三方的名称、地址;(-)监管工程的名称、坐落位置;(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预售工程的建筑面积和套数;(四)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鄂温克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 应当向旗住建局提供以下资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预算书;(五)房屋建筑施工图;(六)监管前工程付款明细。房地产
4、开发企业变更工程工程相关合同,应当向旗住建局提供变更后的有关 资料。第八条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 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 将贷款直接划拨至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前,向旗住建局提供 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申请用款。用款计划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 点或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的工作量,同时需监理单位复核认定后拨付。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管理及营销等费用的,按每次支付的
5、施工款的 5%同时计提。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法定税费的,按实际发生情况随时 申请。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填写新建商品房预 售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根据以下不同申请款项提交相应材料:(一)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及其 造价证明;(二)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三)中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四)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五)申请归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及 抵押合同。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时还应当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第十一条监管资金按照取得商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鄂温克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暂行 鄂温克旗 新建 商品房 预售 资金 监管 办法 暂行
限制150内